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從金融創新談不可不知的智財權布局
勤業眾信風險管理諮詢 (股) 公司 / 鄭淑芬資深副總經理及台灣暨中國專利代理人
金融科技的快速興起,涉及金融、保險、證券、租賃、拍賣、投資、行銷、廣告、經營管理等領域的商業模式創新不斷湧現,面對數位金融創新結合金融產業應用趨勢,多數金融服務業者將更加倚賴大型科技公司來延攬關鍵技術能量,透過各類併購、合夥等營運策略,吸取金融科技公司的高技術能量是不可避免的模式。勤業眾信從協助金融服務業智財權布局與管理的經驗中歸納下列重點:
一、智財權布局前首先應瞭解各國法制面的異同,以軟體程式或商業模式創新是否可取得專利的適格性為例,台灣專利審查基準指出,就單純的電腦程式不符合發明之定義,但若電腦程式相關之發明整體具有技術性時,被認定符合發明之定義。
中國大陸新修改《專利審查指南》明確說明「電腦程式本身」不同於「涉及電腦程式的發明」,允許採用「介質+電腦程式流程」的方式撰寫權利要求。解決「技術性」問題的手段或方法的描述,對於軟體程式或商業方法類型的專利能否符合專利適格性是重要因子。
二、投入創新技術研發前應進行風險排查,大部分的金融專利會利用先前基礎專利進行持續的衍生性創新,於研發規劃前的基礎研究階段,企業應先展開先前技術調查分析,以洞悉現在或未來面臨的智財侵權及實施受限等的風險,同時預測技術、挖掘專利或衍生投資交易等機會。未對先前技術進行專利檢索,或者忽略開源碼使用的限制條件,若干實作可能落在一些既有專利演算法的請求範圍內,致使未來進行商業實施時面臨潛在專利侵權風險。
三、金融專利的申請布局策略應配合企業的營運方向,考量點包含申請國家、專利申請類別、申請優先順序等因素:
- 專利為屬地主義,在不同國家所獲准之專利,其所得行使權利之範圍亦僅限於各該核准專利國家之主權領域,使其在一定的期間內,享有排除他人未經同意而製造、販賣、為販賣的要約、使用或進口的專有權利。
- 申請專利的類別,由於發明與新型的保護標的及審查時間不同,金融專利通常為了搶得時效而以新型專利布局為優先,但針對創新程度較高的技術,建議可採取一案兩請的接續專利策略。
- 金融服務業在進行創新研發時,為了迅速取得市場先機,可透過美國臨時申請案(Provisional Application)及國際優先權制度,於符合專利先申請主義原則下,藉此調配申請時間以及控制預算,有效掌握即時的商機。
四、金融專利所揭露的專利技術內容,應考量是否涉及營業秘密的公開以及未來遭受侵權時主張權利的舉證難易程度,金融服務業在進行創新研發時,免不了會利用新興科技的創新技術,如大數據、機器人、人工智慧、區塊鏈等創新科技,往往需要異業結盟開展合作關係,面臨關鍵技術交流及進行專利說明書撰擬時,應同時考慮到專利技術內容無論核准與否都會依法公開,所提出的內容是否涉及企業內部營業秘密技術的揭露,以及未來遭受侵權,主張權利時舉證難易程度來思考權利範圍的界定。
創新金融科技研發成果除了布局專利及營業秘密之外,重要的軟體著作權應納入企業智慧財產之資產組合並加以管控,建構一套合適金融企業運作的完整智慧財產取得、保護與應用的管理制度,形成多元保護。
(本文已節錄刊登於 2018-11-26 工商時報 A6 政經八百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