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美國肥咖法案更新相關規定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 / 陳光宇營運長

美國國稅局(IRS)於近日發布第2016-08號公告,其中針對美國稅法第三章與第四章進行部分條款修訂,其目的為減輕各金融機構之相關稅務遵循負擔及回應各界所提出之意見,而上述稅法第四章即為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FATCA)。該公告將盡職調查聲明期限從2016年8月29日延至2018年7月1日,但原定完成盡職調查之期限不變,各金融機構仍應於2016年6月30日前完成既有客戶之調查工作。

FATCA是指美國的「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又稱為「肥咖法案」,主要防堵美國納稅義務人利用海外帳戶逃避稅負,要求外國金融機構與美國國稅局(Internal Revenue Service "IRS")簽定外國金融機構協定("FFI Agreement"),簽約的外國金融機構須配合辨識其客戶之FATCA身分,並提供辨識出為美國帳戶持有人或不合作帳戶之資料給IRS。

IRS亦規定簽約遵循之金融機構("PFFI")應向其聲明已完成各項FATCA遵循事項,主要包括「盡職調查聲明」(preexisting account certifications)及「定期遵循聲明」(periodic certification of compliance)。針對「盡職調查聲明」,此次修改公告表示將聲明期限從2016年8月29日延至2018年7月1日,時間與首次「定期遵循聲明」之期限相同。惟需注意,「盡職調查聲明」期限雖然延期,但各金融機構仍須依照原定期限完成盡職調查工作,以避免聲明不實或違約之疑慮。

在FATCA所訂定之各種法人型態中,此次修改公告亦規定「註冊視同遵循金融機構」(Registered deemed-compliant FFI,"RDCFFI")須於2018年7月1日前向IRS提出首次「定期遵循聲明」(periodic certification of RDCFFI status),並每三年聲明一次。而屬於此種法人型態之「當地金融機構」(local FFI)與「限制基金」(restricted funds)亦須於2018年7月1日向IRS提出盡職調查聲明以確認該組織並未維持美國人帳戶或不遵循金融機構持有之金融帳戶。

建議金融機構在遵循FATCA的工作重心,應著重於僅剩不到半年期限之一般帳戶盡職調查,並利用放寬之聲明期限,建立適當之申報系統與有效的FATCA內控機制,並落實內部檢查與改善,以因應逐年新增之申報內容及FATCA相關遵循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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