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網路賣家注意,網路版稅籍登記您準備好了嗎?

勤業眾信稅務部 / 陳建宏會計師、翁婷蓁經理

由於COVID-19疫情影響,不僅改變了我們的生活工作型態,許多明星藝人在疫情停工期間也加入網路直播販售商品或者與廠商合作擔任團購主的行列,更別說長久經營網路社團的知名部落客或團購主發揮的號召力往往使得一次團購商品的金額愈來越高,而許多人也透過臉書Facebook、LINE通訊軟體群組銷售貨物或團購,對於網路販售商品或是團購的情形,國稅局目前除了鎖定知名賣家加強稽查外,財政部也於民國(以下同)111年8月8日修正發布「稅籍登記規則」及「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自112年1月1日起實施,稅籍登記規則新制有以下三個重點:

  1. 營業人專營或兼營以網路平臺、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其稅籍應登記項目新增「網域名稱、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
  2. 營業人應於網路銷售網頁及相關交易應用軟體或程式清楚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
  3. 專營或兼營以網路平臺、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或其他電子方式供他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負保管及提示會員交易紀錄之協力義務。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根據營業稅法第30條規定,營業人申請稅籍登記之事項有變更,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國稅局申請變更稅籍登記。因此,營業人自112年1月1日起辦妥稅籍設立登記後始從事網路銷售,或111年12月31日以前已辦妥稅籍登記且至112年1月1日仍有從事網路銷售,或111年12月31日以前已辦妥稅籍登記而於112年1月1日以後始從事網路銷售,均應申請變更登記增列前揭網路銷售應登記事項。對於111年12月31日以前已辦妥稅籍登記且有從事網路銷售之營業人,依修正後規定應於112年1月1日至同年月15日間辦理變更登記增列網路銷售應登記事項,為使其等有充分時間辦理,財政部並已訂定自112年1月1日至同年4月30日止(計4個月)為輔導期間,該期間內未依規定辦理者免處行為罰;輔導期屆滿後(即自112年5月1日起),該等營業人未依前開規定申請變更登記者,將依營業稅法第46條第1款有關未依規定申請變更登記之規定處罰,其處罰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並得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按次處罰。

讀者如有在網路上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情形,不妨透過以下表格先行檢測是否應向國稅局辦理稅局登記,以及了解相關稅目課徵規定:

一、   如果有在網路上銷售貨物且無實體店面:

銷售貨物當月銷售額

是否需申請稅籍登記

營業稅

營利事業所得稅

綜合所得稅

未滿新台幣8萬元

暫時免申請

無需要課徵

無需辦理結算申報

營利所得併計個人年度綜合所得額

超過8萬元,但未達20萬元

應辦理稅籍登記

核定得免用或免開立統一發票之小規模  營業人,由國稅局依查定銷售額按1%稅率計算營業稅額,每3個月郵寄繳款書予營業人繳納。

小規模營利事業,無須辦理結算申報

由國稅局核定其所得額,併計個人年度綜合所得額

20萬元以上

應辦理稅籍登記

為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需以每2個月為一期自  動報繳營業稅。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於每年5月辦理結算申報,無須計算及繳納應納稅額

營利所得併計個人年度綜合所得額

 

二、   如果有在網路上銷售勞務且無實體店面:

銷售貨物當月銷售額

是否需申請稅籍登記

營業稅

營利事業所得稅

綜合所得稅

未滿新台幣4萬元

暫時免申請

無需要課徵

無需辦理結算申報

營利所得併計個人年度綜合所得額

超過4萬元,但未達20萬元

應辦理稅籍登記

核定得免用或免開立統一發票之小規模  營業人,由國稅局依查定銷售額按1%稅率計算營業稅額,每3個月郵寄繳款書予營業人繳納。

小規模營利事業,無須辦理結算申報

由國稅局核定其所得額,併計個人年度綜合所得額

20萬元以上

應辦理稅籍登記

為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需以每2個月為一期自  動報繳營業稅。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於每年5月辦理結算申報,無須計算及繳納應納稅額

營利所得併計個人年度綜合所得額

 

過去國稅局較無法掌握網路賣家的交易情形已經隨著大數據的發展以及電子支付的普及,國稅局可以透過電子支付、銀行信用卡端,甚至是網路平台業者的資料掌握相關的收入,也透過修法的方式逐漸完備網路賣家的相關課稅辦法,若網路賣家有心想要經營網路生意,應洽詢專業會計師提供相關登記與申報的諮詢及輔導,才能賺得安心,「稅」得放心,這也是經營生意的長久之道。

是否找到您要的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