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避稅條款規定及相關影響

議題觀點

《會計師看時事》反避稅浪潮的因應之道

不可不知的反避稅條款規定及相關影響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 / 陳建宏會計師、王亭茵經理

今年八月份歐盟才對蘋果追討高達130億歐元(約145億美元)之欠稅,九月份蘋果子公司iTunes K.K.也遭日本政府認定短報收入,並遭索討120億日圓(約1.18億美元)之稅款,同時間,歐盟又把槍口瞄向了麥當勞、亞馬遜等企業,據報載歐盟將要求麥當勞補繳近5億美元之稅金給盧森堡,印尼當局亦打算追查Google過去五年於當地逃漏之稅款,由此觀之,跨國企業利用境外子公司移轉利潤,再借由不同國家之稅務政策來達到規避稅負的時代勢將過去,各國政府於全球追稅儼然已成為國際間無法避免之趨勢。

今年七月十二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之「反避稅條款」,也讓台灣正式成為國際間反避稅陣營之一員,就日前通過之法案內容而言,未來我國企業對境外低稅負國家之關係企業合併持股達50%之公司即屬受控外國公司(CFC,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該受控外國公司倘未於設立地具實質營運活動,則該公司所產生之盈餘,不論是否實際匯回台灣,我國企業均須將該筆所得按其持有該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之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認列投資收益,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另外,縱係依外國法律登記設立,但其「重大經營決策地」、「帳簿製作或儲存處所」及「主要營運活動地」均在台灣者,亦會被視為實際管理處所(PEM,Place of Effective Management)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並比照境內營利事業課徵17%營利事業所得稅及10%未分配盈餘加徵稅。

綜上觀之,反避稅條款除對海外關係企業盈餘課徵17%之營所稅、要求實質管理處所在台灣之外資企業負有中華民國申報納稅及扣繳等義務,該外資企業所給付之所得亦將被視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如此一來,影響範圍將實質擴大至取得該外資企業所給付之各類所得者,舉例來說,F股公司股東取得F股公司所配發之股利原屬該股東之海外所得,股東個人除享有670萬之免稅額外,海外所得之稅率亦僅為20%,然若該F股公司一旦被認定為PEM在台灣者,其股東所取得之股利將被認定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該筆股利之所得稅率最高將會達45%,換言之,反避稅條款對F股股東的衝擊程度,不可謂不大。

然不可諱言的,就現行國際趨勢及國內立法動向,營利事業目前於投資架構及營運模式的稅負成本越低,則其未來潛在的租稅風險就越高,因此,營利事業研究的課題,不應再是如何可以不用繳稅,而是選擇該在哪裡繳稅以及如何繳稅會對營利事業最為有利,也就是到底要選擇落腳在哪一個國家繳稅。由於目前台灣營所稅稅率相較多數國家來說為低,台灣營利事業應如何避免在各國反避稅條款的架構下繳納不必要的稅負,才是未來因應反避稅條款影響之關鍵。

最後,由於目前僅係法律條文經立法院三讀通過而未正式生效實施,且相關子法規亦尚未頒定,課徵方式及相關配套措施亦未有最終明確規範,營利事業目前除先行了解反避稅條款之內容、持續追蹤相關法令之訂定、並諮詢專業人士評估前開法令可能造成之影響外,在子法規及相關辦法正式公布前尚不宜貿然進行組織架構之調整,以避免未來因見樹不見林反而增加不必要之稅務風險。

 (本文已刊登於2016.10.28 經濟日報A16稅務法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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