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家族企業股權交易,留意房地合一2.0

勤業眾信私人暨家族企業服務/賴永發會計師

房地合一2.0生效後,自110年7月1日起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或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適用房地合一稅2.0。其中「符合一定條件之股份或出資額」之未上市櫃公司股份交易,應視同房地交易,依股權持有期間不同稅率,課徵最高45%(持有期間在2年以下),次之35%(持有期間3~5年)之房地合一稅。所謂符合「一定條件之股份或出資額」,係指同時滿足二項條件,條件一,交易日起算前一年內任一日(交易日起算前一年之期間末日在106年6月30日以前者,以110年7月1日為期間末日),個人及營利事業直、間接持有過半數之國內外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條件二,被交易之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之價值50%以上係由境內之房屋、土地所構成。財政部於今年1月25日分別發布函令,明定個人及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持有國內外營利事業過半數股份或出資額」認定標準,個人及營利事業計算持股比率時,要特別留意除本身之持股外,尚包括透過關係企業及配偶、二親等親屬等關係人之持股,都要合併計算;該房屋、土地價值,包括營利事業本身之不動產(包含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之價值)及其控制事業之不動產,且價值係以實價衡量。

「符合一定條件之股份或出資額」之股份交易視同房地交易,不適用股份交易所得課徵所得基本稅額,其立法目的係為防杜個人及營利事業藉由交易其具控制力之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實質轉讓該被投資事業之房屋、土地,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此立法方向有助於改善稅負不公平之交易型態。惟家族企業股東結構,家族二親等間或其控制之投資公司持有家族企業之股份比例合計通常占50%以上,若因行業特性營業用不動產價值佔比較高(例:高爾夫球業、倉儲業及飯店業者)、早期持有不動產價值增值或製造業為擴廠需求,融資購買土地及建造廠房等,致使不動產價值占公司股權價值50%以上,而「符合一定條件之股份或出資額」之條件。

近年來家族企業面臨傳承接班之際,親屬間股份轉讓、遺贈、重組設立投資控股公司、產業整合併購及IPO釋股等股份交易頻繁,家族股東持有家族企業股份之持有期間可能很短,惟因股份交易無法考慮企業持有房屋、土地之目的及持有期間,可能造成上述情形之家族企業股東自110年7月後之股份交易,適用房地合一2.0較高之稅率課稅,家族企業股東股份交易前宜評估相關稅負妥為規劃安排,必要時諮詢專業意見。

此外提醒,個人房地合一稅之申報期間自股份交易次日起30日內,家族企業股東應特別檢視自110年7月1日後之家族企業股權交易案件(包括股份出售、股份交換、股份轉換及以股作價交易),其持股比例之計算,留意除本人之持股外,尚包括關係企業及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之持股合併計算,若有符合上述條件之股份交易應於稅捐稽徵機關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加計利息,以免被處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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