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跨國稅務新動向》台灣版CRS「金融機構執行盡職審查及申報作業辦法」
勤業眾信稅務部 / 江育維副總經理
一、前言
我國財政部於2017年11月16日發佈「金融機構執行盡職審查及申報作業辦法」(以下簡稱「CRS作業辦法」),主要為促使台灣接軌OECD發布之CRS規定,提高帳戶資訊之透明度,並據此與其他國家或地區進行金融帳戶資訊交換,以利台灣與各國稅捐機關掌握境外納稅義務人之帳戶資訊。對我國境內金融機構的影響而言,可區分為以下:(1) 2019年1月1日以後,對新開帳戶進行盡職審查工作,並與我國目前的32個租稅協定國 (請詳表1) 進行金融帳戶資訊交換;(2) 於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個人高價值帳戶」之盡職審查;(3) 於2020年年底前完成「個人較低價值帳戶」及「實體帳戶」之盡職審查。
二、資訊交換對象
自2020年起,我國境內金融機構應在每年的6月1日至6月30日向國稅局申報前一度所辨識之應申報帳戶相關資訊,而我國政府機構也預計於2020年9月與32個租稅協定國進行首度資訊交換。值得注意的是,美國及中國、港澳地區目前並非屬CRS規範之稅務資訊交換對象。美國未被納入的主因是因為我國與美國已在「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 (FATCA)」下簽有跨政府協議,用以交換美國人帳戶資訊予美國國稅局 (IRS);中國大陸、香港及澳門商訂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之協議非屬稅捐稽徵法授權範圍內,因此,目前也非我國政府適用CRS資訊交換之對象。
三、金融機構蒐集資訊的遵循義務
為完成國與國資訊交換的目的,我國政府透過財政部公佈之CRS作業辦法,規範金融機構須在現行的流程架構下新增遵循流程以進行資訊之蒐集,包含客戶開立帳戶時徵提的自我證明文件、對既有帳戶進行盡職審查、從銀行資料庫搜尋客戶資料並進行比對等,以確認資料之有效性及合理性。儘管整體遵循流程與FATCA極為相似,但由於CRS作業辦法為稅捐稽徵法下衍生之規範,屬國內法,若金融機構未依規定進行金融帳戶盡職審查或其他審查者,將處新台幣20萬以上、1000萬以下罰鍰。因此,我國主管機關具有較強的約束力,未來亦可能成為遵循個體定期檢核項目之一。
1. 資訊蒐集的媒介 (自我證明文件)
未來,金融機構用以蒐集客戶資訊所使用之CRS自我證明文件 (Self-Certification) 版本可能有二:其一為使用由我國政府機關統一公告之適用版本,作為各家金融機構向客戶徵提相關資訊之文件;其二為金融機構依我國政府機關的要求,自行製訂提供予客戶使用之版本。
2. 盡職審查辨識複雜度高
因應CRS作業辦法之需,金融機構僅有2018年一年的時間可以進行內部流程表單及系統作業的整合與調整。根據國外金融機構在早於我國提早適用CRS之國家的實務經驗,CRS身份辨識之複雜度遠高於FATCA。FATCA僅就美國人的身分跡象進行辨識,但CRS除了要求金融機構對各個帳戶持有人之稅務居住者身份進行初步辨識及文件徵提外,仍須瞭解資訊交換國構成稅務居住者之身份條件及對身份證明文件之合理性評估,無疑增加了金融機構執行上之困難與承擔之辨識風險。此外,根據金融機構之規模大小不同、經營理念不同以及成本效益考量,各金融機構對於徵提之文件合理性的判別程序及標準亦可能不同。因此,內部建立一套評判標準與邏輯作為身分辨識程序上的依歸,對金融機構整體遵循將顯得格外重要。
3. 系統升級及資訊整合
系統規格升級及資訊整合亦為CRS遵循重點之一。在FATCA導入之初,各家金融機構因規模大小不同、業務型態、帳戶類型及客戶屬性的不相同而使系統建置規格有差異。中小型金融機構過去可能因為客戶類型單純或沒有美國人客戶而採用人工方式更新維護客戶FATCA資訊。然而,CRS作為政府間之稅務用途資訊交換,因此,我國政府未來可能統一國內金融機構申報時之資訊格式與申報方式,待財政部釋出申報格式後,各金融機構須針對系統的規格及需求進行調整。
另外,CRS對資訊整合程度的依賴亦將超過FATCA。根據CRS規定,辨識既有帳戶持人 (個人及實體) 或消極非金融機構實體具控制之人時,得依賴防制洗錢或認識客戶程序 (KYC) 所蒐集及保存之資訊或其他資訊 (如FATCA文件),因此,未來透過防制洗錢所蒐集個人客戶之資訊,以及辨識法人、團體或信託之實質受益人所取得之股東名冊、客戶聲明書及高階管理人員等資訊,將有效提升CRS盡職審查流程效率,降低重複辨識及反覆徵提文件的可能性。而新帳戶開立時,對客戶自我證明文件進行合理性評估,亦可參考內部既有的資料庫資訊進行偵測、比對、篩檢等工作,以協助前台作業人員及時掌握客戶相關訊息,加速文件審查的效率。
四、資訊提供者的遵循義務
為配合我國金融機構辨識審查過程,一般企業實體及個人皆須提供合理且足以辨識其稅務居住者身份之文件以佐其身分狀態,倘若刻意隱暱或提供不實、不完整或不一致之資訊,可能因資料庫整合、資訊串聯、資料交叉比對之多重確認下無所遁形,反而可能因「未應要求或未配合資訊交換提供有關資訊」,而面臨新台幣3000元以上、30萬元以下之罰鍰,並被限期配合辦理;屆期未配合者,將按次處罰。
有鑑於此,一般企業因應資訊透明化的未來,應更加留意海外所得申報、受控外國子公司 (CFC) 與實際管理處所 (PEM) 之議題、移轉訂價三層報告 (集團主檔報告、國別報告、當地國移轉訂價報告) 及外派人員所得申報等議題;而個人,除了對於自身稅務居住者身分之認定與條件有深刻瞭解外,也需配合金融機構辨識審查流程確實提供有效資訊。
五、結論
透過跨政府資訊交換,讓全球金融帳戶透明化的趨勢,CRS之影響層面將大於FATCA,金融機構不應輕忽之。雖大部分之金融機構已有FATCA導入之經驗,然而CRS亦有許多困難議題須納入考量,非僅於既有FATCA架構程序中加入一道額外手續。金融機構宜提早規劃資源,設定時程,以期在2019年1月1日前完成相關建置與調整。對一般企業實體與個人而言,應體認到全球稅務資訊更透明化的時代已經到來,各國稅務主管機關之間的合作也將更為緊密,宜提早察覺不合規處,並就不合規處尋求協助,以合乎規定,降低整體遵循風險。
表1:與我國簽有租稅協定之國家
承諾進行資訊交換之年度 |
與台灣有全面性租稅協定國家 |
2017年 |
南非、盧森堡、荷蘭、英國、丹麥、瑞典、比利時、匈牙利、法國、印度、斯洛伐克、德國、義大利、波蘭 |
2018年 |
新加坡、印尼、澳大利亞、紐西蘭、馬來西亞、瑞士、以色列、奧地利、日本、加拿大 |
其他 |
越南、甘比亞、史瓦濟蘭、馬其頓、塞內加爾、巴拉圭、泰國、吉里巴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