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Deloitte Private》善用海外信託管理資產

勤業眾信私人暨家族企業服務 (Deloitte Private) / 負責人廖哲莉會計師

《Deloitte Private》專屬團隊整合審計、稅務、財務諮詢、風險諮詢、管理顧問及法律專家,替四大客戶群——高淨值資產客戶(High Net Worth)、家族企業(Family Business)、私募基金及創投(Private Equity & Venture Capital)及小型高成長企業(Small High Growth)——提供客製化一站式服務。

《通訊》自2019年8月份推出《Deloitte Private》專欄,內容將包括國際間家族企業發展趨勢剖析、家族企業稅務及法務解析及家族企業的永續發展等,敬請收看。

華人傳統觀念認為家族財產應留於家族內,運用信託將財產置於受託人手中總覺得心裡不踏實。國外已有許多家族將家族企業置於專業信託機構或基金會中,以預先避免家族成員爭產,達到家族企業永續經營目標。隨著家族財富資產種類由國內金融商品或不動產擴增至海外標的,於當地成立信託管理海外資產不啻為另種新選擇。

海外信託係經契約約定,由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給受託人,受託人依約管理財產,並將收益支付指定受益人,惟有別於國內信託,海外信託中常見信託保護人(Protector)監督受託人是否善盡管理職責,有權影響受託人投資決定,甚至解任或選任合宜之受託人。雖然其行為近似國內信託的信託監察人,但更積極保護受託財產,以符合信託成立宗旨。當委託人決定設置信託保護人時,應同時衡量賦予之權限與相對應之法律風險,例如考量是否限縮於否定受託人決定或是給予更廣泛的權力。

此外,為積極管理家族財產,許多海外信託更設立家族辦公室管理受託之家族資產,更進一步擴大資產規模。新加坡財富管理業務發達,針對家族辦公室及信託財產成立之基金,即給予相關免稅待遇。

海外信託如屬他益信託,國人於成立時須課贈與稅,然日後相關課稅方式則無明確規定。如與國內信託相同,即取具信託所得時,受託人須申報並開立扣繳憑單予受益人。若國人為海外信託受益人,因海外受託人非屬我國所得稅法之扣繳義務人,是否須遵循前述申報義務尚有疑義。

國內信託採穿透觀念,受託人應於信託所得發生年度,按所得類別及所得稅法規定,減除成本、必要費用及損耗後,分別計算受益人所得額,以併入受益人當年度所得額中。因此,當國內信託受益人取具信託收益時,該所得將無法遞延,而須立即課稅。至於國外信託分配之課稅時點,則無明確規定。

然海外信託之申報要求並非各國皆如此,以美國為例,若海外信託持有人為美國人,該信託即須向美國稅務局申報Form 3520-A,涵蓋信託之損益表、資產負債表及當年度分配予美國持有人 / 受益人之相關資訊等;同時,美國受益人亦須於收到海外信託利益分配等情況時,申報交易資訊。

此外,許多家庭第二代具有美國身分者成立foreign grantor trust,如屬可撤銷之信託,在美國聯邦稅上係屬海外信託,其信託相關所得仍歸屬委託人(settlor)課稅,因委託人為非美國人,故信託之海外所得亦不課美國稅。

如第二代美國人為信託之受益人,則自該信託所收受之分配係屬來自非美國人之贈與而非所得,僅有申報義務,而無課稅問題。

總而言之,現代人因生活移動,資產於國內外均有布局,如何經由適當規畫加以保護家產,將成為世代傳承課題。

 

(本文已刊登於 2019-09-20 經濟日報 B5 經營管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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