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中國稅務與商務諮詢》台港稅改對大陸台商營運的影響與因應

勤業眾信稅務部 - 國際 / 中國稅務與商務諮詢 / 徐曉婷會計師、傅至真協理

一、稅改內容

2018年1月臺灣通過了歷史上一大規模的稅改,營利事業所得稅由17%提高至20%,同時間香港亦通過了降稅的稅改方案,增加了企業低所得之級距。分析香港此次降稅之主要目的是為了希望能加強外商在港投資的意願與力道,同時也扶植本地企業的經濟發展。2017年10月,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林鄭月娥重申「簡單低稅制」,香港2018年引進利得稅二級制,企業前200萬港元利潤的利得稅率由原來的16.5%降至8.25%,即原來利得稅的一半,超過的利潤則繼續按照標準稅率16.5%來課稅。以下為台灣與香港在稅改前後的稅負比較:

 

稅改前的公司稅率

稅改後的公司稅率

台灣

17%

20%

香港

16.5%

企業前200萬港元利潤的利得稅率由原來的16.5%降至8.25%。

 

二、稅改影響

在此先說明關於香港稅制,香港原本就屬於低稅率地區,當地的利得稅相當於台灣的營利事業所得稅,只針對於來源於香港所產生的利潤徵收利得稅,也就是說來源於非香港地區所產生的利潤是不課稅的,例如投資國外子公司所獲配的股利係屬不課稅的範疇內。在過去的幾年內,雖然香港依然保持著國際金融中心的重要位置,但因受到整體經濟形勢的影響,香港的經濟成長率持續放緩,此次減稅是手段,除了刺激經濟,也針對小型企業予以減稅優惠。以往大陸台商會透過免稅第三地境外公司進行交易並將截留價差,但近期因台灣PEM與CFC之相關規定都已通過將要施行的考量下,台商已逐漸規劃將交易利潤移回台灣。在香港亦進行稅改的推波助瀾下,是否大陸台商日後會思考將貿易、控股、商標、資金融通等多項功能皆移至香港可能是一須關注與跟蹤的議題。過去大陸台商主要係將香港定位為單純的控股公司,或者是沒有在香港當地進行實質營運的轉單公司,惟經過此波台港兩地之稅改後,企業在定位營運主體時將可能產生一些變化。企業如分別在台灣及香港有進行實質營運並有產生新台幣2,000萬的利得,對於稅改前後其稅負成本比較如下:

 

稅改前

稅改後

台灣

340萬

(2,000萬*17%)

400萬

(2,000萬*20%)

香港

330萬

(2,000萬*16.5%)

264萬

(港幣200萬換算新台幣800萬,

800萬*8.25%+1200萬*16.5%)

經由上列之比較表可看出,在稅改前,台灣與香港的稅負成本差異並不大,但在稅改後,台灣與香港的稅負成本明顯差異變大。

三、因應方式

在國際反避稅浪潮夾擊之下,各國紛紛訂定或修改法令,以符合國際趨勢,另一方面,又增訂相關稅賦優惠政策,鼓勵投資。在稅收稽核上,各國稅局的經驗及資料較以前更為豐富,例如香港稅局認定非香港地區來源所得不課稅的案件更為嚴苛,當地判例 (case D25 / 14) 係針對該香港公司扮演「middleman」角色 (於台灣、大陸之間執行轉接單 / 代採購功能),經判定仍需於當地繳納利得稅。以前大陸台商常利用國際間之資訊不透明來降低應繳稅負,在這新的稅務環境及稽核技術下,建議大陸台商應重新盤點兩岸三地新法令及新的稅務案例,重新檢視目前的集團交易流程是否存在稅務高風險及是否符合實質,集團的投資架構是否是最適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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