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保護吹哨者落實公司治理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 張振山副局長

鑒於社會大眾關心公司之違法脫序行為會損及其權益,所以會有瞭解公司資訊之需求;政府機關基於執法之工作,亦有蒐集公司情資之需求。然而對於公司之外部人而言,卻也面臨經常無法即時取得公司內部關鍵資訊之困擾,因此在公司內部人與外部人間,就產生了資訊不對稱的問題,所以若能有效鼓勵公司之內部人檢舉不法,以落實公司治理,對於及早阻止違法情事所帶來之損害,相信能有相當之助益。

今年以來,老字號之「乳瑪琳」製造商遠東油脂公司及「蝦味先」製造商裕榮食品公司爆發販賣或使用過期商品或原料風暴,震驚社會,這些不法事件都是先透過民眾舉發,主管機關才能夠及早展開調查並就查處結果勒令業者讓有問題之產品下架,儘可能降低對公眾健康之衝擊。

吹哨者保護制度建立之目的,即是在鼓勵公司內部人勇於出面揭發不法,以利公司治理執行或司法機關之追訴究責。我國目前對於鼓勵揭弊,各機關多設有發放檢舉獎金制度,並陸續適時修法提高獎金額度,期望能鼓勵民眾踴躍檢舉,使公司或政府更能及時有效處理弊端。然而,以「蝦味先」案檢舉人並未留下真實姓名,因而無法獲得檢舉獎勵,可見獎金雖為激勵檢舉誘因之一,但吹哨者可能更加顧忌其身分暴露遭受不利,寧可放棄領取獎金選擇匿名檢舉。由此可知,除提供獎金之外,應給予吹哨者更多全面之保護措施,才能讓知情人士能夠無後顧之憂的積極檢舉不法。有鑑於知情之內部人舉發對於發動除弊之重要性,各國紛紛推動吹哨者保護法案之立法與施行,實值我國借鏡。

美國於2002年爆發安隆案後訂立沙賓法案(Sarbanes-Oxley Act),2010年又爆發雷曼兄弟案,促使制定陶德-法蘭克華爾街改造與消費者保護法案(Dodd-Frank Wall Street Reform and Consumer Protection Act),訂有通報者得請求命雇主回復職務與地位、補發薪資、最高2倍之懲罰性損害賠償,並應賠償訴訟費用、證人、律師費用之規定。至於日本因2000年以後陸續發生透過檢舉揭發各領域之重大不法經營情事,例如2000年6月三菱隱瞞出廠車輛缺陷、2002年1月雪印食品產地標示不實等,社會各界響起訂立吹哨者保護法案之呼聲,於是自2006年正式施行「公益通報者保護法」,亦訂有解僱無效或派遣契約終止無效之規定。另英國巴克萊銀行2017年4月亦發生其執行長因試圖查出內部吹哨者身份,公司董事會正式公開讉責執行長之行為不當,並決議大幅調降執行長之薪酬。

此外,根據報導外國亦有請警察機關巡守檢舉人居家周邊地區、護送出庭作證或隨身保護等人身保護措施,並且檢舉人自發動檢舉時起即能獲得人身安全之保障。而對於檢舉人因檢舉行為承受重大心理壓力,或可能因為檢舉遭受不利待遇及承擔相關法律責任之困境部分,韓國代表於2017年7月舉行之「APEC 強化貪污案件揭弊者保護措施交流工作坊」中分享實務上政府透過與神經醫學暨精神醫學協會、律師公會合作,提供檢舉人心理疾病治療輔導及訴訟服務、法律諮詢之經驗,透過公私部門合作之方式,給予吹哨者更多後續相關之支持資源,讓民眾不致因舉發弊端後遭遇相關障礙卻求助無門,而視檢舉為畏途。

透過以上國際經驗可知,吹哨者保護制度之立法,能使吹哨者獲得工作地位、人身安全、法律扶助、心理治療等之全面性保障。如透過對吹哨者完善的保護,激勵民眾向權責機關勇於揭發不法情事,讓政府機關能更快速確實地掌握不法事證進行監管、究責,公私部門相互合作之下,必能協助公司落實治理機制,並使政府機關對於各領域之監督管理效能更加有效提升,讓全民共創廉潔、安全之美好社會及確保企業之永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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