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跨國人力調派新知》香港 - 工作簽證申請所需之本地招聘信息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 / 廖哲莉會計師、呂逸雯經理
概要
自2016年7月1日起,香港雇主和贊助人根據一般就業政策(General Employment Policy)及輸入內地人才計劃(Admission Scheme for Mainland Talents and Professionals)必須為受聘僱員提交新聲明文件(在港聘用公司聲明)申請香港工作簽證。具體而言,在香港雇主/贊助人必須提供已盡力在香港招聘空缺職位卻未能覓得本地人擔任該職位之聲明。
目前聲明文件係以聘用專業人士來港就業申請表(ID990B)之附件形式存在,然入境事務處表示,該聲明文件僅只供臨時使用。稍後會將修訂後之ID990B向公眾發布。
根據一般就業政策及輸入內地人才計劃遞交工作簽證申請之資格及評估標準仍保持不變。雇主或贊助人必須向入境事務處證明在已提供招聘信息後而該職位空缺仍無法輕易覓得本地勞動力而必須由外籍人士填補。在此之前,僅只被要求在需要的基礎上刊登本地招聘信息,但現在根據一般就業政策及輸入內地人才計劃,卻強制性地要求所有簽證申請皆須配合(雇主/贊助人可透過申報表提供信息,亦可提交本地招聘信息之公司信函予當局)。
該申請程序之處理時間不變,以入境事務處收到提交申請之所有必需文件日起算,約四至六週。
勤業眾信觀點
儘管入境事務處在2015年已採取部分措施藉以吸引及留住本地人才,然入境事務處目前依一般就業政策和輸入內地人才計劃所遞交的簽證申請,無論行業或公司規模,採取嚴格之評估標準。
此一變動,大部分公司之前未致力於招聘本地人填補職位空缺應重新審視其勞動力以免發生問題。
根據與入境事務處之討論,本所瞭解其考量短期專案項目之工作人員、內部輪調,高級管理人員之調派及短期外派等之工作簽證申請,即便無致力於本地人招聘工作,如能符合其他所有條件,為了方便評估,雇主/贊助人可以提交公司信函說明其已符合資格及標準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