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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ASB發布IAS 1之修正「將負債分類為流動或非流動」
2020/01/23
IASB發布IAS 1之修正「將負債分類為流動或非流動」,依照報導日存在之合約協議提供負債分類之通則。
背景
IASB於2012年5月提出IFRSs之年度改善計畫草案,提議修正IAS 1.73,以釐清企業在與相同貸款人且相同或類似條件之現有貸款機制下,如預期且有裁量能力將一項債務再融資或展期至報導期間後至少12個月,應將其分類為非流動。惟2013年IASB決定不繼續完成前述修正條文,改為在現有IAS 1指引之下進一步說明負債何時應分類為流動而進行較小範圍之修正。過程中該修正一度暫停討論,待「觀念架構」中負債定義修正後,方根據該等討論完成IAS 1之修正。
修正內容
IAS 1之修正「將負債分類為流動或非流動」僅影響負債於資產負債表之表達,並未影響任何資產、負債、收益或費損之認列金額或認列時點,亦不影響相關資訊之揭露。該修正:
- 釐清負債分類為流動或非流動應依據「報導期間結束日」存在之權利。此外,該修正將相關受影響段落之文字修改為一致,說明分類為非流動之要件係企業具有將負債清償期限遞延至報導期間後至少12個月之「權利」,並明確說明僅有「報導期間結束日」存在之權利將影響負債分類。
- 釐清負債之分類不受企業是否預期將會行使遞延清償負債之權利而影響。
- 明確說明「清償」係指移轉現金、權益工具、其他資產或勞務予交易對方。
生效日
2022年1月1日以後開始之年度報導期間追溯適用此項修正,得提前適用之。
詳細內容請參閱:
IASB發布IAS 1及IAS 8之修正「重大性之定義」
2018/11/01
IASB發布IAS 1及IAS 8之修正「重大性之定義」,以釐清並統一整套準則中對重大性之定義。
修正後「重大」之定義
遺漏、誤述或模糊資訊若合理預期可能將影響一般目的之財報主要使用者所作之決策,則該等資訊係屬重大。
新定義中應注意之修正要點
新增規定「模糊」資訊亦屬重大
現行定義係著重於資訊是否遺漏或誤述,惟IASB認為,若重要資訊之揭露模糊,其可能造成之影響與資訊遺漏造成之影響類似。
資訊模糊可能發生在下列情況:
- 針對重大項目、交易或其他事項之資訊已予揭露,惟揭露用語模糊或不清楚。
- 針對重大項目、交易或其他事項之資訊被零散地揭露於財報各附註。
- 不當地彙總不相似之項目、交易或其他事項。
- 不當地細分相似之項目、交易或其他事項。
- 將重大資訊藏於過多不重大資訊中,導致財報不易理解,而使財報主要使用者無法判斷哪些資訊係屬重大。
釐清該資訊對使用者之影響需是「合理預期可能造成影響」
現行定義係規定「可能影響」決策之資訊係屬重大,惟IASB認為,即使可能性極微,幾乎任何資訊都「可能」影響某些使用者之決策。
修正釐清依據財務報表做決策之使用者為一般目的財報之主要使用者
現行定義僅提及「使用者」,IASB認為可能被解讀為泛指財務報表所有可能之使用者。
生效日
2020年1月1日以後開始之年度期間推延適用此項修正。
詳細內容請參閱:
- IASB新聞稿(請按此)
- IAS Plus 之Disclosure Initiative- Materiality專頁(請按此)
- IAS Plus 之Disclosure Initiative- Overview專頁(請按此)
Deloitte IFRS 新訊 (請按此)
IASB發布IFRS 3之修正「業務之定義」
2018/10/22
IASB發布「業務之定義」(IFRS 3之修正)以解決企業於判斷屬於收購業務或一組資產時所產生之疑義。此修正適用於收購日在年度報導期間開始於2020年1月1日以後之企業合併及於前述日期以後發生之資產取得。
背景
IFRS 3施行後檢討(post-implementation review,PIR)顯示許多利害關係人於適用IFRS 3時,對於如何解釋及適用業務之定義存有疑慮。交易屬取得業務或取得一組資產將導致商譽、收購成本及遞延所得稅之會計處理產生差異,故IASB決定發布有限範圍之修正,目的在於解決企業於判斷屬於收購業務或一組資產時所產生之疑義。
修正內容
此次修正(IFRS 3之修正)僅修改了IFRS 3附錄A中業務之定義、應用指引及釋例,其主要包括:
- 釐清一項業務(企業合併所取得之活動及資產組合)應至少包含投入及處理投入之具實質性過程,兩者整合能顯著有助於創造產出之能力;
- 縮小業務及產出之定義涵蓋範圍,著重於提供予客戶之商品及勞務。刪除過去產出定義中有助於降低成本之報酬形式;
- 增加指引及釋例以輔助判斷所取得之過程是否具實質性;
- 刪除收購者需評估市場參與者是否有能力取代所缺少之投入或過程以繼續提供產出之規定;以及
- 新增一種評估所取得之活動及資產組合是否符合業務之簡化方式-集中度測試,企業可自行選用。
生效日及過渡規定
此修正適用於收購日在年度報導期間開始於2020年1月1日以後之企業合併及於前述日期以後發生之資產取得,亦得提前適用。
詳細內容請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