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

掌握FATCA遵循情形 確保企業營運效能

勤業眾信: 台灣金融機構應於2021年6月底前 就 2018年至2020年間FATCA遵循狀況進行第二次的定期聲明

【2020/12/03,台北訊】自2014年7月1日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從法(FATCA)生效後,台灣多數的金融機構皆需對其客戶所持有之金融帳戶進行盡職調查,並建立相關流程來辨識客戶是否具有美國稅務居住者身分。客戶若具有美國稅務居住者身分,金融機構需要在每年的3月底前,向美國國稅局(IRS)申報此類客戶的金融帳戶資訊,包含帳戶餘額及所得或款項資訊,以完成遵循FATCA的義務。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會計師江育維建議,金融機構可透過自行查核或外部第三者檢查之方式,針對2018年至2020年三年期間的FATCA遵循情況進行檢視,確認是否發生重大缺失等事項,並進行第二次的定期聲明。

若金融機構未申報FATCA相關資訊或疏於進行盡職調查而被IRS查獲,可能導致金融機構被IRS取消遵循外國金融機構(PFFI)之資格,成為不遵循外國金融機構(NPFFI),並將導致其在取得美國來源所得時,可能受到30%的FATCA懲罰性或其他美國稅法規定上之扣繳稅款。除了會造成自有資金投資或顧客投資上之損失外,亦可能造成營運上的風險,例如交易對手或同業不願再與其往來等。因此,金融機構應致力於遵循FATCA,以避免造成IRS取消其遵循資格。

此外,FATCA要求金融機構於遵循該法時,應指派一名負責人員(Responsible Officer, RO)主管FATCA遵循相關事項,並每三年一次定期向IRS聲明金融機構是否確實遵循FATCA。RO聲明內容著重於金融機構於FATCA遵循期間是否發生「重大缺失」,包含刻意規避合約之要求,例如未完整遵循防制洗錢辦法(AML)與認識客戶程序(KYC)而遭受主管機關裁罰或因過失而無法建立適當之內控制度,或未針對AML及KYC建立適當制度等事項。在聲明期間若發生重大缺失事項,則可能導致IRS認定金融機構有違反協議的可能,進而導致取消其PFFI的身分。

台灣金融機構大多自2014年FATCA公布後便開始遵循,江育維提醒,相關業者需於2021年6月30日前,就 2018年至2020年三年間FATCA遵循狀況進行第二次的定期聲明(第一次聲明為2018年),並確認自身在2018年至2020年期間是否確實遵循FATCA。此外,目前台灣大型證券商多數已陸續申請成為美國IRS所認定之合格中介機構(Qualified Intermediary, QI),在QI協議中亦規定QI須確保FATCA之遵循無虞,以免影響其QI身分。此項遵循檢查可讓金融機構了解自身FATCA遵循情形,協助RO能有所依據完成定期聲明,亦可針對於檢查期間所發生的缺失進行改善,降低未遵循FATCA的風險。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會計師江育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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