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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ASB發布IAS 40之修正「投資性不動產之轉換」

2016/12/08

IASB發布IAS 40「投資性不動產」之修正,以釐清投資性不動產轉換相關議題。修正內容如下:

  • 修正說明,企業僅當有用途改變之證據時,始應將不動產轉入或轉出投資性不動產。用途改變發生在(1)不動產符合(或不再符合)投資性不動產定義,且(2)有用途改變之證據時。僅因管理階層對不動產使用意圖的改變並不能提供用途改變之證據。
  • IAS 40第57段所列之用途改變證據係屬舉例,並非完整清單。
生效日及過渡規定

此修正適用於2018年1月1日以後開始之年度期間,並得提前適用。企業首次適用上述修正之年度期間開始日以後所發生之用途改變情形,應適用該修正。企業亦可追溯適用該修正,惟不得採用後見之明。

詳細內容請參閱:

IFRS 4之修正處理IFRS 9與新保險合約準則適用日不同而引發之疑慮

2016/09/12

IASB發布IFRS 4「保險合約」之修正「適用IFRS 9『金融工具』及IFRS 4『保險合約』」,以處理因IFRS 9適用日(2018年1月1日)與新保險合約準則適用日(預期將於未來6個月內發布,並命名為IFRS 17)不同而產生之疑慮。

由於IFRS 9與IFRS 17適用日不同,可能導致保險公司之財務報告存有會計不一致之情形,損益波動亦會加劇,此可能影響報表使用者對公司之瞭解。另外對保險公司來說,兩個重大新準則採不同適用日,將使其面臨相關決策難以作成與轉換成本過大等問題。

為解決前述問題,IFRS 4之修正提供發行保險合約之企業兩種解決方法:

  • 延後法(Deferral approach):主要從事保險活動的企業可選擇繼續適用目前之IAS 39規定,並延後至適用新保險合約準則或2021年1月1日兩者孰早者,再開始適用IFRS 9。關於企業是否主要從事保險活動,準則訂有明確評估標準。
  • 覆蓋法(Overlay approach):發行屬於IFRS 4範圍內之合約且已適用IFRS 9的所有企業,可將指定之合格金融資產之公允價值變動從損益中移除,改而表達於其他綜合損益。

符合條件之企業可自行選用前述兩種方法,亦可自行停止選用。

生效日及過渡規定
  • 延後法:企業應自2018年1月1日以後開始之年度適用延後法,且僅可延後3年(意即自2021年1月1日以後開始之報導期間強制適用IFRS 9)。關於企業是否主要從事保險活動之評估,係依2016年4月1日前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報導日(如曆年制下為2015年12月31日)之情況判斷。企業需額外揭露其如何符合延後法之適用條件,並提供可比較其與已適用IFRS 9保險人間差異之資訊。
  • 覆蓋法:企業應於初次適用IFRS 9時追溯適用覆蓋法,並須持續揭露有助於報表使用者了解覆蓋法下將損益重分類到其他綜合損益及受影響之單一單行項目之整體影響相關資訊。

詳細內容請參閱:

IFRS 2之修正「股份基礎給付交易之分類與衡量」

2016/06/20

IASB發布IFRS 2「股份基礎給付」之修正,以釐清各界向IASB及IFRS解釋委員會所提出有關股份基礎給付交易之分類與衡量之議題。

IFRS 2之修正「股份基礎給付交易之分類與衡量」進行以下釐清及修正:

含有績效條件之現金交割股份基礎給付交易之處理

現行IFRS 2並未說明既得條件如何影響現金交割股份基礎給付負債之公允價值。修正後規定,現金交割股份基礎給付之會計規定應比照權益交割股份基礎給付所採用之方法(亦即,公允價值衡量不考量非市價績效條件,但應考量市價績效條件及非既得條件)。

具淨額交割特性之股份基礎給付交易之分類

企業可能因股份基礎給付而有扣繳稅款義務並就扣繳稅款金額保留等額之權益工具不發給員工,導致該股份基礎給付具淨額交割特性,若該股份基礎給付在不具此種淨額交割特性時係分類為權益交割,企業應將該淨額交割之股份基礎給付整體分類為權益交割。

股份基礎給付交易自現金交割修改為權益交割之處理

現行IFRS 2並未明確說明因條件或條款修改致股份基礎給付自現金交割改為權益交割之處理。IASB進行以下釐清:

  • 發生此類修改時,因現金交割股份基礎給付所認列之負債應予除列,並針對修改日已提供服務之範圍內認列權益交割股份基礎給付。
  • 修改日負債之帳面金額與該日所認列權益金額間之差額立即認列於損益。
生效日及過渡規定

此修正適用於2018 年1 月1 日以後開始之年度期間,並得提前適用。此修正針對上述各項修正內容訂有不同過渡規定,惟在不使用後見之明之前提下得追溯適用所有修正規定。若企業追溯適用此修正,需同時追溯適用此修正之所有修正內容。

詳細內容請參閱:

IASB發布IFRS 15之修正「IFRS 15之闡釋」

2016/04/12

自2014年5月28日IASB發布IFRS 15「客戶合約之收入」以來,各界提出許多議題至收入過渡資源小組(Revenue Transition Resource Group, TRG)討論,大部分已獲得解決而無需修正準則,惟針對五項議題(辨認履約義務、主理人與代理人之考量、授權、收現性及衡量非現金對價)仍需IASB及FASB進一步考量,此外,各界亦要求增加其他實務權宜作法。IASB遂針對下列議題進行釐清,並於2016年4月12日發布IFRS 15「客戶合約之收入」之修正:

  • 辨認履約義務:IFRS 15要求企業依照可區分之商品或勞務辨認履約義務,為釐清「可區分」的概念,IASB闡釋評估移轉商品或勞務予客戶的承諾旨在判定依照合約之內涵,該承諾之性質究為個別移轉每一商品或勞務,或為移轉將已承諾之商品或勞務為作為投入之組合項目。
  • 主理人與代理人之考量:當另一方參與提供商品或勞務予客戶,IFRS 15規定企業應依照其於特定商品或勞務移轉予客戶前是否控制該商品或勞務,來判定其為交易之主理人或代理人。為闡述如何評估控制,IASB修正並增加此議題之應用指引,特別強調:
v 企業應對合約中特定商品或勞務逐一判斷其為主理人或代理人,企業於合約中之部分特定商品或勞務可能為主理人,而其他特定商品或勞務可能為代理人。
v IFRS 15提供之評估控制判斷的指標並非一完整清單。
v 依照不同合約的條件與情況,不同指標可能對控制之判斷提供不同攸關性。
  • 授權:當企業授權予客戶且該授權與其他承諾之商品或勞務可區分,企業必須決定該授權係於某一時點或隨時間經過移轉予客戶。其判斷依據在於合約是否要求企業將進行重大影響客戶享有權利之智慧財產之活動。為釐清何時企業之活動將重大影響智慧財產,IASB修正應用指引,並強調有以下情況之一時,該等活動將重大影響智慧財產:
v 該活動預期將重大改變客戶享有權利之智慧財產之形式或性能;或
v 客戶自其享有權利之智慧財產獲益之能力幾乎源自或取決於該等活動。

此外,IASB亦增加以銷售基礎或使用基礎計算之權利金限制相關應用指引。

  • 過渡豁免:IASB新增以下兩項可選擇之實務權宜作法:
v 採用全面追溯法之企業無需重編於最早表達期間期初已完成之合約。
v 無論採何種方式追溯適用IFRS 15,企業無需重編於最早表達期間期初前已修改之合約,但應反映最早表達期間期初前發生之所修改造成之總影響。

IFRS 15之修正於2018年1月1日以後開始之年度期間生效,並得提前適用。詳細內容請參閱:

IASB發布IAS 12之修正「未實現損失遞延所得稅資產之認列」

2016/01/19

IASB於2016年1月19日發布IAS 12「所得稅」之修正,IASB指出,與按公允價值衡量之債務工具有關之遞延所得稅資產認列之實務分歧,主要係導因於IAS 12部分原則適用上之不確定性。因此,此修正釐清部分段落並增加釋例。主要修正內容如下:

  • 按公允價值衡量之債務工具產生未實現損失,及其就課稅目的按成本衡量,產生了暫時性差異,不論該債務工具之持有人預期透過出售或使用回收帳面金額;
  • 評估遞延所得稅資產之可實現性而進行未來課稅所得之估計時,資產之回收金額不限於其帳面金額;
  • 未來課稅所得之估計應排除因可減除暫時性差異迴轉之影響;
  • 企業應就所有可減除暫時性差異一併評估遞延所得稅資產。若稅法限制可減除暫時性差異所能減除收益類型,應就同類型可減除暫時性差異一併評估遞延所得稅資產。

IAS 12之修正於2017年1月1日以後之年度期間生效,並得提前適用。

詳細內容請參閱:

IASB於2016年1月13日發布新準則 – IFRS 16「租賃」

2016/01/13

IFRS 16規定:

  • 承租人:基本上對所有的租賃採用單一租賃會計模式,不再區分融資租賃或營業租賃,亦即,除小額租賃及短期租賃外,所有租賃皆應於資產負債表上認列使用權資產及租賃負債。後續通常按IAS 16攤銷使用權資產,租賃負債則是按有效利息法認列財務成本。
  • 出租人:會計處理大致上與現行IAS 17無太大變動,仍維持融資租賃及營業租賃之分類及處理。

IFRS 16將取代現行 IAS 17「租賃」及相關解釋(IFRIC 4、SIC-15及SIC-27),企業應於2019年1月1日以後開始之年度期間追溯適用IFRS 16。已開始適用IFRS 15「客戶合約之收入」之企業,得提前適用IFRS 16。

目前相關訊息可參考:

IASB website

Deloitte Resour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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