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專欄-正視電商透過平台業者銷售之稅務爭議

議題觀點

稅務專欄-正視電商透過平台業者銷售之稅務爭議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電子商務服務負責人 / 李惠先會計師

電子商務的發展如火如荼,透過平台銷售予消費者已然成為電子商務的主要模式之一,舉凡App、遊戲、音樂、影片、飯店訂房、車輛或居家空間等共享經濟電商交易,隨處可見透過平台業者銷售之模式。

亦即,業者是將服務上架於平台業者所營運之平台上,透過平台銷售予消費者並進行結算收款,平台業者與上架業者間有關服務費或分潤之安排,則自消費者購買價款中扣除後再淨額結算給付予上架業者。然而,此種模式下,到底誰才是銷售予消費者的「主體」(principle)是上架的業者?還是平台業者?不同的認定結果,其稅負效果可能大不同。

而對於「誰是銷售主體」這個問題,固然應就經濟實質與商業合約內容予以辨認,然而,實務上,上架業者與平台業者的認知未必一致,而業者與稅務機關的認定結果也可能不同。

近來我國遊戲業者及飯店業者透過外國電商營運之平台,銷售予消費者時,被我國稅務機關認定我國遊戲業者及飯店業者有短繳營業稅情事,即為一例,而這個營業稅爭議實係「誰是銷售主體」之認定見解歧異所致。

舉例來說,假如業者透過平台銷售予消費者金額為100元,平台業者收款後扣除自身應收取部分15元,將淨額85元支付與上架業者,就營業稅而言,若上架業者為銷售予消費者之「主體」,則其應就銷售予消費者之銷售額100元負擔營業稅(亦將衍生若為我國業者銷售予外國消費者是否適用零稅率問題),而平台業者則就其向上架業者收取之服務費(或分潤)15元負擔營業稅。

然而,倘若認定平台業者才是銷售予消費者之「主體」,則變成上架業者係銷售予平台業者85元、而平台業者係銷售予消費者100元,則營業稅之負擔繳納情形亦隨之變更;此外,倘該平台業者為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外國營利事業,誰是銷售主體的問題更可能影響到台灣上架業者是否須就15元的部份辦理扣繳。

甚爾,在營業稅法修法通過後,外國電商銷售勞務予我國自然人消費者,須於我國辦理稅籍登記繳納營業稅,那麼「誰是銷售主體」的認定結果,更將關係到外國平台業者及外國上架之業者各自到底是B2B還是B2C銷售電子勞務、 B2C銷售是否有達到門檻,而須於我國辦理登記繳納營業稅之關鍵稅務事項,足見此問題影響重大。

因此,建議採此模式銷售之業者,應採取必要方式釐清此問題,以避免不確定性及潛在爭議,妥善管理租稅風險,至於已產生爭議之業者,則應審慎考量進一步救濟與爭取之策略。

有鑑於在電子商務快速發展與變化下,除了目前我國遊戲業及飯店業透過電子平台銷售,已產生的營業稅爭議以外,未來恐有更多其他產業業者透過平台銷售,亦將衍生「銷售主體」的認定問題,而導致普遍性的稅務爭議,影響電商之發展,因此建議我國稅務機關在研擬及建構電商營業稅制之際,或可考量在營業稅法規中訂定相關認定原則,俾供業者遵循,減少租稅不確定性。

例如英國即規定業者透過電子平台銷售數位服務,除非完全符合相關條件(諸如:上架業者與平台業者雙方已就商業合約判定誰是銷售主體、帳單或商業發票或收據已載明銷售主體及服務、平台不應有權核准對消費者收費及服務的提供、亦不應訂定銷售之一般性條款等),否則平台業者即應被視為銷售予消費者之「主體」,就該銷售額負責報繳營業稅。

(本文精華版已刊登於2016-10-26工商時報A14稅務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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