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創業時代-新創公司股權分配新面向(上)
勤業眾信新創事務服務團隊負責人張鼎聲會計師、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陳月秀資深律師
新創團隊常擔憂「有了資金就沒經營主導權」,股權分配是釋出股數和公司估值 (valuation) 間之數學難題,也是經營者及投資人間的談判藝術。股權分配的安排若出問題,輕則團隊瓦解或不利往後新一輪籌資,重則喪失公司主導權,事業被迫終止解散,不愉快破局時有所聞。
由於我國《公司法》傳統採一股一表決權 (one share one vote),盈餘分配和新股認購均依股權比例進行,形成實務上私人公司或合資事業間股權分配幾個魔術數字:絕對控制權 (逾2/3或67%)、相對控制權 (過半或51%)、安全控制權 (逾1/3或34%) 或董事保障當選權數 (N+1);在董事會席次則有過半數席次或一席監察人的偏好。這些數字代表著對公司不同表決權所帶來的控制權高低。至於特別股 (preferred shares) 因法令限制,使用情況不多亦無複數表決權彈性。
所幸這幾年我國法令跟上國際腳步,使股權比例與表決權 / 控制權脫勾,現在新創團隊可設立「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發行無面額股、多種特別股 (複數表決權、否決權黃金股、董事一定當選名額和限制選讓別股)、限制轉讓和股東間表決權拘束契約 (voting agreement) 來穩固經營權,今(2018)年有望通過的《公司法》重大修正草案更放寬到一般公司均有適用,亦刪除三名董事最低席次,以後投資人持股可不再堅持一定魔術數字的比例了。
未來股權分配的重點,除經營團隊和投資⼈所占股權比例和實現 (vest) 時程應有不同外,還要注意該類別股份之表決權多寡 (例如1股10表決權)、特定事項否決權、董事當選名額等權利,更別忘了可轉換普通股之換股比率、強制轉換事由及強制收回時點、反稀釋條款 (anti-dilution) 等重要條件,特別是我國不像美國市場開放雙層股權架構,若想模仿阿里巴巴、Google或Facebook臉書IPO案而答應美國投資人條件,可能有水土不服的後遺症,新創團隊應要特別注意和審慎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