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察解析

移轉訂價規範 OECD再祭新招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 / 張宗銘會計師、黃微茹經理

2015年在全球租稅發展上可說是有重大發展的一年,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於2015年10月發布了由OECD及G20會員國共同研擬,用以防堵跨國企業蓄意利用各國之租稅優惠及稅法漏洞,以不符合經濟實質的安排降低集團稅負的稅基侵蝕與利潤移轉(BASE EROSIONAND PROFIT SHIFTING,BEPS)15項行動計畫定稿。而在移轉訂價方面,BEPS第13號行動計畫的定稿也代表著自1995年OECD發布移轉訂價指導原則後,在移轉訂價文件的要求上另一次重大的變革。

在BEPS 第13號行動計畫中,除了過去指導原則所要求的當地移轉訂價報告,OECD進一步將移轉訂價文據分為三層架構,要求跨國企業應準備以下三項的移轉訂價文據供查: 

一、全球檔案(MASTER FILE) 全球檔案在三層架構中主要係提供稅務機關從集團整體角度了解集團的組織架構、主要營運活動及產品、各關係企業在供應鏈中所擔任的角色、集團移轉訂價政策、集團擁有之無形資產及資金往來交易,以及是否有預先訂價協議的簽訂或重要營運架構重組等資訊,由上述內容可知OECD針對無形資產、資金往來及營運架構重組等非有形資產交易的重視。此外,OECD並未針對全球檔案訂立避風港條款,這也意味著以OECD的觀點,納稅義務人皆有應稅務機關要求而提供全球檔案的義務。

二、國別報告(COUNTRY-BY-COUNTRY REPORT) 國別報告係以表格方式要求跨國企業按稅收管轄區域別提供詳細的集團各營運個體之主要業務活動、營業收入(分為受控交易及非受控交易)、稅前淨利、所得稅費用、當年度應付所得稅、法定股本、累積盈餘、員工人數、現金及約當現金以外之有形資產等資訊。然而考量納稅義務人的稅務遵循成本,OECD亦建議集團合併營業額小於7億5千萬歐元之跨國企業得免提交,然該門檻可由各國自行立法訂立之。藉由上述資料的要求,我們可一窺OECD希望藉由國別報告使大型跨國企業全球稅負及經濟實質狀況更加透明化的態度。

三、當地報告 (LOCAL FILE) 當地報告即類似現行的移轉訂價報告,主要用意係分析個別關係企業之受控交易是否合乎常規交易原則,報告內容主要參照過去發布之指導原則,主要包括企業組織架構概述、重大受控交易資訊、經濟分析、可比及功能分析及常規交易範圍等。

(本文已刊登於2015-12-23工商時報A16稅務法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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