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不能只是拼專利申請量!國內金融產業智慧財產管理警訊(1)

勤業眾信風險管理諮詢 (股) 公司/鄭淑芬資深副總經理及台灣暨中國專利代理人、莊玉雯專案協理

金融科技(Fintech)的崛起,趕三點半將驅向歷史,付款也不再只限現金,優良駕車還可以降低保費,金融服務開始融入大眾的生活中,原本熟悉的既有金融業務因為八大新興技術發展,包含社群技術、物聯網、雲端運算、身份識別技術、行動技術、機器學習、大數據、區塊鏈,使得線上(社群)保險、P2P金融、新型支付、機器人理財以及虛擬貨幣交易等新興商業模式都蘊藏無限商機。

Fintech讓金融服務的提供者不再只有傳統金融業,還有科技公司、電子商務公司、電信公司、新創公司等的加入,形成了非金融業、傳統金融業及政府單位三方鼎立的金融生態圈(Fintech ecosystem)。傳統金融業在這生態圈中,受新興技術快速演進的驅使,為了解決客戶痛點並給客戶更便利的體驗,不僅要加速轉型,同時也遭受多重挑戰,包含複雜且不同的法令挑戰、傳統系統挑戰、新興商業模式挑戰、新科技挑戰、新競爭者挑戰,以及客戶需求轉變的挑戰。在此轉型與多重挑戰之下,可看見傳統金融業已開始自行研發或跨業合作,當中所衍生的智慧財產權將會是金融生態圈競爭或聯盟的主要關鍵;然而,智財權不只有專利申請這件事。

金融科技的智財權保護應多元化

金融科技的智財權保護可有不同方式,而且一項創新可受到不同的智財權所保護。以一項創新的行動網銀APP為例,除了以「專利」保護涉及商業方法的軟體等創新技術、方法或流程,針對內部的演算法、控制參數等可選擇用「營業秘密」保護(多數的AI廠商便以營業秘密保護人工智慧的演算法);另外,就APP本身或其內含金融商品或服務的品牌名稱、電腦圖像(Icons)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GUI)可用「商標」保護,而APP原始碼以及前述Icons與GUI整體圖形設計自創作完成後即享有「著作權」的保護,且Icons及GUI在未對外公開前還可以考慮申請設計專利(Apple便曾以GUI設計專利權控告Samsung侵權並獲得10.5億美元賠償金)。因每一種智財權皆有其不同的保護客體及法律效力,面對不同創新元素,企業應考量透過不同形式或組合的智財權來取得多重保護,以供日後發生爭議時有多種的武器交互運用在智財權的攻防上。

點擊放大圖示

智財權保護方式最適化的思考面向

有鑑於此,企業應如何選擇最適的保護方式,一般可從下列的四個基本面向去思考:

  • 創新內容本身適用哪些智財權的保護客體,假設行動網銀APP已上市,Icons已公開,喪失「設計專利」的新穎性要件,無法申請專利保護,但仍可考慮申請「商標」。 
  • 創新產品的生命周期vs智財權的審查期間與保護年限,假設前述APP的市場生命周期為2年,則需經至少1.5年以上實體審查的發明專利恐不適用;另外,從各智財權的保護年限評估,Icons若以商標權保護,專用期間為10年且可每10年延展一次,可為永續專用權,然Icons若以設計專利保護,在台灣設計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12年屆滿且不可延展。
  • 智財權取得的難易度,例如:軟體的發明專利不易取得的權利,企業可評估以營業秘密保護的可能性。
  • 排他的效力,以專利與營業秘密為例,兩者皆可保護技術的創作,申請專利會公開技術內容且權利期間有限,而營業秘密保護除了具備秘密性、潛在的經濟價值之外,只要做好保密措施則可永續(如:Google搜尋功能的演算法),然須承擔其他人以合法或獨立完成相同創作,致使秘密被公開而喪失利益,且不得主張侵權的風險,營業秘密於發生侵權時的排他效力遠低於專利權,但對於他人不易獨立開發、難以透過還原工程破解的創新則以營業秘密保護較為適當。另外,創作完成即享有的著作權也是無法排除侵害當第三人未接觸他人先前的著作而獨立完成相同的程式碼或演算法之情形,或是第三人以不同的程式碼或演算法跑出相同的結果的情形;基於此,有些權利人會選擇另申請專利保護,因專利可排除他人不論是否知情都不可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前述目的而進口該物的行為。

智慧財產權運營的效益化

除了慎選最適的保護手段,企業應再評估智財權可能帶來的效益,沒有效益的智財權只屬公司的成本。智慧財產權的效益並非僅在權利取得,而是在於它是否可給予企業於現在或未來產生直接或間接的貨幣性利益或戰略性利益。

  • 貨幣性利益:指因智財權產生現在或未來的現金流(如:提高產品價格或生產量、授權金收入等),或是,因擁有智財權而避免現在或未來不必要的成本等(如:支付賠償金或授權金等)。
  • 戰略性利益:包含影響未來市場發展或能夠創造聯盟機會等。

兩者利益皆視公司所擁有的單一智財權或智財權組合對於企業自身的產品或服務有多大保護力,以及對競爭者有多大的影響力,該影響力或保護力則取決於智財權本身的品質;以專利為例,專利的品質即在於它取得的專利申請範圍(請求項)以及專利有效性。因此,企業要重視的並非是擁有多少數量的智財權,而是去掌握智財權取得的品質,才是企業要創造智財權運營效益的根本。

 

(本文已節錄刊登於 2018-10-26 經濟日報 B5 經營管理版)

是否找到您要的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