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察解析
連結稅制下母子公司進行實質投資 四步驟計算減除上限
勤業眾信稅務部/陳惠明資深會計師
為鼓勵企業以未分配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等實質投資,財政部於去年公布施行「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因該辦法對於採用連結稅制合併申報未分配盈餘之情形未有明確規範,財政部於去年5月8日為此另發布函釋,就連結稅制下母子公司以未分配盈餘進行實質投資之減除金額計算做進一步說明,四步驟規範辦理合併申報各公司實質投資得減除之上限。
步驟一:計算合併申報未分配盈餘
就函釋釋例一為例,如金控母公司A、子銀行B、子保險C及子證券D本期稅後淨利(淨損)分別為1.4億元、1億元、(0.2億元)及0.3億元,有盈餘之子公司B及D將盈餘全數分配,而金控母公司尚有未分配盈餘0.7億元下,則當期合併申報未分配盈餘為0.5億元。
單位萬元
|
金控母公司A |
子銀行B |
子保險C |
子證券D |
本期稅後淨利(淨損) |
14,000 |
10,000 |
(2,000) |
3,000 |
提列法定/特別公積 |
(1,400) |
(3,000) |
- |
(900) |
分配股利 |
(5,600) |
(7,000) |
- |
(2,100) |
未分配盈餘 |
7,000 |
0 |
(2,000) |
0 |
合併申報未分配盈餘 |
5,000 |
步驟二:確認母公司個別稅後淨利,扣除源自於子公司的稅後淨利(或淨損)
母公司稅後淨利為1.4億元,扣除於自子公司B、C及D的稅後淨利合計數1.1億元,確認母公司個別稅後淨利為0.3億元,如扣除後為負數,則以0計。
單位萬元
|
金控母公司A |
子銀行B |
子保險C |
子證券D |
本期稅後淨利(淨損) |
14,000 |
10,000 |
(2,000) |
3,000 |
確認母公司個別稅後淨利 |
3,000 |
步驟三:加總母公司及稅後淨利子公司之個別稅後淨利,做為計算分母
本期稅後為淨利之子公司B及D,其個別本期稅後淨利為1億元及0.3億元,加上步驟二確認之母公司個別稅後淨利0.3億元,加總合計為1.6億元,作為步驟四的計算分母。
單位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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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控母公司A |
子銀行B |
子保險C |
子證券D |
本期個別稅後淨利 |
3,000 |
10,000 |
- |
3,000 |
加總本期個別稅後淨利 |
16,000 |
|||
合併申報未分配盈餘歸屬比例 |
3000/16000 |
10,000/16,000 |
- |
3000/16000 |
步驟四:合併申報未分配盈餘按比例計算歸屬有盈餘公司實質投資得減除之上限
步驟一計算之當期合併申報未分配盈餘為0.5億元,按有盈餘公司A、B及D個別稅後淨利加總數,比例歸屬各公司實質投資得減除之上限,意即各公司「上限」為937.5萬元、3,123萬元及937.5萬元。
單位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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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控母公司A |
子銀行B |
子保險C |
子證券D |
合併申報未分配盈餘歸屬(5,000) |
937.5 |
3,125 |
- |
937.5 |
個別公司實質投資金額 |
1000 |
2,000 |
500 |
1,500 |
得列合併申報未分配盈餘減除數 |
937.5 |
2,000 |
- |
937.5 |
合併申報未分配盈餘減除合計數 |
3,875 |
從財政部釋例可知,連結稅制下虧損公司(C公司)進行實質投資(500萬元),並無法透由連結稅制在合併申報未分配盈餘之合計數中減除;而有盈餘之公司進行實質投資亦不能以個別稅後盈餘為考量依據,必須先計算合併申報未分配盈餘所歸屬之上限,否則實質投資再多也無扣抵實益,例如D公司,個別稅後淨利有3,000萬元,實質投資金額為1,500萬元,雖然未超過個別稅後淨利,但實質投資得列報減除數僅有937.5萬元。值得提醒注意的是,控股母公司的稅後淨利多數源自於子公司,如果扣除子公司的稅後淨利後母公司稅後淨利所剩無幾,則母公司實質投資金額也就難有其扣抵實益了。
(本文已節錄刊登於2021-05-21 經濟日報 A11 稅務法務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