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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允價值衡量草案之微幅修正

2010/06/30

IASB發布「公允價值衡量之衡量不確定性分析之揭露」草案(請按此),提議對2009年5月發布之公允價值衡量草案(請按此),進行相對細微之修正。2009年5月草案提議三個等級之公允價值層級,將公允價值衡量之參數分類為可觀察及非可觀察市場資訊。在該層級下,第三級參數係屬「非可觀察參數」,用來衡量無法取得市場資訊之資產與負債的公允價值;所規定的揭露包括「衡量不確定性分析」(有時稱作「敏感度分析」)。新提議之修正係強化原草案之提議,要求揭露衡量不確定性分析,以反映用來衡量第三級公允價值非可觀察參數間之相互影響程度。該草案對外意見徵詢截止日為2010年9月7日。美國FASB亦發布關於衡量不確定性分析揭露的類似草案(請按此)。根據2009年5月草案及後續重新研議與決議, IASB迄今對公允價值衡量之主要結論如下。


IASB公允價值衡量專案之目標:

公允價值衡量專案目標係定義公允價值、建立衡量公允價值之架構,並規定公允價值衡量之相關揭露。然而,該專案並不會改變資產、負債、權益及揭露項目須按照IFRSs以公允價值衡量之情況。 

IASB迄今關於公允價值衡量之結論:
  • 公允價值之定義為在正常交易下,市場參與者間於衡量日經由出售資產所收取之價格,或移轉負債所支付之價格(退出價格(exit price))。
  • 若衡量日無實際交易,公允價值衡量係假設交易於衡量日在資產或負債主要市場(或最有利市場)中發生。
  • 公允價值係市場基礎衡量,而非企業專屬衡量。因此,決定公允價值衡量應採用市場參與者對資產或負債訂價時所使用之假設,包括有關風險之假設。因此,公允價值衡量無須考量企業持有資產或清償(抑或履行)負債之意圖。
  • 關於非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評價係假設資產以最佳使用方式使用。
  • 為增加公允價值衡量與相關揭露之一致性及可比性,IASB建立公允價值層級,將用於衡量公允價值評價技術之參數依序區分為三個層級,對相同資產或負債在活絡市場之公開報價(未經調整)給予最高順位(第一級參數),而非可觀察參數則給予最低順位(第三級參數):
。第一級參數係企業於衡量日可取得之相同資產或負債於活絡市場的公開報價(未經調整)。
。第二級參數係除屬第一級公開報價之參數外,屬於該資產或負債之市場可直接或間接觀察之參數。若資產或負債具有特定(合約)條款,就資產或負債實質上之完整條款而言,第二級參數必須是可觀察的。
。第三級參數係非基於該資產或負債之可觀察參數(非可觀察參數)。在相關可觀察參數無法取得時,將使用非可觀察參數衡量公允價值,此係適用於衡量日鮮少市場活動之資產或負債。然而,公允價值衡量之目標仍然相同,即市場參與者對衡量日持有資產或承擔負債之退出價格。因此,非可觀察參數應反映市場參與者對資產或負債進行訂價所使用之假設,包括有關風險之假設。

《新訊報導》收入認列草案

2010/06/29

 Deloitte Global Office出版新訊報導《IFRS in Focus Newsletter – IASB Issues Revenue Recognition Exposure Draft》(請按此)。新訊報導中說明IASB於 2010年6月24日提議將取代IAS 11「建造合約」及IAS 18「收入」及相關解釋之新準則(該準則係與FASB共同合作)。草案所提出的核心原則規定,企業認列收入所表達移轉商品或勞務予客戶之金額,係反映交換該等商品或勞務預期收取之對價。

收入草案

2010/06/24

IASB 與FASB共同發布草案「與客戶訂約收入(Revenue from Contract with customers)」,並對外徵詢意見。該草案若採用,將取代IAS 11「建造合約」與IAS 18「收入」以及相關解釋。草案所提出的核心原則規定,企業認列收入所表達移轉商品或勞務予客戶之金額,係反映交換該等商品或勞務預期收取之對價。為適用該原則,企業須:

  • 辨認與客戶間的合約: 一般而言,個別收入交易係採單一合約方式進行,但有時多元要素合約之個別要素必須單獨處理,或有時須將兩份合約合併處理(此情形較少見)。
  • 辨認合約中之單獨應履行義務:若企業承諾提供一項以上之商品或勞務,僅在商品或勞務可區分的情況下(亦即可單獨出售),始得將個別承諾之商品或勞務視為單獨應履行義務處理。
  • 決定交易價格: 交易價格係企業預期收取對價之機率加權金額。此金額將考量收現性,貨幣時間價值、非現金對價之公允價值,及對客戶之應付對價。
  • 分攤交易價格至單獨應履行義務:根據構成個別應履行義務之商品或勞務之獨立銷售金額分攤交易價格至單獨應履行義務。
  • 企業於達成個別應履行義務時認列收入:藉由移轉所承諾之商品或勞務予客戶達成個別應履行義務。就一項發展資產的合約(例如建造、製造及客製化軟體)來說,僅當資產已發展而客戶控制該資產時,企業始持續對該合約認列收入。

草案亦規定合約成本之會計處理。取得合約之成本於發生時費用化。若為履行合約而發生之成本按其他準則(例如IAS 2)之規定無法資本化時,僅當於該等成本符合下列情況下,企業得將其認列為資產:

  • 與合約(或協商中之特定合約)直接相關;
  • 產生或加強未來將用以達成應履行義務之企業資源;及
  • 預期可回收。

對許多公司而言,新方法並不會改變收入認列之金額或時點。然而,在若干案例中可能會產生重大影響。例如,搭配手機之行動電話服務合約若手機未另外收費,草案規定須先單獨認列提供手機之收入。草案對外意見徵詢截止日為2010年10月22日。IASB新聞發布(請按此)。IAS Plus之收入專案網頁(請按此)

IASB準則專案更新

2010/06/12

針對IASB與FASB於2010年6月1日至10日之特別聯合會議對以下議題之討論,Deloitte已 於IASPlus英文網站更新:

《Deloitte新訊報導》綜合損益之報導

2010/06/08

 Deloitte Global Office出版新訊報導《IFRS in Focus Newsletter – IASB Proposes Changes to the Presentation of Profit or Loss and Other Comprehensive Income》(請按此)。此新訊報導說明IASB於 2010年5月27日所發布IAS 1『財務報表之表達』之相關修正草案「其他綜合損益項目之表達」。該草案重點簡述如下:

  • 要求將「損益」及「其他綜合損益」表達於單一連續報表之單獨部分;及
  • 要求對後續期間將重分類至損益之其他綜合損益項目(即「再循環」)予以單獨表達。

FASB業已發布類似提案。綜合損益專案資訊(請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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