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企業執行營運持續管理應注意之法律問題

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林瑞彬主持律師、張憲瑋資深律師

近日來全球新型冠狀病毒疫情肆虐,不僅醫療體系面臨嚴峻挑戰,也考驗企業是否做好危機處理及營運持續管理。台灣由於防疫工作處置得宜,備受國際推崇,對於外國公司而言,應可選擇台灣建立跨國備援供應鏈,即使未來發生重大事件,仍能確保企業持續營運。於此前提下,則可能衍生相關法律議題,如台灣分支機構之設立、外國專業人員工作申請、GDPR (歐盟一般個人資料保護規則)、勞資關係之權利義務等,皆須妥為因應。

外國公司若欲於台灣建立備援供應鏈,可視企業需求考量組織型態應如何設立。除了設立子公司、分公司、辦事處外,甚至服務業可以用契約來委託其他公司(事務所)來擔任協作平台、製造業則可用委託代工的方式來達到備援的目的,惟無論何種方式,都應該要建立BCP (營運持續管理計畫)且定期演習,以使事故發生時備援供應鏈可以有效運作。

備援供應鏈之建立,進一步可能有聘僱外國專業人員需求。依目前所開放外國專業人士得申請在台從事之工作項目,包含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履約人員等,對於資格規範設有不同之要求。以履約人員為例,雇主應為在台分公司(代表人辦事處)或訂約事業機構,外國人亦設有相關資格限制,同時應注意履約相關規範,如就業服務法、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等。

台灣為防堵新冠肺炎,自3月19日起搭乘飛機起飛來台的外籍人士,除持居留證、外交公務證明、商務履約證明或其他經特別許可者外,一律限制其入境,因此外國公司如能先訂立相關建立備援供應鏈之合約,仍可能來台。

此外,應注意若企業屬在歐盟境內設立據點、無據點但對歐盟境內人民提供產品或服務,皆屬GDPR之適用範圍,而須符合相關要求。以國際傳輸為例,GDPR採取原則禁止、例外允許,若國家未取得適足性認定,則須透過標準個資保護契約條款、拘束性企業規則、行為守則等作為境外傳輸的依據。目前台灣已向歐盟申請適足性認定,雙方就台灣個資保護自評報告已完成第1輪技術性諮商,待完成全部諮商後將提供正式評估報告。

而就勞資關係之權利義務,企業亦應妥善考量。以現階段而言,許多企業因疫情實施遠距工作,此亦為外國公司常見工作模式。實務上勞動部公布「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為台灣目前對應遠端工作之參考,其亦針對勞工工作時間、出勤情形記載等情形釋疑,如工作時間應由雙方事先約定,實際出勤情形由勞工自我記載;出勤紀錄可由電腦資訊或電子通信設備記載。然當中可能產生問題,如工時紀錄若係由員工自行記載,企業應如何確認員工實際工作時間與紀錄相符?若不相符應如何舉反證推翻?又員工若未記錄工時,企業如何保留完整出勤紀錄?出勤紀錄僅為一例,企業應主動建立相關規範及因應機制,以免日後產生爭議。

綜合言之,營運持續管理已為企業必須面對課題,對外國公司而言,應建立跨國備援供應鏈作為解決方案,確保企業持續運作,而相應而生適法性議題,企業亦應提早準備及規劃。

 

(本文已刊登於 2020-04-15 工商時報 A13 稅務法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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