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面對全球反避稅趨勢及新冠肺炎疫情衝擊,中國大陸台商企業重組變革因應之道及應關注議題探討
勤業眾信稅務部 - 國際 / 中國稅務與商務諮詢 / 廖家琪會計師、陳盈盈經理
自2018年初中美貿易戰開打,中國大陸台商面臨關稅加重之衝擊侵蝕訂單利潤,爾後2018年底開曼群島及英屬維京群島陸續發布經濟實質法案,迫使企業開始評估是否應調整投資及營運布局以落實經濟實質規範,嶄新的2020年又無預警遭受新型冠狀病毒全球肆虐,因中國大陸復工延宕導致製造業等原物料短缺產生斷鏈危機。綜上,面對近幾年全球反避稅趨勢成形加上此次疫情蔓延帶來之危機,皆使中國大陸台商加速思考重新調整供應鏈或投資布局,甚至自中國大陸撤廠之決策。
以下將分別探討企業供應鏈重組及投資布局可能面向及調整需留意事項:
一、評估重組供應鏈方案並重新檢視集團移轉訂價政策
由於疫情導致中國大陸部分城市延後復工,進而影響供應鏈生產進度,以主要為製造產業之中國大陸台商來說,可能須評估尋找替代供應商以分散關鍵零組件來源,另整體供應鏈流程調整面向可為將原本在中國大陸產線挪至其他國家以避免太過仰賴單一市場,或將研發、製造、銷售及後端服務完整功能集中單一個體,降低各關聯企業間高度依存關係以阻斷鏈危機。其中,分散型供應鏈若早期有透過境外免稅天堂轉單者,亦可趁此機會重新檢視移轉訂單至實體營運個體可行性,包括客戶供應商重新認證需求、轉換時程、營銷功能調整至哪一主體及未來集團整體稅負影響等,以同時因應境外經濟實質及反避稅相關規範。再者,供應鏈調整勢必觸發關係人交易異動,無論集團重新定位無形資產所有權應集中或分散管理、研發及製造功能整合或剝離等,皆須重新檢視移轉訂價政策。特別留意的是,關係人交易中屬於無形資產部份為未來移轉訂價查核趨勢,無法僅就專利或商標等登記地點作為價值判斷,應將DEMPE活動(包含Development發展、Enhancement價值提升、Maintenance維護、Protection保護及Exploitation利用)之貢獻度作為價值評估,並予以保留相對之利潤為宜。另若企業於各國配置發貨倉庫配送產品者,亦應留意倉庫地點構成常設機構之稅務議題。
二、投資布局調整方式及影響
全球反避稅趨勢及不斷提高的中國大陸經營成本無疑讓企業經營面臨更大挑戰,早期赴中國大陸投資之台商目前大多已屆退休交棒年紀,若二代無意接手可能尋求出場機會,加上此次疫情影響,部分企業考慮自中國大陸撤出部份生產基地轉至東南亞或回台設廠,財務狀況不佳者評估出售非核心部門或尋找合作策略夥伴,手上現金部位充足者亦觀望透過併購合適企業或收購不動產以強化及布局更具彈性之供應鏈。
於中國大陸進行併購交易除了留意可能之稅負議題外,因外匯管制之故,若買方為中資企業,亦須審慎評估台商出場能否順利收回款項。以下擬針對於中國大陸出售或併購不動產及股權,以及台商擬回台投資布局應關注議題:
1.中國大陸不動產交易
早期台商於中國大陸購置之土地目前漲幅可觀,若企業擬出售不動產須評估交易方式及相關稅務影響。依據中國大陸土地增值稅規定,按出售土地增值額實行四級(30% ~ 60%)累進稅率,另亦會產生25%企業所得稅、9%增值稅(營改增後)、以及印花稅等稅費,整體稅負成本可能超過一半出售價款,再者,出售土地後價金仍留在大陸企業,必須另外評估以盈餘分派、減資、償還借款甚至清算方式始能匯出資金至境外,除了課稅議題外亦須留意實務操作上是否能順利匯出。
2.中國大陸股權交易
(1)稅務議題
因不動產交易面臨高額稅負,多數企業轉而評估將擬繼續經營部門剝離分立至其他個體後,再出售擁有不動產之標的公司進而降低整體稅負,若以台商常透過境外公司轉投資中國大陸為例,資本利得稅負僅10% (另亦須考量企業分立衍生之稅務議題),若為台籍個人直接出售中國大陸企業除中國大陸課徵個人所得稅20%外,該所得亦應併回中華民國個人綜合所得課稅,一般個人股東較常忽略此部分納稅義務。若非居民企業改以間接方式出售中國大陸公司,依據中國大陸國家稅務總局[2015] 7號公告規定亦須課徵資本利得稅,例如某台灣上市公司於2018年間透過出售轉投資香港間接移轉中國大陸企業,而被稅局認定有來自於中國大陸境內股權轉讓所得追繳近人民幣7000萬稅額。另早期對於個人間接移轉中國大陸企業並無明確法源規範是否課稅,惟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3號已正式規定,若轉讓對中國大陸境外企業以及其他組織投資形成的權益性資產於被轉讓前三年內的任一時間,被投資企業或其他組織的資產公允價值50%以上直接或間接來自位於中國大陸境內的不動產的,取得的所得為來源於中國大陸境內的所得。綜上,透過股權轉讓方式看似無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惟實務上仍可能被主管機關實質認定應補課徵土地增值稅、滯納金與罰款,造成所得稅及土增稅重複課稅問題。
(2)外匯管制議題
中國大陸為外匯高度管制國家,針對非居民企業或個人轉讓中國大陸股權予境內居民,經常面臨移轉價金能否匯出境外之不確定性,目前外匯之匯出入操作安排已下放至各家銀行審查及執行,另實務上比較特別的是,股權移轉交易必須先完成企業投資方變更登記及其他相關工商程序後始能交付價金,若前置法律變更登記文件已完成,惟後端不被銀行審核得匯出資金或買方惡意違約,將影響企業甚鉅,故確保交易安全應是台商處分中國大陸公司之首要課題。目前實務較常見作法為買賣雙方共同透過銀行先開立託管帳戶留存價金,待工商登記變更完成且銀行也確認得以交割後再從託管帳戶匯出交易款項,惟若最終無法順利完成交易,除價金返還買方外,須特別留意如何再重新辦理工商程序回復股東登記原狀?賣方已支付資本利得稅應由誰實質承擔?若順利完成交易惟未來被實質認定應繳納土增稅亦將由誰承擔等?因交易過程不確定性較高,也建議於股權轉讓合同明訂若無法順利完成交易或未來稅務風險產生之權利義務歸屬,以保障雙方權益。另依據2020年1月1日生效之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第21條規定: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大陸境內的出資、利潤、資本收益、資產處置所得、特許權使用費、依法獲得的補償或者賠償、清算所得等,可依法以人民幣或者外匯自由匯入、匯出,故未來台商可多關注外匯管理政策發展與銀行實踐法案程度,以期順利進行資金調度或交易安排。
(3)收購標的選擇
若台商企業預計收購不動產,亦須謹慎評估收購標的之選擇,從稅負角度通常賣方希望直接出售中國大陸企業且僅須關注資金如何回收,惟買方可能須一併收購其他現金、存貨及機器設備等資產而提高價金部位,甚至可能承擔或有負債等,再者賣方可能希望交易過程及未來一段時間仍保持公司營運,買方須承擔未來資遣員工產生勞資糾紛等風險,此外,股權轉讓前,買方須投入時間與成本進行財務、稅務及法律層面之盡職調查以進一步與賣方談判交易價格,綜上,若選擇以股權交易程序相較不動產買賣複雜許多,因此如何兼顧賣方交易安全與買方利益始能提高交易成功之可行性。
3.回台投資優惠適用評估
受中美貿易戰及近期疫情影響,企業可能考慮分散風險將部份產能移回台灣,若欲以過往於海外投資或其他所得支應回台投資相關營運支出,可評估申請適用「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以下簡稱「資金回台專法」),且若同時符合「境外資金匯回投資產業辦法」規定之實質投資要件,將能有效降低稅率自20%至4% (或5%)。其中,台籍個人直接投資中國大陸獲配盈餘之所得應併計綜合所得課徵,若以目前最高稅率40%來看,若能適用上述資金回台專法實質投資要件,可享有之優惠幅度更大,惟須特別留意專法規範個人應由其海外戶頭始能匯回資金,故須提早評估開立海外帳戶時程及可行性。另適用資金回台專法除符合投資項目外,匯回資金95%須在外匯存款專戶綁五年,第五年期滿始能於每年底提取1/3,且不可投資房地產等限制,將限縮非投資使用外之資金運用彈性,故台商企業應審慎評估是否申請適用專法之需求及利弊,並留意實施期限至民國110年8月14日止。另外,為協助台商順利返台投資,行政院已推動「歡迎台商回台投資行動方案」,實施期程為3年(民國108年至110年),以企業需求為導向,整合土地、水電、人力、稅務與資金等政策,並提供土地租金優惠及專案貸款等協助措施,供中國大陸台商評估申請需求。
無論面對已知的經營環境變動及全球反避稅趨勢,或未來可能面臨新的衝擊與挑戰,台商企業在後疫情時代更應盡早重新審視目前經營模式並評估供應鏈是否須因應調整,亦應考量目前資金水位、控管方式及未來投資布局方向,不論係透過併購繼續深耕中國大陸市場,或出售不動產、股權甚至轉向回台投資等,皆須整體考量經營模式調整帶來之影響、資金流動與回收及稅務風險與管理等議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