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全球稅務資訊交換趨勢對我國金融業之影響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 / 郭雨萍會計師、李嘉雯協理

美國於西元2010年頒佈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案(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簡稱「美國FATCA法案/美國肥咖法案」),透過非美國金融機構(Foreign Financial Institution,簡稱「FFI」)提供該機構之美國人帳戶資訊,使美國國稅局(簡稱「IRS」)能掌握美國納稅人之海外資產及收入情形,進而達到敦促美國人誠實申報納稅及追討欠稅的雙重目的。美國剛公布FATCA法案時,國際上普遍反彈聲浪極大,各國政府認為此法案將窒礙難行,然FATCA法案實施時間表雖經歷了數次延期,但終究正式上路,到現在各國積極配合美國,這發展展現了美國政府追稅的決心。

國內許多金融機構皆已完成FATCA相關流程導入及遵循作業,除向IRS註冊並取得非美國金融機構FATCA專用識別號碼(Global Intermediary Identification Number,簡稱「GIIN」),並列示於美國國稅局公布之合作非美國金融機構(Participating Foreign Financial Institution,,簡稱「PFFI」)的註冊名單中,避免日後遭受美國政府之懲罰性扣繳稅款。另外美國歐巴馬總統於西元2010年正式簽署之「陶德-法蘭克華爾街改革與消費者保護法案」(Dodd-Frank Wall Street Reform and Consumer Protection Act),其中加強監理外國銀行組織法案(簡稱「Regulation YY」),也要求所有符合條件的非美國金融機構於今(2016)年7月1日起遵循相關規定,再次顯示國內金融機構不是只單單遵循國內金融法規而已。

BEPS

歐盟於西元2015年10月21日作出判決,要求美國連鎖咖啡巨頭星巴克與跨國汽車集團飛雅特補繳合計高達約新台幣11億元稅金,此為歐盟對跨國企業藉由將總部移至特定歐盟國家,得以享有稅率優惠而達到避稅目的,首次對星巴克及飛雅特作出分別向荷蘭與盧森堡政府補稅之判定。除星巴克與飛雅特外,亞馬遜、蘋果、臉書等跨國企業也透過特定歐盟國家享有租稅優惠,亦引起歐盟監管機構的注意。

以上跨國企業的租稅安排就是所謂稅基侵蝕與利潤移轉的行為,而G20及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也一直不斷地為遏制跨國企業規避全球納稅義務、侵蝕各國稅基而努力。OECD因應G20之要求,於西元2013年提出稅基侵蝕與利潤移轉(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簡稱「BEPS」)報告及15項BEPS行動計畫,並於西元2015年10月發佈了15項行動計畫的最終研究報告及一份解釋性聲明。

全球稅務資訊交換新趨勢

早在BEPS發布前,OECD於西元2000年組織了「全球稅務透明與資訊交換論壇」(Global Forum on Transparency and Exchange of Information for Tax Purposes,或稱做「Global Forum」),西元2008年爆發金融危機後,Global Forum於西元2009年因應G20要求進行改組,目前Global Forum已有130個會員國/地區,是全世界最大的稅務與金融帳戶資訊交換組織。Global Forum目前有兩個國際資訊交換的標準模式,其一為於西元2006年1月針對「指定請求資訊交換」(Exchange of Information on Request,或稱做「EOIR」)發布之International Standard of Transparency and Exchange of Information on Request(以下簡稱「EOIR標準模式」),而另一為西元2013年9月針對「自動資訊交換」(Automatic Exchange of Information,或稱做「AEOI」)發布之Standard for Automatic Exchange of Financial information in Tax Matters(以下簡稱「AEOI標準模式」),後者也就是本文接下來要介紹的重點。

AEOI標準模式主要規定參加國家/地區透過簽署「多邊稅務行政互助公約」(Multilateral Competent Authority Agreement,或稱做「MCAA」),同意未來將依照「共同申報準則」(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或稱做「CRS」)進行稅務資訊交換。簽署MCAA的優勢為可同時與數國簽署多邊協議之多方稅務合作、統一標準模式、彈性高、涵蓋所有稅收,另外一個額外優勢為各簽署國家或地區藉由互助公約取得相關資訊交換的安全保密性,並可一併打擊其他嚴重的金融犯罪行為。AEOI標準模式亦將借鏡EOIR標準模式之經驗,成立由會員國組成之審核團體(Peer Review Group,或稱做「PRG」),並藉兩階段的審核程序(peer review process)進行覆核,確保各國稅務機關與協議國間(包含法人最終受益人)等自動資訊交換的有效執行。

CRS是一套金融機構盡職調查和申報的標準,包括需要進行申報的金融機構、金融帳戶、盡職調查程序、應申報之資訊等。OECD於西元2015年8月公布CRS執行手冊、稅務資訊交換協定(Model Protocal to the Tax Information Exchange Agreements,或稱做「TIEAs」)等報告書,提供和協助政府官員和金融機構導入CRS、已簽署之既有TIEAs的新增範圍等相關指導。簽署MCAA之國家或地區的有權主管機關如有正當理由證明來自其他簽署國家或地區的有權主管機關所提供的申報資訊不完整或未遵循或不符合CRS所要求之帳戶持有人的身分辨識及盡職調查作業的相關規定,將會通知此不合規之他國/地區有權主管機關。當有違反資訊保密規定之情事發生,也需立即通知他國/地區有權主管機構與提出改善方法。CRS類似美國肥咖法案(FATCA)模式一之跨政府協議(IGA),CRS因此又俗稱為Global FATCA,兩者實施時程之比較圖表詳見本期通訊。

截至西元2015年12月21日已有超過95個國家或地區正式簽署或同意遵循MCAA,我國臨近之亞太國家或地區已陸續簽署MCAA同意遵循CRS實施首次AEOI計畫,於西元2017年起,印度和韓國同意實施AEOI計畫,而印度也已通過相關印度稅法的修改以遵循FATCA和CRS。於西元2018年起,新加坡、印尼、紐西蘭、中國、馬來西亞、澳洲、日本和香港皆同意執行AEOI計畫,其中新加坡選擇在特定條件下遵循AEOI。

我國金融業準備好了嗎?

我國目前稅務合作方式係透過簽定租稅協定方式進行,我國政府已簽署並生效之全面性所得稅協定計28個,西元2015年8月及11月也分別簽署兩岸租稅協議及台日租稅協定,目前也陸續洽簽新的全面性租稅協定,積極在國際租稅合作上尋求突破,然而租稅協定規定之資訊交換係與簽署MCAA之AEOI並不相同,前者只適用於疑似有避稅情形的個案,而非是定期自動資訊交換。

雖然現今我國尚未簽署MCAA,但我國金融機構、人民及企業仍將受到MCAA的衝擊,我國金融機構在已簽署MCAA之國家或地區設立之分支機構或子公司,屆時須配合當地國家於期限前提供應申報之資訊,而我國人民或企業在已簽署MCAA國家或地區之金融機構有開立金融帳戶者,也將被當地金融機構要求提供更細部的資料來判別所屬國籍。我國財政部官員西元2015年12月參加國際租稅資訊交換經驗研討會時表示,資料「全球歸戶」及自動資訊交換已是國際合作趨勢,財政部官員亦說明誠實申報的企業,不用害怕各國之間交換資訊,還可避免雙重課稅的風險。財政部已於西元2015年訂定專案計畫,釐清現行法規後,研究修法方向,和其他國家合作自動資訊交換。一旦我國確定簽署MCAA與其他國家合作進行自動資訊交換,我國國內金融機構除美國FATCA法案及Regulation YY之遵循外,還將配合MCAA及CRS規定進行金融帳戶之盡職調查及申報,在可以預見的未來,國內金融機構面臨的衝擊層面和挑戰將更為嚴峻,而我國人民及企業也將應國內金融機構之要求提供詳細資訊。依OECD於西元2015年10月5日發布「稅基侵蝕及利潤移轉(BEPS)」15項行動計畫最終報告,我國金融機構、人民及企業都必須及早準備,因應自動資訊交換及反避稅之國際趨勢。

(本文已刊登於金總服務雙月刊2016年1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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