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移轉訂價稅制新發展-台商資金借貸與背書保證等金融交易解析

勤業眾信稅務部 / 張宗銘會計師、林世澤協理

移轉訂價稅制發展以來,關係企業間金融交易是一個複雜與爭議的主題。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自2018年發布討論稿以來,積極蒐集各方意見,最終於2020年2月11日「發佈金融資產移轉訂價指引」(以下簡稱「指引」),並將該指引納入稅基侵蝕與利潤轉移(BEPS)第4項與8 - 10計畫中,此為移轉訂價稅制發展重要里程碑,未來將為各國稅務機關立法依據,對於兩岸三地投資的台商企業在金融交易稅務合規性或移轉訂價規劃有一個較為明確的參考方向。

指引指出,在金融交易移轉訂價分析首先須關注金融交易特徵與參與方意圖等重要因素,以作為金融交易內容定性與交易利潤配置安排之依據。關係企業間借貸交易中,因借貸條款未有強制還款或繳息規範約定,該借貸交易將可能被定性為股權投資行為。或是關係企業間借貸之決策係由其他關係企業高層決策指定執行者,非由資金貸出方自主決策者,該資金貸出方可能視為交易之支持方,僅應獲取不超過無風險報酬之利潤配置。就以台灣母公司透過境外公司間接投資大陸孫公司,而大陸孫公司在投資總額與註冊資本額間之外債額度內長期向境外母公司借入外債為例,此種模式下,此外債交易未來很有可能被視為股權投資行為,而非借貸關係,或是該境外公司僅能獲取不超過無風險報酬之利潤。

指引中,同時還對關係企業間常見之金融交易(例如:資金借貸、現金池交易、背書保證、對沖交易及集團互相保險等)做了詳細探討,以下常見之資金借貸與背書保交易為例,探討目前移轉訂價實務與指引新理論之差異。

一、資金借貸交易

1. 借貸利率之確定

移轉訂價對於關係企業之資金借貸交易,首重於借貸利率之決定,在移轉訂價實務上,常見以外部銀行對貸款方借款之利率為基礎,並參酌資金借貸雙方當地之利率水平予以差異調整,其調整結果作為移轉訂價查核之利率參考。惟指引提出,由於銀行與貸款方所扮演之職能不同,故銀行提供之利率不具可比性。按指引建議,以常見之台灣母子公司將資金借予大陸子公司為例,在資金借貸移轉訂價分析中,應先行評估大陸子公司財務狀況,及考量大陸子公司為其關係企業一員,銀行對集團整體評估結果,而賦予大陸子公司較高信用評(隱性支持)之影響後,以確定大陸子公司之信用等級,繼而再自市場中獲取相同信用等級公司之借款利率結果,以作為移轉訂價合理利率。

二、背書保證

關係企業成員透過法律形式之背書擔保行為,促使關係企業其他成員以較優惠之貸款條件,向外部借入款項,該背書保證之移轉訂價交易結果涉及應收取擔保手續費多寡。在背書保證之移轉訂價實務上,常見以銀行為擔保方提供開狀擔保手續費費率作為基礎,並再按擔保交易雙方所屬地方之利率水平予以差異調整,由於銀行對擔保方提供開狀擔保服務顯然與擔保方提供關係人擔保服務之職能截然不同,故銀行開狀使用費亦不宜作為移轉訂價具可比性之資料。

指引在擔保交易中提出利差法可作為背書保證之移轉訂價方法,利差法係利用先行計算被擔保方在被擔保與無擔保情況之貸款條件差,再扣除被擔保方為其關係企業一員,間接被外部授予較優貸款條件影響數(隱性擔保)之餘額,以作為擔保手續費訂價之參考。

利差法之應用舉例如下:

某台灣上市集團之大陸子公司因資金需求,向銀行申請貸款,銀行按大陸子公司財務狀況,給予BB級信用評價,貸款利率訂為4%,然銀行考量大陸子公司為上市集團重要一員,且該集團為具高信用評價,改判給予B級信用評價,貸款利率降為2%,後因台灣母公司為大陸子公司提供借款擔保,並與銀行簽立法律文件,在該擔保效力下,銀行最終給予大陸子公司A級信用評價,貸款利率降為1%。

指引指出,大陸子公司之貸款利率為4%降為2%,係為集團提供之隱性擔保所致,因該集團免對該隱性擔保負擔義務,大陸子公司應得免支付擔保服務費。然大陸子公司之貸款利率為2%降為1%,此利率1%之差異,係集團台灣母公司提供具法律效力之擔保所致(顯性擔保),大陸子公司得以此利率差異,併同考量實際交易條件、經濟環境或外部擔保機構擔保費之計費基礎等因素,進而計算應支付之擔保手續費。

目前指引已提供重要思考方向,對各項金融交易一定之定調指引,雖然指引為移轉訂價稅制擬定新方向,但是指引中部份內容未有明確操作規範,未來執行尚仰賴多方操作經驗累積與後續法規或辦法的發佈。此外,上開指引主要是因應歐美先進國家在金融成熟市場下建立之指引,對於亞洲國家或是台商之資金借貸與背書保證實務仍有很大一段差異。

建議台商除應持續關注反避稅制之持續發展外,應先行檢視本身金融交易項目、確定交易雙方職能與貢獻配比,進而擬定關係企業金融交易移轉訂價策略,以符合移轉訂價稅制新趨勢,以因應未來法令發布與國稅局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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