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跨國稅務新動向》新加坡:發布新指南以釐清移轉訂價調整之商品及服務稅處理
勤業眾信稅務部/陳光宇資深會計師、洪于婷資深會計師
新加坡稅局(The Inland Revenue Authority of Singapore)於2020年11月9日發布新電子課稅指南「商品及服務稅(Goods and Services Tax):移轉訂價調整」,用以說明受控交易因移轉訂價調整而產生之商品及服務稅處理方式。該指南自發布日起適用,該適用範圍亦包括於2020年11月9日前因移轉訂價而尚未進行商品及服務稅調整之案件。本文茲摘錄要點如下:
移轉訂價調整之商品及服務稅處理
移轉訂價調整意謂銷售或進口貨物或勞務之原始價值被低估或高估,爰可能須就商品及服務稅進行以下調整:
一、移轉訂價調整致銷售或進口貨物或勞務之價格調增
當移轉訂價調整致銷售或進口貨物或勞務之原始價格增加,且該價格調增已反映於財務報表(即認列銷售貨物原始價格之變動,或進口貨物或勞務原始價格之變動),或移轉訂價調整為所得稅應稅項目或扣除項目時,商品及服務稅應隨之增加。
二、移轉訂價調整致銷售或進口貨物或勞務之價格調降
當移轉訂價調整致貨物或勞務之銷售或進口價格減少,該價格調降已反映於財務報表,且移轉訂價調整為所得稅應稅項目或扣除項目時,商品及服務稅應隨之減少。
商品及服務稅必要之調整應依下列銷售及進口性質之規定辦理:
銷售
銷售性質 |
商品及服務稅調增 / 調降 |
標準稅率 |
標準稅率銷售額及銷項稅額增加 / 減少(商品及服務稅申報表欄位1及欄位6)。 |
零稅率 |
零稅率銷售額增加(商品及服務稅申報表欄位2)。倘納稅義務人放棄因零稅率銷售額增加而產生額外可扣抵之進項稅額,則毋須進行商品及服務稅調整。 |
免稅 |
免稅銷售額增加(商品及服務稅申報表欄位3)。 當移轉訂價向下調整時,商品及服務稅毋須進行調整。 |
因非屬商品及服務稅課稅範圍內之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移轉訂價調整毋須進行稅負調整。
進口
進口性質 |
商品及服務稅調增 / 調降 |
應徵商品及服務稅之進口貨物 |
對於移轉訂價向上調整致進口貨物完稅價值增加之情況,納稅義務人應透過新加坡海關(Singapore Customs)之自願申報計劃(Voluntary Disclosure Programme)提交該項調整,並於通知後以短期付款許可證(Short Payment Permit)支付額外之商品及服務稅予新加坡海關。為減輕遵循成本,新加坡海關同意納稅義務人同一完整稅務評估年度之移轉訂價調整得使用一短期支付許可證(Single Short Payment Permit,即毋須使用各年度受移轉訂價調整影響之個別進口許可證)。納稅義務人應增加應稅銷售額及進項稅額(分別為商品及服務稅申報表欄位5及欄位7),依規定將前述進項稅額扣抵已申報繳納之商品及服務稅。
如進口係基於商品及服務稅暫緩徵收或遞延繳納計畫(如:主要出口商計畫Major Exporter Scheme)下進行,且未納進口商品及服務稅,則須增加應稅銷售額(商品及服務稅申報表欄位5)。在此情況下,則毋須提交自願申報計畫及 / 或支付額外之商品及服務稅予新加坡海關。
如已辦理稅籍登記之企業於商品及服務稅申報表已全數扣抵已納之進口商品及服務稅時,該企業因移轉訂價向下調整之溢繳稅款將不予退還。倘已辦理稅籍登記之企業無權扣抵或未全數扣抵進口商品及服務稅時(如:企業同時有免稅及應稅銷售額),得於商品及服務稅申報表申請退還溢繳稅款。未辦理稅籍登記之企業得向新加坡海關申請退稅。 |
應反向稽徵之進口勞務 |
對於勞務價格之調整,企業應增加 / 減少標準稅率銷售額及銷項稅額(分別為商品及服務稅申報表欄位1及欄位6)及進口勞務及進項稅額之金額(分別為商品及服務稅申報表欄位14及欄位7)。 |
倘移轉訂價調整涉非課稅之進口項目,例如進口投資性貴金屬(imported investment precious metals)及不在反向稽徵範圍之進口勞務時(例如:零稅率勞務之提供),則毋須進行商品及服務稅調整。
行政簡便規定(Administrative Concession)
新加坡稅局及新加坡海關瞭解於特定情況下,商品及服務稅調整不會就整體稅收產生影響。為降低企業遵循成本,行政簡便程序規定移轉訂價調整於特定情況下毋須進行商品及服務稅之調整,相關情況如下表所示:
銷售 / 進口類型 |
情況 |
應稅進口 |
適用於當移轉訂價調整時,就進口貨物有完全進項扣抵權,或進口勞務毋須反向稽徵商品及服務稅之企業。企業於進行移轉訂價調整時,應於該會計期間及相關期限內有完全進項扣抵權。
如企業屬商品及服務稅集團(GST group),該集團應有完全進項扣抵權。 |
標準稅率銷售 |
當移轉訂價調整時,關係企業客戶向供應商之進貨有完全進項扣抵權,且供應商亦就其採購及費用有完全進項扣抵權。 |
零稅率及免稅銷售 |
當移轉訂價調整時,企業應就採購及費用有完全進項扣抵權。倘移轉訂價調整致免稅銷售額增加,供應商仍應有完全進項扣抵權。 |
行政簡便規定不適用於進口應稅機動車輛。
有關影響進口貨物之移轉訂價調整,企業無須向新加坡稅局或新加坡海關申請適用行政簡便規定,而應自行評估是否符合條件。
如適用行政簡便規定且毋須調整商品及服務稅,則企業毋須另行開立發票或折讓單,或更正過去之進出口許可證。企業亦毋須就其商品及服務稅申報表作任何調整,惟應保存相關證明文件及紀錄(如開立或自關係人取得之發票),並於新加坡稅局或新加坡海關要求時提交。
商品及服務稅調整
商品及服務稅調整適用一般銷售時點規定,會計年度之必要調整應於開立發票 / 折讓單之日或下列時點較早者:
- 取得經移轉訂價調整後銷售款項之日;及
- 支付經移轉訂價調整後進口勞務款項之日。
部分例外情況如下:
情況 |
銷售時點 |
與反向稽徵有關之調整 |
應與其他反向稽徵之銷售適用相同之銷售時點規則以進行調整,即企業帳戶之交易記帳日或付款日較早者。倘企業選擇於較長期間結束日就反向稽徵之銷售計算商品及服務稅,則企業亦應於該期間結束日進行必要之移轉訂價調整。 |
額外銷項稅額之會計調整 |
倘企業未開立發票或未自關係企業客戶取得任何款項,則應於貨物移置或交貨予關係企業客戶,或服務提供12個月後,於商品及服務稅申報表進行調整。企業亦應於移轉訂價調整之會計期間內進行商品及服務稅調整。 |
反向稽徵銷售產生額外銷項稅額之會計調整 |
倘企業未因移轉訂價調整而自關係企業取得發票或支付任何款項予關係企業,則應於服務提供12個月後於商品及服務稅申報表進行商品及服務稅調整。 |
倘該調整係於規定期限內進行,且符合下列條件,一般而言不會就該調整之商品及服務稅處以罰款:
- 於新加坡稅局或新加坡海關就移轉訂價調整提出詢問時充分配合;及
- 支付或安排支付予新加坡稅局或新加坡海關額外之商品及服務稅,並遵守該安排至完成支付所有款項。
分攤銷售貨物、勞務及進口勞務價值之替代方案
鑑於移轉訂價調整係與一段期間內之交易有關,所以有時難以將該項調整歸屬於特定交易。為利遵循,稅務當局允許企業採用下列替代方案進行商品及服務稅調整,以分攤因移轉訂價而調整之銷售額:
- 標準稅率、零稅率、免稅或非屬課稅範圍內之銷售額比例:在此方案下,應辨認在採用替代方案前,與移轉訂價調整相關之交易類別;或
- 投入時數 / 銷貨收入 / 最終客戶數量:此替代方案適用於提供服務予區域性或全球企業時相關之費用分攤,且應辨認與移轉訂價調整相關之交易類別後適用之。
替代方案一旦採用,應一致適用於所有相關交易。企業得以書面方式向稅務當局請求核准使用其他替代方案,並應說明該替代方案如何合理反映其銷售類型。
文件要求
下列紀錄憑證(如適用)應自移轉訂價調整之會計期間結束後保存五年,並應於新加坡稅局要求下提示:
- 載有移轉訂價調整金額之發票與折讓單及款項收訖證明;
- 受影響之採購發票及付款證明;
- 受影響之進口許可證及裝運貨物之價格調整;
- 相關合約;及
- 為移轉訂價調整分配及分攤所選擇之替代方案(如有)之說明文件。該文件應明確指出與移轉訂價調整相關之交易類別,及分攤至商品及服務稅調整之計算方式。
評論
隨著全球化浪潮,關係企業間之跨境交易漸趨普遍,稅務機關亦開始意識移轉訂價調整對關稅及間接稅之潛在影響,企業因此須注意其受控交易之移轉訂價調整及瞭解對商品及服務稅之衝擊。納稅義務人樂見該電子課稅指南之及時發布,因其就移轉訂價調整之商品及服務稅及關稅處理提供稅負明確性。
有關稅務評估年度之移轉訂價調整,行政簡便規定允許公司使用一短期付款許可證,而毋須就各進口許可證個別調整之規定,備受肯定。該規定除調和稅務機關與海關之差異外,更大幅減輕企業行政負擔、省時且節省資源。
應稅之納稅義務人(有完全進項扣抵權之人)將樂見於行政簡便規定下毋須進行移轉訂價調整之商品及服務稅調整,及 / 或毋須因進口貨物價格增加而揭露移轉訂價向上調整予新加坡海關,以降低商品及服務稅遵循成本。惟納稅義務人不妨審視目前程序以確認是否可辨識出所有須申報商品及服務稅,或不適用於行政簡便情況而應自願揭露予新加坡海關之移轉訂價調整項目。倘無法確認時,則應執行必要程序以管理無法辨識應申報商品及服務稅或尚未自願揭露予新加坡海關之移轉訂價調整項目,以減輕重大罰鍰之風險。企業如因未就前期移轉訂價相應調整商品及服務稅或未自願揭露予新加坡海關,且不符合行政簡便資格者,則應考慮儘快向新加坡稅局及 / 或新加坡海關揭露,並請求同意其相關調整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