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察解析

報稅停看聽:綜所稅申報大補帖

勤業眾信稅務部 / 王瑞鴻會計師

一年一度的報稅季即將來臨,今年度的報稅與以往有什麼不同呢?簡單地說綜合所得稅相關規定,除了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個人基本生活費調高至18.2萬元,較108年度的基本生活費17.5萬元增加了7,000元外,其他相關免稅額、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均與108年度相同。

且今年度仍屬「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109年1月15日 - 110年6月30日),受疫情影響致無法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財政部亦針對符合條件之對象提供報稅優惠,舉例提高如中醫師、西醫師等執行業務之醫事人員在今年度適用之費用率按原訂費用率112.5%計算,藥師全民健康保險收入(含藥費收入)費用率調高為96%,無適用條件的限制;其他如執行業務者之非醫事人員、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之創辦人、設立人或實際所得人,在符合特定條件的情況下,即其109年度收入總額較108年度減少達30%,則可將適用費用率得按原訂費用率112.5%計算。

另外,因結合納稅義務人的手機使用習慣,財政部首次推出手機報稅,納稅義務人可利用手機登入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依照步驟指示即可完成報稅。而這項項手機報稅的驗證身分方式除了過往常見的戶口名簿戶號及查詢碼之外,也增加了行動電話認證的選項,然而手機報稅或行動電話認證皆須要符合一定資格者才能使用,建議納稅義務人若是符合相關資格,可多加利用,只要動動手指即可完成報稅,省時又省力。

除此之外,筆者亦整理了過去較常被發現不符合稅法規定的報稅錯誤供納稅義務人參考,以免申報錯誤而被補稅,更甚者因此產生罰鍰就得不償失了!

一、其他親屬免稅額

須為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為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直系尊親屬」才可增加50%之免稅額。

二、人身保險費

列報受撫養親屬之保險費扣除額,必須是納稅義務人的「直系」親屬才得以適用,同時除了健保費之外,要保人與被保險人應在同一申報戶,而非人身保險的保險費(如車險等產物保險)不得列舉扣除。

三、醫藥及生育費

支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方能申報扣除,而非健保特約醫院之自費醫療費用、以美容為目的之醫藥費,以及一般性健康檢查等與一般必要醫療行為無關之費用,也不可列舉扣除。

四、捐贈費用

受贈單位必須是向主管機關登記立案的教育文化慈善機關團體,而點光明燈或安太歲或義賣取得之收據與捐贈性質不相同,因此不得扣除。

五、購屋借款利息

納稅義務人與房屋所有權人應在同一申報戶,而且必須是為了購屋目的而產生的貸款利息方得申報列舉扣除,如果是房屋所有權人因為資金融通需求持不動產向金融機構辦理抵押借款的利息支出尚非購屋借款利息,故不能扣除;另外房屋租金支出及購屋借款利息,兩者只能擇一列舉扣除,若納稅義務人在同一年度先租房子後來再購入不動產而支付購屋借款利息者,亦僅能選擇較有節稅效益的扣除額申報。

六、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須為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就讀大專以上院校子女或孫子女」的教育學費方得適用,若是納稅義務人或配偶在職進修、扶養就學中的兄弟姊妹或其他親屬的情況則不能列舉扣除。

七、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

須注意「排富條款」不得扣除情形,如經減除本特別扣除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或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第13條規定之扣除金額等情形。

最後,提醒納稅義務人,本年度有一項新的稅法更新,即從110年1月1日起個人有買賣未上市櫃股票情形者,於明(111)年5月申報110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即須計入最低稅負,納稅義務人於今年度起有買賣未上市櫃股票情形應保存相關交易文件以備不時之需,然而前述未上櫃股票標的公司若屬於主管機關網站公告符合資格條件之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則可以適用排除條款免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規定。

 

(本文已刊登於 2021-04-20 經濟日報: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11994/540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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