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國際經銷合約重要條款之法律保護  

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 / 陳月秀資深律師、曾冠銓律師

前言 

    臺灣企業經常簽署經銷或代理契約,來約定協助製造商或進口商販賣商品,以及開發或經營各種市場通路。若採取單純買賣而非代理之商業模式,即經銷商向原廠購買商品後轉賣賺取價差,雖然需自負盈虧及庫存成本,但利潤也高於代理佣金。「經銷契約」並非我國成文法典規定的有名契約,一般俗稱的經銷商或代理商/代理店契約,法律上可能有三種類型:買賣、行紀、代辦商,各有不同權利義務關係,若涉及外國廠商和外國法規適用,企業主應審慎評估契約條款來保障權益。

國際經銷合約重要契約條款

    國際經銷合約通常包含兩部分,一般買賣契約條款(例如價金、交貨、瑕疵擔保、準據法、管轄等),以及特別條款,例如經銷區域(territory)、經銷商品(product)、專屬或非專屬權(exclusive or non-exclusive distributor)、最低購買量(minimum purchase volume)、商情提供(market condition)、維持銷售服務網(maintenance of sales and service network)、次經銷商選任(appointment of sub-distributor)、競業禁止(non-compete clause)、商標權和智慧財產權(trademarks & IPR)、契約終止影響(effects of termination)、存續條款(survival provisions)、保密條款(confidentiality)以及遵守當地法令義務(Compliance with local laws)。囿於篇幅,以下僅介紹幾個條款。

一、      特定名詞定義(Specific Terms Definition)

  英文合約中首字母大寫的詞彙,表示已在合約本文被賦予特別定義,與一般名詞之意義或範圍有限縮或區別。例如,字首大寫「Applicable Law」可能指依該合約所約定的準據法或具體指定之某國家法律,而非泛指可能適用法律。字首大寫的「Product」非泛稱任何產品,而是該合約已約定之特定範圍或特定型號、種類或規格之產品。

  因此當看到字首大寫之英文名詞,應留意其是否具有定義解釋和其具體範圍。定義條款通常在合約主文第1條或是附件中,若無特別定義,儘量不使用字首大寫名詞。

二、      建議零售價(Recommended Retail Price)

  為維持原廠品牌形象及地位,或避免經銷商削價惡性競爭,原廠通常會限制經銷商之轉售價格或零售價,維持轉售價格在國際上通常被視為違法(per se illegal),我國《公平交易法》第19條原則禁止限制交易相對人轉售價格,除非業者可舉證有防免搭便車、促進品牌間競爭等正當理由。

  至於原廠單純指定商品之「建議售價」或「定價」,如果並未要求經銷商必須以該價格出售或不得打折,依公平交易委員會見解未必違法。

三、      隱私及個人資料保護法令遵循(Compliance with Privacy Law)

  2018年5月25日歐盟《一般資料保護規範》(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簡稱GDPR)正式施行,無論是歐盟境內或境外的公司,如在提供商品或服務的過程,蒐集、處理或利用歐盟居民個人資料,都可能有GDPR的適用,臺灣廠商都繃緊神經備戰,最近的國際經銷合約也會特別明文約定要求廠商須遵守。

  但,廠商除遵守GDPR,也要遵守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簡稱個資法),個資法和GDPR仍有部分差異,特別是個資法第8條(蒐集個人資料前告知義務)以及第19條需經當事人同意方面,我國實務上通常會請當事人簽署個人資料同意書,企業應妥善保管存證。

四、      紛爭解決(Dispute Resolution)

  當合約當事人來自不同國家,通常會約定糾紛應以何種方式及解決地點。仲裁(arbitration)相較於訴訟之優點,在於可選定專業仲裁人和程序較快,但仲裁費用通常高於訴訟。

    仲裁或訴訟之地點至關重要,若雙方約定需至外國進行仲裁或訴訟,臺灣中小企業往無法面對龐大法律成本。究竟選擇哪個國家或地區解決紛爭?除考慮距離遠近、語言選擇、被訴可能性之外,亦需考慮證據調查之便利性。

    例如A外國公司銷貨給某B香港公司臺灣分公司,若送到臺灣之商品有品質爭議時,檢查商品有無瑕疵之證據調查在交貨地(臺灣)進行較為迅速簡便,而非B公司所在地(香港),此時可考慮由臺灣法院管轄。

五、      終止相關條款(Termination Related Clauses)

  經銷合約可約定提前終止條款,給予當事人事先通知一定期間之終止權,期間通常從1個月到6個月不等。期間之長短,取決於投入成本、產業特性、談判能力等,但應注意我國民法對於通知期限和不利時期終止之賠償等規定。建議企業應評估需多久準備因應提前終止,或載明僅限特定事由始得單方終止,以避免糾紛。

  外國原廠常問若提前終止合約,被臺灣廠商請求賠償或補償商譽之風險為何?相對而言,經銷商關心合約終止後,訂單或交貨是否繼續履行?庫存可否繼續販賣?建議在契約條款記載終止後有無補償義務,並約定訂單、交貨和庫存等處理之執行細節,避免侵害商標權或公平交易法刑事責任爭議。

結語

    經銷是跨國品牌經常運用之商業經營模式。為避免爭議,原廠與經銷商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都應該在經銷合約當中明定。雖然在合約條款規範未盡明確時,我國民法規定應探求當事人真意,但與其事後在訴訟上各說各話,還不如事前協商合約詳加規範,預防勝於治療。

    另外,關於原廠為了避免經銷商的不當銷售行為,對經銷商之行銷或銷售條件採取各種管理措施,其手段與欲達目的間是否有正當連結?措施是否適當合理?建議應先洽專家諮詢,以免涉及限制競爭違反《公平交易法》,可能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及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之鉅額罰金,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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