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籌資新選擇-群眾募資及創新平台相關法律議題

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 / 陳盈蓁資深律師

拜現代科技之賜,企業及個人有更多元管道得以籌措資金,例如群眾募資、P2P、虛擬貨幣,讓創新概念得以實現商品化。近期某韓國電影即透過募資平台籌措部分製作費,承諾依電影上映觀看人數,投資者享有最高218.6%之報酬率,縱使少於100萬人次,仍可拿回投資金額之80%。此種募資方式不僅成功為該電影募得充裕資金,也打響知名度。

群眾募資類型

群眾募資特色在於方式簡便、募資者風險低、在投入大量成本前先測試市場水溫,惟亦存在資訊不對稱、虛偽詐欺、商品失敗等投資風險。群眾募資可大分為非股權及股權模式。非股權模式常見有:(1) 捐贈型:即出資者小額贈與金錢予提案者。(2) 回饋型:提案者以預售方式向出資者募集資金,出資者可以較優惠價格預購商品。(3) 債權型:類似借貸關係,由出資者透過網路借貸平台借款予提案者,提案者再依約定條件返還本金及利息予出資者。

網路借貸平台

債權型群眾募資知名模式為P2P (Peer to Peer) 及 P2C (Peer to Company)。得利於現代網路普及、資訊透通,有資金需求者可透過網路平台尋得資金提供者,不再限於只能向銀行借款,而達到直接金融模式。英美發展P2P較久也較穩定;大陸近年有數千家業者投入經營,因逸脫傳統金融監理範疇,而發生多起詐騙、超貸案件,自2017年頒布《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將網路借貸納入監管。

臺灣目前有多家業者從事網路借貸服務。依金管會意見,其不屬於金融特許業務、不受金管會監管,不需金管會核准即可設立,屬民間借貸性質,依民法第474條消費借貸契約處理。但平台業者仍應注意不得違反銀行法規定,否則將面臨刑事責任,例如經營收受存款業務,或以借款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並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利息或其他報酬,亦視為收受存款。

儘管金管會表示不會制定專法規範,惟基於保護民眾權益,金管會於2017年備查銀行公會訂定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銀行與網路借貸平台業者間之業務合作自律規範」,採取鼓勵銀行與網路借貸平台業者合作模式,希冀藉由銀行協助提供資金保管、徵審與信用評分等服務,健全網路借貸平台發展。同年底立法院亦三讀通過「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俗稱「金融監理沙盒」),為創新科技顛覆傳統金融運作模式提供利基。網路借貸業者或可申請進入實驗以免除相關金融法規之民刑事責任,而能否帶動網路借貸平台再創新,值得觀察。

股權募資平台

股權型群眾募資係向不特定人發行股份募資。臺灣櫃買中心於2014年設置創櫃板平台,並於2015年開放民間業者經營股權性質群眾募資平台 (下稱「證券商平台」),此二平台為目前可合法進行股權型群眾募資之平台。但申請創櫃板之業者資本額限未逾新臺幣5千萬元之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或籌備處,並須取得外部單位推薦或通過專家審查,但此限制將不利於草創初期之業者;證券商平台適用於資本額未逾新臺幣3千萬元之股份有限公司,亦不須取得外部推薦或專家審查,但仍須遵循內部控制、資訊揭露等監管,又無如同創櫃板業者可接受櫃買中心輔導之機制、協助登陸創櫃板。故對創新企業吸引力不足,成效不彰。

又近來虛擬貨幣發行 (Initial Coin Offering或Initial Token Sale),包含比特幣、乙太幣等也因價值高漲而備受矚目,惟其適性法仍存在諸多爭議,是否應將其視為具投資性質之有價證券而應納入證券交易法規範,政府多採謹慎態度。因涉及對不特定多數人公開募集及發行,若不如傳統證券首次公開發行受監管規範、資訊揭露不充分、存在虛偽詐欺隱匿情事,對金融秩序、公眾投資人將造成嚴重損害。然而虛擬貨幣發行案架構存在多樣化設計,些微差異即可產生不同法律效果,且是否應鼓勵創新而將其納入金融監理沙盒實驗申請以豁免違法責任,也對創新業者研發動向有重大影響。期許政府能開創新思維,建構適當之金融監理規範,兼顧投資人權益及產業發展,為臺灣創新產業迎頭趕上時代浪潮挹注強力動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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