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察解析
新知園地-2011.10
IASB發布地表礦藏廢棄物移除成本之新解釋
2011/10/19
國際財務報導解釋委員會發布IFRIC 20『地表礦藏於生產階段之剝除成本』。IFRIC 20闡明關於地表礦藏廢棄物移除之剝除成本之會計處理規定,包括生產剝除成本何時應認列為一項資產,以及該資產如何原始認列與後續衡量。
IFRIC 20主要規定包括:
- 能使企業更能取得礦藏之剝除活動成本,當符合特定條件時,應認列為一項非流動資產。這說明企業不能立即將剝除成本費用化,也不能以礦藏年限預計發生之總成本為基礎採標準成本法(指「剝除比率」法)。
- 例行性持續開採的剝除活動應依IAS 2『存貨』處理。
- 當剝除活動資產之成本及生產存貨之成本無法單獨辨認時,生產剝除成本應以相關生產衡量指標(例如成本或產量)為分攤基礎,於所生產存貨及剝除活動資產間進行分攤。
- 剝除活動資產應作為既有資產之增添或增益,並依其所隸屬既有資產之性質歸類為有形或無形資產。
- 剝除活動資產原始應以成本衡量,後續則以成本或重估金額減除折舊或攤銷及減損損失後的餘額列帳。
- 剝除活動資產應在因剝除活動而更易取得之已辨認礦體組成部分之預期耐用年限內,以有系統之基礎提列折舊或攤銷。除非其他方法更適當,否則應採生產數量法。
企業應仔細考慮資本化成本相關之礦體或礦體組成部分之辨認,因為此將決定資產如何計提折舊。
IFRIC 20適用於2013年1月1日以後開始之年度期間,並得提前適用。
點選:
- IFRIC 20新聞稿(請按此) (與IASB網站連結)。
- IFRS新訊報導(英文)-國際財務報導解釋委員會發布解釋:地表礦藏於生產階段之剝除成本。(PDF 66k)
- Deloitte對IFRIC 20之彙整(請按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