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綠能時代:農地變更供作太陽能電廠應注意適法性

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 / 陳盈蓁合夥律師

一、綠能時代來臨

為達成非核家園、能源轉型及永續發展,政府積極發展綠能建設。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自2009年7月8日公告生效以來,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得與臺電電力網互聯、由臺電躉購,且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開放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備案及登記,加上相關配套設施例如線路、併聯、銀行融資等,近年來太陽能光電產業發展成長迅速,已成為綠能時代的重要引擎。

二、農地變更程序

目前實務上係以大規模地面型太陽能電廠開發案為主,且開發廠址多位於農業用地,故於依電業法申請核發施工許可時,須一併檢附發農業用地完成變更或容許使用證明文件。因此,廠址土地能否開發至為關鍵。然而,農業用地變更或容許使用尚無專法,相關規定散見於中央及地方各法規,且因個案情形差異即可能有截然不同適用程序,導致有意投入開發者躊躇不前,或已投入者進退兩難。簡言之,若依使用面積大小,適用法規可大分為以下四類:

(一)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

若面積小於660平方公尺,應取得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許可。但此較不適用於大規模地面型之太陽能電廠。

(二)使用地變更編定

若面積介於660平方公尺以上、2公頃以下,除應取得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興辦事業外,並依農業發展條例取得農委會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再申請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變更編定。

(三)使用分區變更

若面積達2公頃以上,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辦理開發許可及相關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異動登記,並取得農委會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及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同意開發。

(四)綠能設施容許使用

若屬經濟部或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公告之特定區域,或屬經濟部訂定之陸上盜濫採土石坑洞善後處理計畫列管有案之國有農業用地,並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整體規劃者,亦得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容許使用,惟設施總面積不得超過70%。

三、待決議題

因農業用地適用法規及主管機關繁複,尚有環境保護、地主協商等議題須處理,且申請許可變更准駁與否亦容有個案權宜裁量空間。然為避免各種因素影響開發時程、甚或導致破局,業者於投入前宜預先規劃、充分考量及諮詢專家意見。並期待政府能設立統一窗口,提升跨部會及與民間溝通效能,有助於推動並加速太陽能等綠能產業目標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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