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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計畫13:阿根廷國稅局發布新移轉訂價規範細節/以色列重申對移轉訂價查核舉證義務之立場

勤業眾信稅務部 / 張宗銘會計師、周宗慶副總經理

行動計畫13:阿根廷國稅局發布新移轉訂價規範細節

阿根廷國稅局於2020年5月14日發布2020年General Solution第4717號(GR4717),內容旨在針對2018年1月1日以後之財務年度訂定提交移轉訂價文據之規範,包含新增的第2668號表格、當地報告及集團主檔報告。

申報期限

關於第2668號表格、當地報告及集團主檔報告的申報期限,請詳下表:

財務年度截止於

申報期限

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

2020年6月10至14日

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

2020年8月10至14日

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

2020年10月10至14日


針對財務年度截止於2020年5月以後之年度,申報期限如下:

  • 第2668號表格及當地報告:該財務年度截止後6個月內;
  • 集團主檔報告:該財務年度截止後12個月內。
提交門檻及應揭露資訊

針對第2668號表格,納稅人若滿足以下條件,應詳細揭露交易內容:

  • 若納稅人年度進、出口金額加總超過阿根廷比索1,000萬元(約當新台幣420萬元),則須針對其跨境第三方交易揭露交易對象之名稱、地址、交易金額及收、付款方式等;
  • 與關係人及位於低稅率或稅務不合作地區的實體間當年度交易金額超過阿根廷比索300萬元(約新台幣130萬元)或個別交易金額超過30萬元(約新台幣13萬元)者,應詳細揭露其交易內容。

即便納稅人無符合上開情況之交易或與前期申報內容一致無變化,也必須在當年度及以後連續2年度提交第2668號表格,並在表格中標明「不適用」。若連續3年未達提交標準,則可免申報第2668號表格,惟若未來達到門檻後仍須進行申報。

當地報告

若納稅人達到以下門檻,則須備妥當地報告並附於第4501號表格中進行申報:

  • 當年度關係人交易金額超過阿根廷比索3,000萬元(約新台幣1,300萬元);
  • 納稅人所屬之跨國集團須提交國別報告或集團主檔報告,並且納稅人當年度之關係人交易金額超過阿根廷比索300萬元(約新台幣130萬元)或個別交易金額超過30萬元(約新台幣13萬元);且
  • 納稅人與位於免稅或稅務不合作地區之實體間當年度跨境交易金額超過阿根廷比索300萬元(約新台幣130萬元)或個別交易金額超過30萬元(約新台幣13萬元)。
集團主檔報告

若納稅人符合以下門檻,則無須提交集團主檔報告:

  • 前一年度集團合併收入未超過阿根廷比索20億元(約新台幣84億元);且
  • 當年度與海外關係人交易金額未超過阿根廷比索300萬元(約新台幣130萬元)或個別交易金額未超過30萬元(約新台幣13萬元)。

根據GR4717之附件二,阿根廷當局對於集團主檔報告之揭露資訊與OECD的標準基本一致,惟報告內容必須經過公司法務代表或其他有權代理者之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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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參考【Deloitte: Tax@hand "Details of new transfer pricing documentation requirements, filing deadlines released"】。

 

行動計畫13:以色列重申對移轉訂價查核舉證義務之立場

以色列國稅局(ITA)於2020年6月2日發布了2020年第一號稅務法案(Tax Circular 1 / 2020),內容旨在澄清ITA對於當納稅人提交移轉訂價文據予ITA後,將視為已履行稅務遵循的義務,則舉證責任於後續評估過程中將轉移給ITA,但也有一些限制情況。

背景

以色列稅務條例第85A章節及相關法規指出,納稅人應就其跨境關係人交易向官方審核人員提供交易相關資料,內容包含各式移轉訂價文據以及海外關係人基本資料與採用之移轉訂價方法等。並且,第85A章節中提到,相關文據一經提交予審核人員,未來若審核人員就關係人交易之訂價結果與原先的結論有異議時,相關之舉證責任應由審核人員承擔。

Tax Circular 1 / 2020

本次法案取代了2008年第三號稅務法案第2.5章的內容,並且著重說明了移轉訂價文據的審核標準供納稅人參考,然而,隨著本法案就納稅人須提交的文據以及審核過程中的考核標準提出了新增額外文件的要求,也同時增加了稅局舉證責任的要求。

本法案中強調,移轉訂價文據中的資訊應要足以佐證納稅人在移轉訂價分析過程中採用的分析方法及結論,並且前述資訊的正確性應由納稅人負責確保。此外,納稅人應知悉僅憑移轉訂價文據的提供並不足以保證稅務遵循的落實,應隨時備妥相關補充說明文據以佐證自身的移轉訂價分析結果。

即便本法案中並未明定何種情況下會需要提供哪些補充說明文據,但官方亦提供了以下清單供納稅人做參考:

  • 受控交易之帳載與稅務申報方式及其證明;
  • 選用移轉訂價方法之合理性說明;
  • 可比較公司之搜尋邏輯說明;
  • 遭剔除之潛在可比較公司名單;及
  • 差異性調整原因說明。

本法案中強調當審核人員因為移轉訂價文據的完整性不足而不採用時,該人員也不須為納稅人提供額外的分析進行佐證,審核人員有權獨立判斷是否採用納稅人提交的結論並且根據自身的判斷提出不同的結論,惟該結論亦必須建立在合理的評估基準上。

觀察與解析

本法案的立意旨在提升未來納稅人提交的移轉訂價文據之品質,並且明確當納稅義務人無法提示稅務人員要求之文件時,稅務人員則可免除其舉證責任及義務並據其最佳判斷進行核實。對此,納稅人應盡早諮詢專業顧問,除了提前確保移轉訂價文據之備妥外,亦須檢視自身常規交易分析過程中的資料佐證是否足夠完整,以規避未來可能面臨的潛在稅務遵循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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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Deloitte: Tax@hand "ITA reaffirms position regarding burden of proof in transfer pricing audi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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