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
全球企業最低稅負制 美國提出至少15%
勤業眾信:台商應密切留意全球稅制 即時調整集團架構與營運
【2021/05/26,台北訊】繼美國財政部長葉倫上月初表示,支持全球企業最低稅負制,本月中,美國財政部在與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之稅基侵蝕與利潤移轉(BEPS)行動方案包容性架構指導委員會會議中,再提出全球企業最低稅率應至少為15%,該提議獲得初步正面回應,也為全球企業最低稅負制度向前推進一大步。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國際租稅主持會計師廖哲莉表示,全球企業最低稅負制的「第二支柱」主要涵蓋「所得涵蓋、轉換、徵稅不足之支出及應予課稅」四大原則,呼籲有跨國營運之台商企業應密切注意全球企業最低稅負制與各國動態,以期掌握最新資訊並評估集團架構與各項營運之調整。
全球企業最低稅負制源自OECD,主要係針對BEPS行動方案一「處理數位經濟下之租稅挑戰」所提出的數位經濟兩大支柱之一,而第二支柱「全球反稅基侵蝕計畫」(GloBE),其核心目的在於終結多年來各地區的租稅競爭並確保企業繳納最低稅負,防堵規避徵稅之情形。該制度提出之初,各國無法形成共識,直至今年美國表態支持後,各國亦轉趨支持並附和,有望於今年達成共識,台灣財政部也持續關注其發展。
四項原則,解析第二支柱 – 全球反稅基侵蝕計畫(GloBE)
廖哲莉指出,OECD提出「第二支柱」,除避免跨國企業持續將利潤移轉至無稅負或低稅負地區,並繳納最低稅率之稅負(agreed minimum rate)外,亦需避免造成重複課稅且最小化稽徵程序和成本,其內容主要包含下列四項原則:
一、所得涵蓋原則(Income inclusive rule)
此為第二支柱的核心原則,適用於總營收達一定金額之跨國集團及其成員,排除投資基金、退休基金、政府組織及國際非營利組織等。在此原則下,跨國企業首先將按租稅管轄領域為基礎,計算其集團個體於各租稅管轄領域之有效稅率。若集團企業個體,如子公司、受控外國公司或分支機構,所得被課徵之有效稅率低於第二支柱要求之最低稅率,則該所得應再予以課稅。執行方式由上而下,應以集團最終母公司為最低稅負課徵對象,若最終母公司不適用所得涵蓋原則,則由集團架構中間公司於其所在地繳納。
二、轉換原則(Switch-over rule)
此原則將補充前項所得涵蓋原則,透過在租稅協定中增訂條文,當所得來源地/國對常設機構歸屬利潤或源自不動產所得課徵之有效稅率低於最低稅率時,應容許居住地國對來源地/國所得由免稅(exemption)轉為在居住地/國課稅並享有外國稅額抵減(foreign tax credit)。例如,日商在台分公司之有效稅率低於第二支柱最低稅率,則日本總公司針對台灣分公司所得應於日本繳納最低稅負;但可扣抵台灣已納稅額,最後達到使該日商在全球繳納最低稅負之目標。
三、徵稅不足之支出原則(Undertaxed payments rule)
當集團最終母公司和中間公司均不適用所得涵蓋原則,則此原則規定需補繳之稅額將分配予集團個體。因此,若最終母公司之有效稅率低於最低稅率,則最終母公司之所得可能於子公司所在地/國課徵最低稅負。
四、應予課稅原則(Subject to tax rule)
此為所得涵蓋原則之前提,當企業支付關係人款項,關係人因取得該款項所負擔的所得稅率若低於最低稅率,則不得適用租稅協定之優惠扣繳稅率,避免跨國企業透過關係人款項支付行利潤移轉之實。因此,其執行方式由下往上,且該筆最低稅負將一併納入所得涵蓋原則所稱該租稅管轄領域有效稅率之計算。
全球企業最低稅負對台商之影響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資深會計師徐有德表示,雖然二大支柱均係因應BEPS行動方案一數位經濟的租稅挑戰,然而,不同於第一支柱僅限特定數位經濟相關產業,第二支柱則是任何產業都適用,以防堵任何稅基侵蝕與利潤移轉之可能。因此,若實施全球企業最低稅負制,總公司在台灣且全球營收規模達到GLoBE門檻7.5億歐元的跨國企業,假設有任一外國關聯企業之有效稅率低於最低稅率,則台灣母公司有可能會需要為該海外關聯企業支付最低稅負;反之,由境外公司控股的集團企業,下層子公司亦有可能為母公司繳納最低稅負。
目前台灣訂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即最低稅負制),亦有跨境電商所得稅課稅制度,但與二大支柱尚有不同,也正在進一步評估是否跟進並提出相關修法。又未來受控外國公司(CFC )施行後,其相互間之影響應一併評估,故建議台商企業除需持續關注OECD和全球各國的修法動態,同時,亦應評估集團架構、交易模式和利潤分配等是否需要調整以因應潛在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