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全球移轉訂價》澳門轉讓定價新規2026年上路,跨國企業應調整策略及早因應
勤業眾信稅務部 / 王珮眞會計師、陳盈盈協理
前言
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的加速,稅務透明化成為各國財政政策的重要課題,近年來澳門亦逐步強化與國際稅務標準的對接。為應對國際稅務合規趨勢與保障稅基,澳門除了於2016 年 11 月正式加入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的「稅基侵蝕與利潤轉移(BEPS)包容性框架」,承諾實施多項 BEPS 最低標準行動計畫,並於2020 年 1 月頒佈第 1/2020 號行政法規《跨國企業集團經營活動紀錄的規定》明定轉讓定價((即台灣所稱之「移轉訂價」,Transfer Pricing)的三層架構,接著在2024年底澳門通過《稅務法典》(以下簡稱「法案」),其中第十一條增加《純利稅章程》第四十三-A條至I條轉讓定價相關章節。此舉宣告澳門正式引入轉讓定價的新觀念及相關規範,意味著澳門稅務管理制度即將於2026年1月1日邁向下一個里程碑,亦為跨國企業在澳門的營運帶來了新的挑戰,尤其是在如何適應新規範和確保合規性方面。以下針對澳門BPES規範及本次法案之重點說明:
轉讓定價三層架構
澳門企業之最終母公司於前一個財務年度的合併報表總收益達70億澳門元(約當新台幣266億元)者,則應備妥跨國企業集團經營活動紀錄,包括本地檔案、總體檔案及國別報告,並於財務年度終了3個月內通知財政局已履行義務。於財務年度結束次日起12個月內應提交國別報告電子加密檔案。跨國企業集團經營活動紀錄應保存7年。而本地檔案的關聯方、稅務申報新增之受控交易資訊申報表及預約定價安排適用條件等,皆於本次法案中進一步明確。
引入獨立交易概念 與國際接軌
根據《純利稅章程》第四十三-A條的規定,轉讓定價是指納稅主體與關聯方間的交易應遵從獨立交易原則(Arm's Length Principle)。亦即,關聯方間的交易價格應與非關聯企業間的市場公平價格具可比性,並確保納稅基礎的公正性。
在法案實施前,澳門財政局針對關聯方交易的稽核,主要依照商業的合理性和公平性為依據。本次引入獨立交易原則,為企業和稅務機關提供了更具體的操作框架,減少了模糊空間與爭議,更加提升稅務監管的透明度。
關聯方定義 包括企業與個人
《純利稅章程》第四十三-B條列舉說明關聯方的定義,包括與澳門納稅主體存在以下三種關聯關係的企業、組織或個人,而該等關係能直接或間接對有關管理決策產生重大影響:
- 直接或間接持有重大股權;
- 在管理決策上具有實質影響力;
- 其他具有重大控制權的情形。
法案目前僅就關聯關係大致歸類,未來尚待推層補充性法規如持股比例的門檻、決策之實質影響力的具體判定等,以利企業自我檢視與落實合規之參考。
明定本地檔案與準備期間
《純利稅章程》第四十三-D條明確企業對本地檔案的準備要求,納稅主體須於每財務年度結束後9個月內,完成本地檔案的編製,並要求企業該檔案必須保存7年。此外,額外新增所得補充稅申報書附件之填寫要求,其要求納稅人提交和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之國外關聯方進行之受控交易彙總表。有關轉讓定價重要檔以及受控交易申報的具體規定,仍需待補充法規進一步細化,包括轉讓定價文件避風港門檻以及未遵循或不合規的懲罰機制等。
預約定價安排程序及管理機制
《純利稅章程》第四十三-F條、G條及H條規範了預約定價安排(以下簡稱「APA」)的申請及管理程序。羅列APA的申請資格條件、有效期限、監管機制,以及未遵循的後續處理等主要內容如下:
項目 |
內容 |
資格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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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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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與查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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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履行後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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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澳門法典將於2026年1月1日正式全面生效,相關細則預計由補充性行政法規加以完善補全。此法案的通過,顯示出澳門對全球稅務透明化及當地法規嚴謹度之重視。根據目前的實務觀察,許多跨國企業在澳門設立的據點,主要作為簡單的製造加工或貿易中心,且集團的轉讓定價政策通常僅設定澳門據點保留基本利潤,而將主要利潤留給執行核心功能或持有關鍵無形資產的實體。在過去,即便澳門稅務機關對於當地實體所保有的利潤率提出質疑,因缺乏具體的法規依據,案件通常會通過協商方式解決。然而,隨著澳門正式制定轉讓定價相關法規,本地檔案將成為納稅人證明其定價合理性的有力工具。未來,澳門稅務局是否會加強對跨國企業間受控交易的監控與查核,仍需進一步觀察。因此,跨國企業集團須密切關注法案之細則發展,並善用法案生效前之黃金期間,重新評估集團間之訂價政策、關聯方交易的必要性或審視集團適用APA機制的合適性,以確保集團於法案生效後的運營順暢與降低稅務不確定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