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創業必修課-新創公司日常稅務停看聽
勤業眾信/新創事務服務團隊負責人張鼎聲會計師、稅務部許嘉銘協理
對創業家而言,除了籌資、產品研發外,對日常稅務的瞭解也是不可輕忽的領域,若稍有處理不慎而發生短漏報之情事,很容易遭國稅局補稅並處以罰鍰,此一財務負擔可謂不輕,故本文將簡扼說明新創公司日常營運常遇到之稅務問題並提點應注意事項,以協助新創團隊克服創業過程面臨的可能稅務挑戰。
一、帳簿設置及憑證處理
新創公司應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設置帳簿及保存相關憑證,且帳簿應於會計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十年,而各項會計憑證應於會計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五年。未依法設置帳簿者,最高可被處新臺幣7,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期限內仍未依法設置者,將受停業處分,直至依法設置帳簿時,方能復業。此外,新創公司若有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例如:漏開統一發票),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例如:應取得統一發票未取得),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稅務稽徵機關可依查明認定之總額,處予5%之罰鍰(最高上限新臺幣100萬元)。
二、統一發票使用
統一發票的使用為臺灣特有的規定,除了符合特定情況(例如:銷售貨物每月銷售額未達8萬或銷售勞務每月未達4萬的小規模營業人、經營外銷貨物或勞務等)免用統一發票外,原則上新創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時皆須依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開立統一發票(例如:貨物買賣為發貨時;勞務承攬為收款時)。發票開立時須注意之事項如左:(1)按時序開發票;(2)區分應稅、零稅率、免稅;(3)載明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銷售額、課税別、稅額及總計;(4)空白未使用者應截角作廢;(5)非當期不得開立。另,若新創公司之營業人擬開立電子發票,應事先向稅務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電子發票專用字軌號碼,經核准後可於整合服務平台取號並使用。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則會有最高新臺幣100萬元之罰緩。
三、每2個月之營業稅申報
公司日常運作最常遭遇到就是營業稅問題。目前臺灣的營業稅稅率為5%。凡在臺灣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申報及繳納營業稅。不論新創公司有無銷售額或賺錢與否,應以每2個月為1期,每單數月15日前(即3月15日前申報1月及2月之營業稅,餘此類推),向國稅局申報上期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若有未依規定申報銷售額之情況,將會有滯報金新臺幣1,200~12,000元的處罰。此外,若有短報或漏報銷售額的情況,稅局更將處漏稅額五倍以下之罰鍰,並得停止營業。
若新創公司為加值型營業稅人,更應妥善保存可扣抵之進項稅額憑證(例如統一發票),藉由按期申報進項扣抵銷項稅額,以降低新創公司應繳納之營業稅額。進項稅額憑證之申報扣抵期間,最多可於十年間申報扣抵,所以千萬不要認為當期無法扣抵就疏忽了憑證的保存。另外,也需要注意並不是所有的統一發票全部都是可以拿來扣抵,如果是取得下列發票是無法扣抵稅額的:
- 非新創公司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例如:購買紀念品於股東會中贈送股東之發票);
- 交際應酬用及酬勞員工之貨物或勞務(例如:給付員工康樂活動費用、員工旅行費用、員工生日禮品、員工婚喪喜慶之禮品)及
- 自用乘人小汽車的發票(但公司因業務需要而租用乘人小汽車,如非屬融資租賃,其之進項稅額應准扣抵)。
四、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我國現行營利事業所得稅率自2018年開始為20%,然新創公司全年課稅所得額未超過五十萬元者,於2018及2019年得享受較低營利事業所得稅率,分別為18%及19%。新創公司與一般營利事業相同,應於每年5月底前向所屬稅務稽徵機關辦理完成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9月底前完成暫繳申報。若未依限辦理年度結算申報,國稅局除可依其調查結果核定補稅及處漏稅額三倍以下罰緩外,另將加徵滯報金(新臺幣1,500元至30,000元)及滯納金(最高15%)。值得注意的是,若新創事業於營運初期遭遇營業虧損,若符合四項要件:(1)為公司組織;(2)會計帳冊簿據完備;(3)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4)如期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者,則該營業虧損可於往後10年內自新創公司純益額扣除後再計算所得稅。虧損扣除的規定適用將讓新創事業無後顧之憂,努力打拼公司業務。
公司日常稅務項目多且繁雜,但新創事業若不時刻注意,一但遭遇國稅局的處罰,往往悔不當初。所以新創事業在努力打拼事業的同時,建議仍應持續瞭解日常稅務的影響以避免潛在的稅務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