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跨國稅務新動向》日本稅局說明數位服務課徵消費稅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 / 陳光宇營運長、洪于婷協理 節譯

外國數位服務與內容供應商自2015年10月1日起提供數位服務與內容予日本境內時客戶須課徵消費稅(Japan Consumption Tax)。就B2B之數位服務而言,將以反向稽徵機制(Reverse Charge Mechanism)課稅,也就是由服務買受人來納稅,而B2C之數位服務,則須由服務提供方繳納消費稅,兩者皆須開立發票。為因應此項重大變革,日本國稅廳(National Tax Agency)特別於2015年5月29日及6月3日發布公告及相關指引來說明新的消費稅法案

目前在日本移轉資產或租賃資產,或於日本境內提供服務,皆須課徵8%之消費稅,此稅率預計於2017年4月1日起提高為10%。在過去,外國供應商提供之數位服務(如銷售電子書、提供音樂串流等)非屬消費稅之課稅範圍。日本國會於2015年3月31日通過新法,將數位服務收受方之所在地視同認定為數位服務提供地,意即只要服務收受方在日本,則該項服務之提供將納入消費稅課徵範圍,而須課徵8%消費稅。受影響之納稅義務人因應此項法令變革,將須調整原先之稅務機制、營運模式、及相關系統設定。

B2B服務vs B2C服務

新消費稅之課徵因交易特性(B2B或B2C服務)而異。而交易特性則會依服務提供之性質或服務合約之條款來分類,而非以服務接受方之身分(例如企業或個人)判定。在考量服務性質、合約條款、及其他因素下,此法案將B2B服務定義為專為企業所提供之服務,而非屬B2B服務之服務則歸類為B2C服務。關於更多判別B2B與 B2C服務之說明與數位服務之範疇,詳見本期通訊第12頁。

建議

國稅廳之指引利用範例說明B2B與B2C數位服務之差異。然而,此指引亦引起部分稅務疑問,尤其是針對「持續藉由電話或電子郵件提供之諮詢服務」類型之服務,尚待釐清。因而,外國供應商在提供此類服務時,建議應尋求稅務顧問之專業建議。

此外,新法著重於服務之本質或服務合約之條款,而非消費者之態樣(企業或個人)。此舉可能影響外國供應商在日本之營業活動、定價策略、並涉及系統之調整。在此建議外國供應商應檢視其在日本提供之數位服務,並請稅務顧問評估其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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