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察解析

善用資本支出之租稅優惠

勤業眾信稅務部/張瑞峰資深會計師

五月報稅季來臨!產業創新條例針對企業進行創新研發、投資智慧機械、投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5G)或進行實質投資等,提供企業享有投資抵減或減免稅額之租稅優惠,企業可檢視109年度所發生之相關支出得否適用前開租稅優惠以減輕租稅負擔。

首先,針對有研發支出之企業,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提供營利事業投資於研究發展之支出,得以該支出金額之15% (當年度抵減)或10% (三年度內抵減)兩者擇一方式抵減其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包含20%本稅及5%未分配盈餘稅)。特別提醒,研發支出除研發人員薪資、消耗性器材、原料、材料及樣品之費用、專利權、專用技術及著作權之當年度攤折或支付費用、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之費用以外,自109年度起研發支出包含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參與研究發展專業知識之教育訓練費用。

其次,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提供企業投資智慧機械或5G之支出,在同一課稅年度內支出金額合計達新台幣100萬元以上、10億元以下,得以當年度抵減率5%或三年內抵減率3%兩者擇一方式,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此外,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則提供企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之支出達新台幣100萬元以上,得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三年內,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抵減5%之未分配盈餘稅。

另外,針對適用境外資金匯回專法之企業,若企業將匯回之資金依規定從事直接實質投資,則若干資本支出亦得適用該法直接實質投資之相關規範,於取得經濟部工業局核發之完成證明後,企業可再向稅局申請退回境外資金匯回專法所扣繳之一半稅款。

惟企業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投資智慧機械、5G等資本支出,與境外資金匯回從事實質投資之租稅優惠僅得擇一適用,至於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則無此限制。

最後,申報資本支出之投資抵減時,常見申報錯誤包括將已支付之權利金全數列報為當期投資抵減,並未按使用期間分年攤折;或是所取得之政府補助款,未於申報投資抵減之金額從中減除,應特別注意。前開租稅優惠皆有其申請期限及應準備之文件,企業欲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租稅優惠者,申請期限為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欲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租稅優惠者,應於1月1日至6月30日之期間完成線上申辦作業;至於欲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租稅優惠者,僅須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中依格式填報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即可,無須再額外申請,提醒企業應特別留意相關申請規定。

 

(本文已節錄刊登於 2021-05-14 經濟日報 A11 稅務法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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