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中國大陸取消出口退稅申報與收匯之截止期限

勤業眾信稅務部 - 國際 / 中國稅務與商務諮詢 / 徐曉婷會計師、游浚瑋協理

前言

2020年初,一則對中國大陸出口企業之重要公告,隱藏在《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明確國有農用地出租等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號) (以下簡稱「2號公告」)第四條中 -

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出口退(免)稅或者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在收齊退(免)稅憑證及相關電子資訊後,即可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未在規定期限內收匯或者辦理不能收匯手續的,在收匯或者辦理不能收匯手續後,即可申報辦理退(免)稅。

2號公告的發布,對於中國大陸出口企業,無疑是一項利多。舊法對於未在截止期限前申報出口退(免)稅或收匯的中國大陸出口企業,不僅與出口貨物勞務有關的進項稅額無法退稅,甚至該筆出口需要視同內銷課徵增值稅。2號公告則直接取消出口退稅申報與收匯之截止期限,只要程序、憑證及手續符合規定,均可以退稅。

出口貨物可以申請退稅的條件

一、要向稅務機關申報出口退稅:

依照國家稅務總局於2012年頒布的關於發布《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 (以下簡稱「24號公告」)規定,企業當月出口的貨物須在次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免抵退稅相關申報。一般來說,企業當月出口之貨物,要在次月15日前申報免抵退稅申報表。

二、要收齊退稅有關憑證:

24號公告規定,企業應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收齊有關憑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出口貨物增值稅免抵退稅。有關憑證主要包含: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發票,與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若有委託出口貨物,須另外提供受託方主管稅務機關簽發的代理出口貨物證明,以及代理出口協定影本等,收齊上述憑證,始得以辦理出口退(免)稅。

三、要足額收取外匯: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企業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提供收匯資料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0號)規定,企業出口貨物須在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內收匯。換言之,企業當年出口之貨物,要在次年4月底前的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收匯證明文件,才能申請出口退稅。

舊法:逾期時,要適用增值稅免稅或增值稅徵稅之政策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年39號文) (以下簡稱「39號文」)第六條及第七條摘錄規定 -

六、對符合下列條件的出口貨物勞務,除適用本通知第七條規定外,按下列規定實行免徵增值稅(增值稅免稅)政策:

3.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或未補齊增值稅退(免)稅憑證的出口貨物勞務。

七、下列出口貨物勞務,不適用增值稅退(免)稅和免稅政策,按下列規定及視同內銷貨物徵稅的其他規定徵收增值稅(增值稅徵稅):

6.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未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期限內申報免稅核銷……

簡言之,舊法對於出口企業未於次年4月底前申報或補齊增值稅退(免)稅憑證的,先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在5月底前要申報免稅),與出口貨物勞務有關的進項稅額需計入成本,無法退稅。若該出口企業又未於5月底前申報免稅的,要適用增值稅徵稅政策,該筆出口貨物需視同內銷貨物徵稅。

總結

2號公告取消了39號文之部分條文,逾期出口退稅申報或收匯之出口貨物勞務,不再執行增值稅免稅或增值稅徵稅之政策,對中國大陸出口企業是項利多,主要影響有二:

一、中國大陸出口企業之交易收款條件,可以回歸真實,不需要用境外公司作為中間轉單公司來調節外匯收款。

二、若不慎逾期申報出口退稅或收匯,不再執行增值稅免稅或徵稅政策,只要程序、憑證及手續符合規定,還是可以退稅,減少中國大陸出口企業稅務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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