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跨國稅務新動向》義大利:稅局釐清營業稅集團及因移轉訂價調整之相關營業稅處理規定

勤業眾信稅務部 / 陳光宇會計師、洪于婷副總經理

義大利稅局針對營業稅集團新規定及因移轉訂價調整產生之營業稅處理發布解釋令釐清相關規定。

營業稅集團規定

義大利稅局發布19/E號解釋令,釐清2018年11月15日前選擇於2019年1月1日起首次適用營業稅集團(VAT grouping rules)之相關規定。該解釋令重點如下:

  • 「純控股公司(pure holding companies) 」因本身不須繳納營業稅,所以不適用營業稅集團規定。然而,在判定是否適用營業稅集團應稅成員之財務連結性要件(financial link)時,同屬於純控股公司旗下之直接或間接持股子公司,將被視為符合財務連結性要件。換言之,針對確認是否符合財務連結性之條件時,純控股公司須一併納入考量。
  • 若外國公司直接控制義大利境內之數個公司,而該外國公司所在國家與義大利訂有雙邊稅務資訊交換協定時,這些境內公司視同符合營業稅集團之財務連結性要件。
  • 為了避免營業稅集團因採用比例設算法(pro-rata method)所產生之負面影響,營業稅集團得選擇適用依不同經濟活動來拆分相關營業稅,意即依個別活動之直接成本分攤或依據客觀條件分攤共同成本。同時,針對實質上不同但被歸類在同一統計分類(ATECO code)之活動,得在計算營業稅時視為不同之經濟活動。
  • 從營業稅之觀點,集團內部交易將不視為交易。因此,一般而言毋須開立內部發票。然而,當營業稅集團選擇拆分經濟活動時,針對集團內部交易(貨物之移轉或勞務之提供),不論是有完全進項扣抵權之應稅交易或無進項扣抵權之免稅交易,皆需開立發票。

移轉訂價調整之營業稅處理

第60號解釋令說明在下列情況下,移轉訂價調整將因提供貨物或勞務之對價增減,進而影響營業稅稅基。

1.   交易存在對價;

2.   可以辨認與該對價有關之貨物或勞務;及

3.   提供之貨物或勞務與對價可直接連結。

該解釋令內容與歐盟委員會在2017年2月28日發放之第923號報告原則一致。

是否找到您要的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