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跨國稅務新動向》印度

稅務機關發布集團主檔報告與國別報告規定

勤業眾信稅務部 / 陳光宇營運長、洪于婷副總經理

印度中央直接稅委員會 (Central Board of Direct Taxes) 於2017年10月31日發布集團主檔報告 (master file) 與國別報告 (country-by-country reporting) 之最終規定。該項規定自2016-2017會計年度 (即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 起適用,其內容除BEPS行動計畫13中規定之集團主檔報告要求外,亦有其它規定。該最終規定與同年十月初發布之草案相比,其內容與草案大致相同,僅有微幅修訂,而其主要目的係釐清跨國集團特定之申報程序及資訊要求。

國別報告規定

跨國集團若具備集團成員在二個(含)以上之稅收管轄區 (包括藉由常設機構在當地營運),且前一年度合併收入超過印度盧比550億時,則需於當年度向印度稅局提交國別報告。以2016 - 2017會計年度 (國別報告首次申報年度) 為例,納稅義務人需檢視其2015 - 2016會計年度之相關資料以判斷是否達到國別報告之申報門檻。

若達國別報告門檻,則需由以下其中一位跨國集團成員向印度稅局申報集團國別報告:

  • 跨國企業集團之最終母公司為印度居住者;
  • 非印度居住者之最終母公司指定在印度境內之居住者公司為代理人;或
  • 最終母公司所在國未與印度簽署國別報告資訊交換協定,或者該國因系統性問題無法分享國別報告資訊給印度,則在此情況下,將由印度居住者公司送交國別報告。若集團內有超過一個以上之印度居住者公司,則須向印度稅局申報Form 3CEAE表格以指定哪家居住者公司將送交國別報告。

國別報告申報表格 (Form 3CEAD) 將於會計年度結束後之11月30日前提交給印度稅局。最終母公司在境外之印度居住者公司,還須於9月30日前提交國別報告通知 (表格3CEAC) 以告知印度稅局將由集團內哪家公司申報國別報告。然而,考量第一年申報可能準備不及,中央直接稅委員會於2017年10月25日發出公告,對於2016-2017會計年度,延長其國別報告申報日期至2018年3月31日,同時國別報告通知亦延至2018年1月31日。

集團主檔報告規定

若集團之最終母公司為印度居住者或集團成員內有印度居住者公司,且該集團合併收入超過印度盧比50億元,並符合以下條件之一時,則印度母公司或集團成員之印度居住者公司須提交集團主檔報告:

  • 當年度跨境交易總金額超過印度盧比5億元;或
  • 當年度涉及無形資產之跨境交易 (包含無形資產之購買、出售、移轉、租賃或使用) 總金額超過印度盧比1億元。

即使未達上述交易金額門檻,但集團成員之印度居住者公司仍需填寫集團主檔報告第一部分(Part A),此部分內容包含整個集團資訊,若符合上述交易金額門檻,則還須完成該報告之第二部分(Part B)。

對於2016 - 2017會計年度,提交集團主檔報告通知 (notification) 以告知稅局將指定哪家公司代為申報主檔報告 (表格3CEAB) 之期限為2018年3月1日,而集團主檔報告申報表格 (表格3CEAA) 須於2018年3月31日前提交。2017-2018會計年度之集團主檔報告通知及集團主檔報告,則須分別於會計年度結束後之10月30日及11月30日提交。

主檔報告與BEPS行動計畫13之相異處

雖然印度集團主檔報告之要求係基於BEPS行動計畫13之建議,然而,兩者還是存在部分差異,包括前面提及之適用門檻及下述之額外申報資訊:

  • 跨國集團各成員名單及其公司地址;
  • 個別集團成員若佔集團之營收、資產比重或利潤貢獻度超過百分之十,則須說明該集團成員所負責之功能、所擁有之資產、及承擔之風險;
  • 跨國集團負責開發或管理無形資產之各成員名單及其公司地址;
  • 對於集團財務資金安排,須提供詳細說明,並提供前10大外部資金提供者之名稱與地址。

綜上所述,雖然最終規定已經公布,然許多問題尚待釐清,若中央直接稅委員會未來提供詳盡之疑義解答,將有助於納稅義務人更進一步了解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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