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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续发展焦点专题】

第二十七期:中国更新绿色债券标准,与欧盟气候金融法案进一步协同

2021年4月21日,在领导人气候峰会举行的前一天,中国和欧盟分别发布了气候金融领域相关的标准文件,释放了全球两大经济体在金融助力应对气候变化中进一步协同行动的信号。

中国发布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版)》(简称《绿债目录2021》)是《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15版)》(简称《绿债目录2015》)的首次更新,其在绿色项目识别和项目筛选原则上进一步与国际接轨,同时与国内现行其他的绿色经济活动界定标准更为兼容,是中国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重要进展。欧盟发布的《欧盟可持续金融分类气候授权法案》(EU Taxonomy Climate Delegated Acts,简称《授权法案》)是其欧洲绿色新政(European Green Deal)和2020年发布的《欧盟可持续金融分类方案》下为实现欧洲2050年碳中和目标的重要举措。《授权法案》主要针对减缓气候变化和适应气候变化两大目标。

背景

中国和欧洲各自宣布了2060和2050年碳中和的气候承诺,相应的经济转型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其中包括绿色金融在内的气候融资工具将发挥重要作用。根据相关预测,在碳中和愿景下,未来30几年内,我国“碳中和”所需的绿色投资规模将在百万亿元以上,甚至数百万亿。而欧盟在2020年发布《欧洲绿色新政投资计划》,预计将在10年内每年撬动约3500万亿欧元的转型投资1

中国和欧洲均为全球绿色金融的重要主体。中国自2016年提出构建绿色金融体系以来,绿色债券、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等金融产品发展迅速。2019年,中国发行了3862亿元的贴标绿色债券,已成为全球最大的贴标绿债发行国2。绿债支持的项目中交通和能源领域项目占比过半,有效推动了交通和能源领域的低碳发展,中国已成为全球最大的清洁能源投资国。

然而,中国绿债标准与国际标准的不统一,《绿债目录2015》包括煤炭等化石能源清洁利用项目,对中国绿债在国际市场的认可和交易有一定影响。同时,《绿债目录2015》与发改委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的《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版)》之间的兼容度较低,且中国债券市场受多头监管,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绿债发行、披露和交易成本。此外,近年来中国绿色技术的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更高要求的提出都让《绿债目录》与时俱进的修订成为必要。

中国《绿债目录2021》的主要更新

新版绿债目录主要在统一国内绿色项目界定标准和与国际接轨两方面取得重要进展,其:

  • 首次统一了绿债相关管理部门对绿色项目的界定标准,覆盖的项目与七部委的《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版)》、人民银行绿色贷款以及银保监会绿色融资统计等相关制度基本对接,将有效降低发行、管理和交易成本,促进各部门协同,提升市场效率。
  • 剔除了在国际上较受争议的化石能源相关项目,并采纳国际通用的筛选原则,将增强国际上对中国绿债的认可度,促进跨境绿债交易。

 

表1:新旧《绿债目录》对比

 

《绿债目录2021》

《绿债目录2015》

发布方

人民银行、发改委和证监会联合发布

由中国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制定,后由人民银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绿色金融债券的通知中发布

指导原则

采纳适应国际主流和欧盟分类标准的“无重大损害”(Do No Significant Harm)作为原则,即对实现绿色发展无重大损害

节能、污染防治、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清洁交通、清洁能源、生态保护和适应气候变化六大目标

适用主体

覆盖了包括绿色金融债、绿色公司债、绿色债务融资工具、绿色资产证券化和绿色企业债等所有类型的绿色债券

未覆盖绿色企业债

分类框架

四级分类,前三级与发改委《绿色产业指导目录》保持一致,一级分类为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生态环境产业、基础设施绿色升级和绿色服务,暂不能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应

三级分类,以六大目标为一级分类,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应,与七部委的《绿色产业指导目录》之间兼容度较低

主要删除内容

  • 煤炭等化石能源清洁利用
  • 客运铁路建设
  • 中小型水利发电项目

 

主要增加内容

  • 绿色农业,如农业农村综合治理
  • 可持续建筑
  • 装备制造
  • 产业园区升级
  • 绿色服务,如咨询、运营管理、评估、监测等

 

欧盟《授权法案》关注转型金融

欧盟此次发布的《授权法案》响应了《欧洲绿色新政》设立的六大环境目标中的两大目标,即减缓气候变化和适应气候变化,其他四个目标包括海洋与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循环经济、污染防治、生物多样性、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未来欧盟还会将就其他四个目标出台相应的《授权法案》。

欧盟强调在应对气候变化中转型金融的重要性,并在此次法案中囊括了转型(transitional)和扶持(enabling)的项目,这类项目会造成温室气体排放,但已是行业内的最佳实践且暂无替代方案,并且能够直接推动其他领域对实现环境目标作出实质性贡献,其中包括了如水泥、钢铁、化学品、肥料等未在中国《绿债目录2021》中覆盖的项目。此外,天然气、核能以及农业相关项目也未包括在此次《授权法案》中,欧盟尚在对相应领域进行技术审核,会在今年发布《补充授权法案》予以覆盖。

就气候转型金融而言,尽管国际资本市场协会(ICMA)早于欧盟在2020年末发布了《气候转型金融手册》,但其主要针对理念介绍,并未对气候转型项目进行界定。而欧盟的《授权法案》是第一个设置了技术标准以界定对减缓气候变化和适应气候变化有实质性贡献的经济活动的文件。如果从气候金融的角度出发,中国的《绿债目录2021》主要囊括的项目以减缓气候变化为主,少量针对旱涝灾害防控的项目涉及了适应气候变化,而欧盟的《授权法案》覆盖了更广泛的气候适应项目。这是由不同地区和行业对气候适应的不同要求决定的,但将影响两地在气候金融界定上的选择。

中欧均有强烈意愿协同推动气候金融标准

中国《绿债目录2021》不仅在整体原则“无重大损害”上与欧盟对标,其一级分类设定也符合国际主流绿色资产分类标准,人民银行等单位在印发《绿债目录2021》的通知上说明,《目录》将根据国内发展需求和国际合作进展等具体情况适时修订3,这与欧盟《授权目录》的“动态文件”(living document)性质相匹配4。两个主体均在协同开发共同的绿色金融标准上表示了强烈意愿,并已在国际可持续金融平台(IPSF)的框架下积极探索,以推动全球对气候金融、可持续金融的投资。

建议

积极参与境内外绿色债券发行

在国际国内绿色金融标准趋同的大趋势下,绿色债券的吸引力将进一步增加。中国的绿债发行方、绿色企业等参与主体应尽快向国际最佳实践看齐,完善信息披露,积极参与境内外绿债发行,以加速中国绿色金融与国际化接轨的速度。

过渡期内发行方合理选择适用标准

《绿债标准2021》将于2021年7月1日正式生效,相关说明指出在4月21日新标准发布前已处于存续期或已核准、完成注册的绿债,仍按照旧版《绿债目录2015》适用范围执行;已申报但未核准、注册的绿债,发行主体在绿色项目上可自行选择匹配旧版或新版《绿债目录2021》,并鼓励按照新版标准进行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过渡期内发行方可参考实际情况对标新旧标准。

制定和更新自身的绿色标准体系

尽管国际国内绿色金融标准在逐步趋同,但现阶段下,各绿色金融标准仍未完全统一。金融机构应基于自身合规和未来发展的需要,将人民银行绿色贷款以及银保监会绿色融资统计标准、《绿债标准2021》、国际绿色标准(如气候债券标准,欧盟气候金融标准)等进行融合和落地,形成适用于金融机构自身,并能满足不同用途和需求的绿色标准体系。

 

往期回顾

第一期:责任投资——不可阻挡的发展趋势

第二期:中国绿色债券高速发展的隐忧

第三期:重塑供应链的可持续性,形成新型核心竞争力

第四期:把握ESG前瞻趋势,共赢可持续发展未来

第五期:如何将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融入企业可持续发展战略制定

第六期:基于联交所新规,企业环境管理迎来新的挑战

第七期:通过ESG尽职调查,规避风险把握机遇

第八期:气候债券倡议组织发布气候债券标准V3.0版

第九期:TCFD建议助力企业披露气候相关财务信息

第十期: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之企业篇——企业环境风险管理体系

第十一期:ESG鉴证助力企业提升信息披露质量

第十二期: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之企业篇——利益相关方管理体系

第十三期: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之企业篇——现代环境责任体系

第十四期:国际主流ESG评级介绍与提升建议

第十五期: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之企业篇——环境战略目标体系

第十六期:企业可再生能源电力采购机制与实施建议

第十七期:香港联合交易所再次加强ESG管理要求

第十八期:绿色保险的发展与建议

第十九期:科学碳目标(SBTi)及企业行动

第二十期:冲突矿产简介及责任矿产供应链管理

第二十一期:企业可再生能源电力采购的进展与展望

第二十二期:打造绿色低碳的环境友好型城市

第二十三期: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进展

第二十四期:从政府工作报告看ESG投资如何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第二十五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创建世界一流企业

第二十六期:ESG信息披露促进利益相关方沟通,助力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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