《中國稅務與商務諮詢》中國大陸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課稅規定與探討

議題觀點

《中國稅務與商務諮詢》中國大陸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課稅規定與探討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 / 陳文孝執行副總經理、林信佑經理

法令出台背景

今年3月,中國大陸通過「十三五」規劃綱要並實行「雙創」政策,透過創新和創業戰略促進經濟結構調整以達到產業轉型升級,於2016年9月20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佈《關於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 101號)(以下簡稱“101號文”),自2016年9月1日起生效,在現行的基礎上,對於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的法人或個人,增加了遞延納稅的政策選擇。

技術入股涉及相關議題

根據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14年頒佈的第三次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取消了有限責任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最低註冊資本額的規定。在公司法修正後,公司可以全數以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

另外有關投資方及被投資方在出資行為涉及雙方之相關稅負,首先,須就法人或個人投資方和被投資方會涉及到的流轉稅的課稅議題作考量;其次,法人或個人投資方是否須就技術成果入股所取得的股權對價,考量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的課稅議題,除此之外,取得技術成果的被投資公司,在某些情況下,也須就作為投資方的扣繳義務人角色扣繳申報,並於公司申報年度企業所得稅時以稅前攤銷扣除。以下我們分別就流轉稅、企業所得稅及個人所得稅稅負相關課稅議題加以探究。

營改增後技術入股流轉稅負的影響

中國大陸於2016年5月1日起施行《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 36號),單位或個人於中國境內銷售無形資產全面納入營改增課稅範圍,就技術成果投資入股涉及到的增值稅影響探討,將影響納入課稅範圍與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

以法人技術出資抑或個人技術出資

針對法人或個人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到境內居民企業,應就資產評估增值部分繳納所得稅,納稅方式有立即刻稅、分期繳納所得稅,亦或依據101號文,當符合條件時,法人或個人投資入股當期可暫不納稅,允許遞延至轉讓股權時繳納。

總結

綜上所述,101號文係為落實「雙創」政策,推動科技成果轉化而發佈,以延緩課稅的方式降低了法人或個人技術成果入股的相關租稅負擔。有關企業應密切關注中國大陸後續的政策動向,委請專家協助規劃最合適的投資架構及租稅效果,及時辨認稅務潛在風險達到企業利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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