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印尼公告數位商品及服務增值稅的課稅準則
印尼稅務新知
印尼稅務總局於2020年5月15日公告針對境外電商提供數位商品及服務予印尼消費者須課徵增值稅(VAT)的準則規 (No.48/PMK.03/2020),其中包含繳納及申報增值稅的相關程序。自2020年7月1日起,印尼國內消費者進口以無形商品或服務方式呈現的數位產品或服務將須繳納10%的增值稅。預計此一新規定將為印尼政府提供額外的財政支援以因應新冠肺炎(COVID-19)對經濟之衝擊,同時也顯示印尼政府想要替所有企業建立一個公平競爭環境的努力。
關於印尼公告數位商品及服務之增值稅課稅準則簡述如下:
課徵時點 |
自2020年7月1日起 |
稅率 |
10% |
課徵範圍 |
印尼國內消費者進口或消費以無形商品或服務呈現的數位商品及服務(例如串流音樂訂閱、串流電影、數位應用和遊戲與線上服務)。 數位商品 任何以電子或數位形式呈現的無形商品(包含透過電子方式轉換的實體商品),包括但不限於軟體、多媒體和電子數據。 數位服務 提供透過網路或電子網絡、自動化或幾乎無須人為介入且使用資訊科技的服務,包括但不限於以軟體為基礎的服務。 |
印尼國內消費者 的定義 |
Ø 居住在印尼的人或個體 Ø 透過使用印尼機構提供付款工具而支付款項的人或個體 Ø 透過使用印尼的網際網路位址或印尼的電話號碼進行交易的人或個體 |
納稅義務人 |
境外電商為納稅義務人 |
納稅代理人義務 |
符合特定標準的境外電商須任命印尼納稅代理人負責申報及繳納稅款 |
繳稅期限 |
每月繳納為基礎,納稅代理人須於次月月底完成繳稅 |
申報期限 |
納稅代理人須匯總每月完納稅款並於每季完成增值稅申報。印尼稅務局必要時得要求納稅代理人提供年度申報及納稅資料供核。 |
印尼數位商品及服務稅的課徵範圍包括銷售予印尼之個人(B2C)或個體(B2B)的相關交易,且境外電商需任命納稅代理人完成每月納稅及每季增值稅申報遵循事項,企業須評估現有數位交易流程否有落入印尼數位商品及服務增值稅的課稅範圍,並及早洽詢專家協助相關稅務遵循。另外,前述增值稅課稅準則尚未說明潛在所得稅或數位交易稅(electronic transaction tax)如何課徵,印尼稅務機關很有可能於近期內公布數位商品及服務之所得稅或數位交易稅的課稅準則,所以企業仍需密切注意此一法規的立法時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