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跨國人力調派新知》新加坡 – 經常性商務旅客(FBTs)個人稅務申報規定更新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 / 廖哲莉會計師、楊俐珊協理

一般而言,於聘雇關係終止時,針對非新加坡公民、非永久性居民或是即將永久離開新加坡之永久性居民(含外派超過三個月)等員工,雇主須於其離職日或離境日(孰先者)一個月前,填具IR21表格(Notification of a noncitizen employee’s cessation of employment or departure from Singapore)並通報新加坡國內稅務局。

除此之外,雇主須保留應支付予該員工之任何款項至新加坡國內稅務局收到上述IR21表格後三十日或確認完稅(孰先者)。如員工稅款由公司全額負擔者,IR21表格申報截止日得自離職日或離境日起延後兩個月,且公司毋須保留員工任何款項。

因應雇主為受僱於新加坡境外需經常出差至新加坡之外籍員工進行稅務申報之實務困難,且可能需要時間取得他國之居住者證明以申請適用租稅協定之免稅優惠,新加坡國內稅務局澄清IR21表格申報期限(詳見本期通訊第14頁)。

出差日支數額之免稅額度 自2017核課年度(所得年度2016)起生效

經常性商務旅客因執行新加坡雇主之業務所賺取之所得,除屬於新加坡國內法律或租稅協定之免稅者外,一般均視為新加坡來源所得並應申報納稅。目前,受雇於新加坡雇主之員工出差至國外所領取之生活日支數額,於新加坡國內稅務局針對該國所發布之限額內,不必課稅;任何超過該限額者均須申報。

勤業眾信之觀點

未取得工作簽證之經常性商務旅客之申報期限延長至6月30日,可看出新加坡國內稅務局理解在原申報期間內完成申報之困難度。此一申報期限之延長(自3月31日延長至6月30日)讓雇主有更多時間收集來自母國雇主的所得資料或向母國稅負主管機關申請居住者證明(若該國與新加坡有租稅協定)。如此可使雇主減少因延遲申報而被新加坡國內稅務局懲處或強制執行之風險。

無論如何,新加坡國內稅務局希望企業檢視其針對經常性商務旅客的追蹤機制,並實施收集必要資訊與遵守申報規範之機制,以免遭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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