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點

中國大陸電商時代崛起,台商發展新契機

勤業眾信稅務部 - 國際 / 中國稅務與商務諮詢 / 陳文孝執行副總經理、林世澤協理

中國大陸幅員廣大,消費水準不斷提升,中國大陸政府為健全與發展跨境電商業務,歷經多次立法規範,最終於2018年出臺「電子商務法」,並分別於2018年發佈《關於完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監管有關工作的通知》(商財發[2018] 486號),財稅[2018] 103號與2020年1月17日發佈《關於擴大跨境電商零售進口試點的通知》(商財發[2020] 15號),將中國大陸87個城市納入跨境電商零售進口試點範圍,以及今年開始實施的《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6號)使得中國大陸跨境電商業務瞬時蓬勃發展。

跨境電商企業可採以下方式通關,並將貨物遞送中國大陸境內消費者。

一、網購保稅進口(海關監管方式代碼1210)

俗稱「備貨模式」,跨境電商企業或其代理人將進境網購商品整批報關存入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物流中心(B型),待銷售的貨物先行存放至保稅倉庫,再於網上平臺銷售。銷售時才清關,未銷售之商品仍留滯保稅倉,無須報關,並可直接退回國外。

二、直購進口(海關監管方式代碼9610)

俗稱「集貨模式」,為「清單核放、匯總申報」模式辦理通關手續的電子商務零售進出口商品。跨境電商企業或其代理人將多個已售出商品統一打包,通過國際物流運送至國內的保稅倉庫(未報關,置入暫存區),銷售時,跨境電商企業或其代理人拆包(單個訂單包裹)逐個申報,為每件商品辦理海關通關手續,經海關查驗放行後,再由國內快遞派送至消費者手中。

跨境電商零售進口經過幾次改革後,除了相關部門明令暫停進口的疫區商品,和對出現重大品質安全風險的商品啟動風險應急處置時外,對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按個人自用進境物品監管,不執行有關商品首次進口許可批件、註冊或備案要求。對於已購買的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不得再次銷售。

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在對跨境電商零售進口清單內商品,完稅價格未滿人民幣5,000元,年度完稅價格總額未滿人民幣26,000元者,其關稅率暫設為0%,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暫按法定應納稅額的70%徵收。若超過單次限值、或累加後超過個人年度限值的,均按照一般貿易方式全額徵稅。

至於對跨境電商綜合試驗區電子商務出口企業的稅務優惠包括對於符合條件的實施「無票免稅」,即對於出口未取得有效進貨憑證的貨物,試行增值稅、消費稅免稅政策。對於綜試區內的跨境電商企業,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試行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辦法,綜試區內核定徵收的跨境電商企業應準確核算收入總額,並採用應稅所得率方式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應稅所得率統一按照4%確定。

1.在綜試區註冊,並在註冊地跨境電子商務線上綜合服務平臺登記出口貨物日期、名稱、計量單位、數量、單價、金額的;

2.出口貨物通過綜試區所在地海關辦理電子商務出口申報手續的;

3.出口貨物未取得有效進貨憑證,其增值稅、消費稅享受免稅政策的。

自上述說明,台商可以引此跨境電商零售進口之法令規範,以正規方式進口商品並遞運銷售予中國大陸消費者,且該銷售商品過程中,符合條件者,可實現免繳關稅,並降低消費者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負擔。另外,若台商在跨境電商綜合試驗區經營國際電商出口業務,將中國大陸境內產品運銷境外,在符合一定條件下更可享受相稅務優惠,此亦無疑為台商注入活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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