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迎向家族信託2.0新時代

Deloitte Private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陳盈蓁合夥律師

信託架構作為家族傳承工具之重要性與日俱增,金管會亦於2020年9月1日發布「信託2.0計畫」,推動全方位信託業務,希冀未來2年內提升信託法制及稅制環境。就觀察當前法規實務適用於家族信託之幾項待決議題說明如下,供研議思考:

一、受託人型態

依信託業法,經營信託為業應向主管機關銀行局申請特許營業項目,且名稱須標明專業,營業項目限專業經營,並以股份有限公司型態經營為限。目前實務多由銀行等金融機構兼營,而金管會信託2.0計畫發展專營信託公司,兼營者亦將引導逐步提升信託部門職能及組織架構、調整機構內部評核中信託業務所佔比重及KPI考核指標,提升信託部門於整合性金融商品之貢獻度及重視程度。金管會並考量放寬行銷推廣信託業務之限制。

實務上亦有委由律師、會計師擔任受託人,但通常非普遍性擔任,亦不得對不特定人宣傳廣告。然由個人擔任即有死亡、終止疑義。未來能否開放由律師或會計師事務所或金融機構以外之一般公司為受託人,以增加彈性,似值得探究。

二、信託存續期間

信託法規定信託關係因信託行為所定事由發生,或因信託目的已完成或不能完成而消滅。依法規意旨,信託關係應可永久存續,並無期間限制。然實務上,信託契約範例會約定一定存續期間,通常係基於稅負考量。蓋信託成立時,稅捐機關將就個案核課,且因自益或他益信託、受益人人數等不同架構而有差異;若信託期間拉長,更可能面臨第一代受益人死亡、受益人變更等複雜因素,導致稅捐計算更加困難。惟家族信託即肩負永續傳承目的,理應有較長存續期間,參考外國知名案例如洛克斐勒家族,自1934年起設立一系列信託,迄今已逾80年、傳承六代成員,值得借鏡,容許百年、永續之信託期間較符合實務需求。

又若以個人為委託人時,縱使信託期間長久,仍存在委託人死亡、信託契約得否繼承,及繼承人是否有權變更或終止信託契約等疑義。學理探討上有認為終止權為委託人基於信託設定人之地位而為一身專屬性、不得作為繼承標的,然亦有認為取得受益人同意時即得變更或終止信託。若未來修法,似可考慮明定委託人得於信託契約中限制繼承人、受益人變更或終止信託契約之權利,較能實現永續傳承目的。

三、信託監察人

信託關係主要存在於委託人、受託人及受益人三者,但有信託監察人參與,更能保護受益人利益、減少信託運作爭議。信託監察人即英美法下所稱之Trust Protector。可於信託契約中約定,亦可由法院基於保護受益人之利益,依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而選任。依現行信託法規定,信託監察人具有以自己名義,為受益人為有關信託之訴訟上或訴訟外之行為之權,故應於選任前確保其品行、專業及經驗足以適任執行職務。實務運作上有第一代企業主於子女成立信託時,為保留相當控制權,仍由其擔任信託監察人,以確保信託運作符合其傳承意旨。

信託2.0計畫亦推動「家族信託規劃顧問師」認證制度。透過與既有信託監察人制度搭配,期能使信託運作貫徹傳承使命。

四、信託架構選擇

為解決信託存續期間限制、委託人為個人仍有繼承等議題,實務上有以閉鎖性公司為委託人設立之家族信託。然閉鎖性公司受限於股東人數不得超過50人,且最終股東仍有個人,即無可避免繼承議題。就此,或可藉由遺囑指定,將股票設立信託,惟信託業者擔任股東此身分之妥適性仍有待商榷。

台灣邁入高齡社會,企業亦面臨二代接班傳承之迫切議題。第一代企業主辛勤奮鬥,為自己、家族及社會均締造輝煌佳績,值此關鍵時刻,仰賴政府跨部會協力、放寬調整信託財稅法規範,俾信託業者得量身規劃多元化信託商品,使其偉業得以傳承、實現精采無憾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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