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

財政部預告修正「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擬自110年1月1日起 恢復個人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勤業眾信: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恢復課徵最低稅負 催動家族股權傳承

【2020/07/02,台北訊】財政部日前預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即最低稅負制)修正草案,擬自110年1月1日起恢復個人未上市、未上櫃且未登錄興櫃股票(簡稱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最低稅負。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Deloitte Private家族稅務諮詢負責人莊瑜敏會計師表示,若修法通過,個人出售未上市櫃股票之所得稅負可能劇增,對於家族企業股權傳承之影響甚鉅。勤業眾信提醒家族企業股權安排注意事項如下:

一、   二親等間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注意事項

倘第一代家族成員考慮以出售家族企業股票之方式傳承予家族成員,則需考慮二親等以內親屬間之未上市櫃股票買賣,仍需向稽徵機關申報此股票交易係屬二親等間買賣,並取得「非屬贈與財產同意移轉證明書」,此外,亦需留意股票交易價格應與時價相符且有實際價金支付,以免被視為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而有課徵贈與稅之虞。

二、   考量運用閉鎖性控股公司

由於閉鎖性控股公司可靈活訂立公司章程,運用限制股權轉讓、發行「黃金股」等方式,解決日後股權分散、家族成員爭奪經營權等問題,因此閉鎖性公司亦成為近年來家族企業重要傳承工具之一。家族企業可趁此機會評估是否運用閉鎖性公司,達成傳承及永續經營之目的。

三、未上市櫃公司倘發行無實體股票,於股份交易前仍需印製股票

關於未上市櫃公司股東轉讓股份,係屬「證券交易所得」或是屬「財產交易所得」,判斷標準係股東轉讓其所持有之股份是否有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辦理簽證,並完成法定發行手續,如未發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轉讓股份轉讓證書或股份過戶書等,其非屬證券交易稅之課徵範圍,轉讓時屬「財產交易所得」。現行公司法雖已放寬非公開發行公司可發行「無實體股票」,然而為避免非公開發行公司股東轉讓無實體股票時,對於所得屬性究為「證券交易所得」或「財產交易所得」有所疑慮,於股份交易前,仍建議依公司法規定印製股票並辦理簽證。

此外,由於有限公司並非股份有限公司,無發行及印製股票之規定,個人出售轉讓有限公司出資額之所得,屬於財產交易所得,而非證券交易所得,非屬本次預告修法所稱之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不受此次預告修法之影響。

四、夫妻間贈與未上市櫃股票嗣後出售之股票成本

依「個人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查核辦法」規定,出售因配偶相互贈與而取得之股票,以該股票第一次贈與前之成本計算證券交易損益。目前由於出售股票之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可不考慮成本之影響,然若修法實施後,個人股東需留意出售受贈自配偶之股票時,需以該股票第一次贈與前之成本計算損益,成本可能較低,而有較高之所得及最低稅負。

五、 考慮分年出售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以降低最低稅負影響

若個人所須繳納的一般所得稅額高於基本稅額,則不需再繳基本稅額。因最低稅負之免稅額為670萬元,且個人最低稅負制之單一稅率為20%,一般所得稅的最高稅率為40%,如個人須繳納的一般所得稅額已大於基本稅額,則不需繳納基本稅額。因此於修法通過後,個人股東仍可考量在不增加最低稅負的情形下,分年轉讓股份達到傳承之目的。

六、   實質課稅議題

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3規定,個人如有藉股權移轉之安排以減少納稅義務,稽徵機關得按實際交易事實依法予以調整,因此提醒個人股東如有調整投資架構之需求,為避免新法實施而考量在109年底前作股權移轉以減少基本所得稅負之際,仍宜同時考量稅務機關有可能會援引實質課稅來認定股權移轉事實之風險。建議個人大股東應諮詢專家分析在新舊稅制情況下,對基本所得稅、股利所得稅的可能影響,再決定合適的時機點及方式進行投資架構調整,以妥善管理稅務成本及稅務風險。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會計師賴永發亦指出,由於消息發佈突然,對於預計有未上市(櫃)股權交易之個人影響重大。勤業眾信針對重要股權交易類型影響說明如下:

一、 家族傳承目的之股權交易

舉凡家族個人股東將營運公司股權以股作價成立或增資投資控股公司,或採現金買賣將個人持股移轉至投資控股公司,有此傳承規劃之家族宜盡快於新法實施前完成交易。惟此類型之股權交易正是本次修法防範之目的,提醒注意,投資公司須具備實質之營運功能,有實際之辦公處所、聘任專職之員工、股本結構應與資產規模相當或具合理比例、投資標的宜多元等,方符合投資公司營運之經濟實質或家族傳承目的。

、上市櫃前之釋股或股權調整

此類股權交易對象通常非關係人(創投、策略股東或員工等),或係因應上市櫃規定而進行之集團公司投資架構調整,具備合理之商業目的。有此規劃者,應加快腳步,於新法實施前完成相關之股權轉讓,若交易時間點與新法實施日接近,應留意股款之交付,避免被國稅局認定於新法實施後才完成交割。

三、企業併購之股權交易

企業併購通常涉及投資人盡職審查、價格協商、股東會決議及主管機關(例如經濟部投審會)審查程序,過程較為冗長,已進行接觸者,併購交易雙方應加快腳步進行,若無法於新法實施前完成交易者,賣方應將稅負納入交易成本中考量。

四、主要資產為不動產之公司股權交易

少數家族公司由於本業不繼續經營,公司僅存主要之不動產出租獲利,此類型公司持有之不動產通常年代久遠,取得成本很低,惟市價很高,若公司將不動產處分不僅需繳納鉅額土地增值稅,其獲利分配給個人股東尚須繳納股利所得稅或不分配需繳納未分配盈餘稅,因此,股東可能選擇將公司股權出售,節省稅負。有此計畫者,應儘速與買方洽商,完成必要之盡職調查及價格協商。此外,提醒注意,此類股東出售股權之交易,與公司出售不動產後將其獲利分配給股東,股東終究取得現金落袋,其經濟實質相同,於個人證券交易所得免稅期間,仍有被國稅局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稅捐之風險。

賴永發表示,有所得就需課稅符合租稅公平原則,財政部此次修法之目的有其正當性,惟考量信賴保護原則,建議財政部可以參考99年實施海外所得納入基本所得額課稅時,海外股權成本之認定方式,以實施前一日之淨值或實際取得成本孰高,認定為成本,計算證券交易所得。

此外,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個人取得股權時應紀錄股票之取得成本及保留相關憑證,作為日後處分股權計算證券交易所得之依據,切勿心存僥倖,以為國稅局無法掌握取得成本資料,可以以標準之利潤率申報課稅,目前網路資訊透明,資料交換鉤稽容易,若被國稅局掌握實際取得成本,除了補稅外,還會被課處一定倍數之罰款,納稅義務人不得主張推計課稅免罰及無法減除以前年度之證券交易損失。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Deloitte Private家族稅務諮詢負責人莊瑜敏會計師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會計師賴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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