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察解析

新知園地-2013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2017 2018

2011  Jan  Feb  Mar  Apr  May  Jun  Jul  Aug  Sep  Oct  Nov  Dec

2010  Jan  Feb  Mar  Apr  May  Jun  Jul  Aug  Sep  Oct  Nov  Dec

2009  Jan  Feb  Mar  Apr  May  Jun  Jul  Aug  Sep  Oct  Nov  Dec

2008  Dec

IASB發布2010-2012系列之年度改善

2013/12/12

IASB發布「IFRSs 2010-2012系列之年度改善」,對IFRSs作出若干修正,以回應於2010-2012系列中所提出之議題。該等修正共影響7個準則。

2010-2012系列之年度改善修正下列準則:

IFRS

修正提議

IFRS 2 『股份基礎給付』

「既得條件」的定義
修正「既得條件」及「市價條件」的定義,並新增「績效條件」及「服務條件」的定義(先前為「既得條件」定義的一部分)

IFRS 3『企業合併』
(其他準則亦配套修正)

企業合併中或有對價之會計處理
釐清分類為資產或負債之或有對價應於每一報導日按公允價值衡量。

IFRS 8『營運部門』

營運部門之彙總
當營運部門係採彙總揭露時,規定企業應揭露管理當局辨識應報導部門所做之判斷。

應報導部門資產總額至企業資產總額之調節
釐清企業僅於資訊已定期提供予主要營運決策者之情況下,方應提供應報導部門資產總額至企業資產總額之調節資訊。

IFRS 13『公允價值衡量』
(僅對結論基礎作修正,並配套修正其他準則之結論基礎)

短期應收款及應付款
釐清發布IFRS 13並同時修正IFRS 9及IAS 39,並未移除「無設定利率之短期應收款及應付款,若折現之影響非重大,得按原始發票金額衡量」之規定。

IAS 16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重估價法─按比例重新計算累計折舊
釐清當不動產、廠房及設備項目重估價時,其總帳面金額係以與帳面金額重估價一致之方式調整。

IAS 24 『關係人揭露』

主要管理階層
釐清對報導個體或報導個體之母公司提供主要管理階層服務之企業,係為報導個體之關係人。

IAS 38 『無形資產』

重估價法─按比例重新計算累計攤銷
釐清當無形資產重估價時,其總帳面金額係以與帳面金額重估價一致之方式調整。

 

企業應於2014年7月1日以後開始之年度期間適用該修正內容,並得提前適用。

IASB發布2011-2013系列之年度改善

2013/12/12

IASB為回應2011年至2013年間所提出之議題,已發布「國際財務報導準則2011-2013系列之年度改善」(彙整多項準則之修正)。共有4號準則受到此次修正影響。

2011-2013系列IFRS之改善修正下列準則:

準則

修正

IFRS 1 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僅修改結論基礎)

有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意義
闡明企業在其首份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財務報表中,得選擇採用目前有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或採用尚未強制生效但允取提前適用之新準則或修正後準則。企業在首份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財務報表所涵蓋之期間內,必須採用同一版本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

IFRS 3 企業合併

合資控制者適用之例外
釐清聯合協議本身之財務報表中對成立聯合協議之處理係排除適用IFRS 3。

IFRS 13 公允價值衡量

第52段之範圍(投資組合例外)
釐清IFRS 13第52段定義投資組合例外之範圍適用於IAS 39「金融工具:認列與衡量」或IFRS 9「金融工具」範圍內之所有合約,而不論其是否符合IAS 32「金融工具:表達」對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之定義。

IAS 40 投資性不動產

釐清當不動產分類為為投資性不動產或自用不動產時,IFRS3與IAS 40間之相互關聯
釐清決定特定交易是否符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 3 號「企業合併」所定義之企業合併及是否為IAS 40「投資性不動產」所定義之投資性不動產時,須單獨適用兩準則。

前述修正自適用於2014年7月1日以後開始之年度期間,並允許提前適用。
點選:

  • IASB新聞稿(請按此)(與IASB網站連結)。
  • Deloitte對本專案之彙總 (請按此)。

IASB釐清員工提撥至確定給付計畫之會計處理

2013/11/21

IASB發布「確定給付計畫:員工提撥金(IAS 19『員工給付』之修正)」。本次修正釐清關於來自員工或第三方之提撥金之處理。確定給付計畫約定員工或第三方之提撥金若與服務無關,該提撥金將影響淨確定給付負債(資產)再衡量數。若提撥金與服務有關,當提撥金僅與當期服務有關時,合併公司得於服務提供當期將該提撥金認列為服務成本之減少;當提撥金與服務年數有關時,合併公司應將提撥金歸屬至各服務期間並認列為服務成本之減少。本次修正係自2014年7月1日以後開始之年度期間生效,並得提前適用。

註:2012年正體中文版改將Employee benefits翻譯為員工給付,defined benefit plan改翻譯為確定給付計畫。2010年正體中文版之中文翻譯分別為員工福利及確定福利計畫。)

IASB發布IFRS 9之一般避險會計規定並刪除IFRS 9強制適用日

2013/11/19

IASB於2013年11月19日發布IFRS 9之一般避險會計規定。與IAS 39相較,新避險會計規定更能反映企業實際進行的風險管理活動,這也意味著企業將更易於適用避險會計。

新避險會計之主要規定摘要如下:

1. 被避險項目之範圍擴大,包括(1)倘若非金融項目之風險組成部分可單獨辨認並可靠衡量,則可指定為被避險項目,(2)衍生工具亦可成為被避險項目之一部分,及(3)組合或淨部位可成為被避險項目。

2. 避險工具之範圍擴大,容許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亦可指定為避險工具。

3. 指定避險之衍生工具所排除之選擇權時間價值或遠期合約之遠期部分變動,亦先認列至其他綜合損益,以避免對損益波動造成影響。

4. 避險有效性僅需確認避險工具與被避險項目間的經濟關係,不再採用IAS 39之80-125%標準或實際有效性評估。

5. 增加對企業風險管理策略、避險活動相關現金流量及避險會計對財務報表影響之揭露規定。

本次IFRS 9修正除了加入一般避險會計之規定外,同時也刪除了原先所訂2015年起強制適用之規定。IASB決定在完成新減損模式及分類與衡量之有限度修正後,再依據企業所需之準備時間決定正式的適用日。

IASB修正IAS 39有關衍生工具合約更替可否沿用避險會計之規定

2013/06/27

IASB於2013年6月27日發布『衍生工具之合約更替及避險會計之繼續(IAS 39之修正)』。此項修正係為了因應G20在提升店頭衍生工具監理與透明度的目標下,所提出將推動所有店頭衍生工具採用集中結算之訴求。

修正內容指出,若作為避險工具之衍生工具發生合約更替(novation)(意即衍生工具之原始交易雙方同意由一個或多個結算者作為雙方的新交易對象),在符合下列三項條件時無須停止適用避險會計:

1. 變更集中結算交易對手之衍生工具合約更替必須因現有的法規或因引進新的法規所致。

2. 在合約更替後,將由一集中結算交易對手作為衍生工具原始交易雙方之新交易對象。

3. 衍生工具之變更僅限於與交易對方變更有關者,例如擔保條件、互抵權利或手續費之變動,而不應包括到期日、付款日、合約現金流量或其計算基礎之變更。

此項IAS 39之修正自2014年1月1日起生效,首次適用時應依IAS 8追溯調整。企業可選擇提前適用此項修正,惟應同時揭露提前適用之事實。

點選:

  • IASB新聞稿(請按此)(與IASB網站連結)。

IASB發布IAS 16及IAS 41之修正草案

2013/06/26

IASB發布IAS 16『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及IAS 41『農業』之修正草案,將生產性植物納入IAS 16之適用範圍。目前,IAS 41規定所有與農業活動有關之生物資產應以公允價值減出售成本衡量。本次修正草案提議將生產性植物納入IAS 16之適用範圍,使其依與不動產、廠房及設備相同之方式處理。生產性植物係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之植物:

1. 用於農產品之生產或提供;

2. 預期生產產品超過一期;及

3. 不意圖以具生命之植物或收成為農產品之形式出售,除附帶之廢料銷售外*。

*註:依草案5b之例舉說明,當生產性植物無法再生產作物後,樹幹可能會遭砍伐以作為薪柴等出售。此類附帶廢料之銷售,將不致使該等植物因而無法符合生產性植物之定義。

『農業:生產性植物』(編號ED/2013/8)對外徵詢意見將於2013年10月28日截止。

IASB修正IAS 36有關非金融資產可回收金額之揭露

2013/05/29

IASB先前因發布IFRS 13『公允價值衡量』而配套修正IAS 36『資產減損』中有關已減損資產可回收金額衡量之部分揭露規定。惟其中一項修正內容可能導致擴大揭露之程度超乎預期,IASB因此藉由發布『非金融資產可回收金額之揭露(修正IAS 36)』以解決此問題。

主要修正內容為:

  • 刪除「當分攤至現金產生單位(單位群組)之商譽或非確定耐用年限無形資產之帳面金額,相較於企業商譽或非確定耐用年限無形資產之總帳面金額屬重大,應揭露每一該等現金產生單位(單位群組)可回收金額」之規定;
  • 規定企業應於認列或迴轉減損損失之報導期間,揭露該個別資產(包括商譽)或現金產生單位之可回收金額;
  • 若個別資產(包括商譽)或現金產生單位之可回收金額係以公允價值減處分成本衡量,依規定應於認列或迴轉減損損失之報導期間揭露之額外資訊包括:
v 公允價值衡量按整體歸類在公允價值層級(見IFRS 13)中之等級(不考慮「處分成本」之可觀察性);
v 歸類為第2、3等級之公允價值衡量,其用以衡量公允價值減處分成本之評價技術;
v 歸類為第2、3等級之公允價值衡量,其用以衡量公允價值減處分成本之每一關鍵假設;
v 若公允價值減處分成本係以現值法衡量,應揭露所使用之折現率(此修正內容來自2012年5月所發布之『年度改善2010-2012系列』(請按此)之草案)。

本次修正在整體上之影響係減少資產或現金產生單位之可回收金額應揭露之情況、釐清必要揭露,並明確規定當可回收金額係以現值法計算之公允價值減處分成本衡量時,應揭露用以決定減損認列(或迴轉)金額之折現率。
對原草案之意見回覆整體而言係支持該修正內容。自草案所作一項值得注意的改變為刪除釋例,以回應對於釋例之有用性及恐造成混淆之疑慮,並考量IFRS 13已存有釋例。其他回覆意見大概都圍繞在「出售成本(cost to sell)」或「處分成本(cost of disposal)」於使用上之不一致,而此議題已提至IFRS解釋委員會,考量是否作為年度改善之一部分。

本修正內容以追溯基礎適用於2014年1月1日以後開始之年度期間。企業亦得自適用IFRS 13的任何期間提前適用本修正內容。

點選:

  • IASB新聞稿(請按此)(與IASB網站連結)。
  • Deloitte對本專案之彙總 (請按此)

IASB發布徵收款會計處理之新解釋

2013/05/20

IASB已發布IFRIC 21「徵收款」,以對非屬IAS 12適用範圍之所得稅及違反法規而須繳付之罰款,但由政府所徵收之款項應於何時認列為負債提供指引。

IFRIC 21同時規範時點與金額均確定之應付徵收款,以及時點或金額不確定但依IAS 37「負債準備、或有負債及或有資產」應認列之政府徵收款負債準備。IAS 37明訂認列負債準備的條件,其中之一是企業因過去事件而負有現時義務(即義務事件)。IFRIC 21將不確定之應付政府徵收款應認列為負債之義務事件定義為「在當地法規下啟動應支付徵收款之活動」,並釐清僅基於經濟上強迫於未來繼續營運或依繼續經營假設編製財報,並不代表義務事件已經發生。

若此類負債之義務事件係隨時間經過而發生(例如隨著企業收入之產生),相關負債應逐步認列。若此類負債之義務事件係發生在達到某一下限時,相關負債應於達到下限時認列。於期中財務報告中亦採用相同原則處理。

IFRIC 21自2014年1月1日起生效,首次適用時應依IAS 8之規定追溯適用。

點選:

  • IASB新聞稿(請按此)(與IASB網站連結)。

IASB重新發布眾所期盼之租賃會計草案

2013/05/16

IASB重新發布租賃認列與衡量草案(編號ED/2013/6)。該草案提議,所有租賃應認列使用權資產及租賃負債,相關損益之影響則取決於租賃之分類。草案提議之出租人會計處理與現行租賃會計類似,惟針對收入認列與剩餘資產之折現處理則有些微差異。該草案對外徵詢意見於2013年9月13日截止。草案概述如下。

租賃之分類

企業於租賃開始日(commencement date of the lease,註)將租賃區分為A型租賃或B型租賃。

  • A型租賃:若租賃標的資產為不動產以外之資產,除非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否則屬於A型租賃:
v 租賃期間佔標的資產經濟年限之不重大部分;或
v 固定租賃給付現值構成標的資產公允價值並不重大。
  • B型租賃:若租賃標的資產為不動產,除非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否則屬於B型租賃:
v 租賃期間佔標的資產經濟年限之主要部分;或
v 固定租賃給付現值構成標的資產幾乎所有之公允價值。
承租人

無論屬於何種租賃類型,承租人應於租賃開始日認列使用權資產與租賃負債。
對A型租賃而言,承租人後續係以有系統之方式攤銷使用權資產,租賃負債係以有效利息法認列利息費用,因此租賃初期因租賃協議發生之總費用高於租賃後期之總費用(前高後低現象)。此費用認列之模式類似現行融資租賃會計之結果。
對B型租賃而言,承租人後續係以直線基礎認列單一租賃費用。

出租人

對A型租賃而言,出租人將出租資產除列,並認列應收租賃款及剩餘資產。剩餘資產係以(a)剩餘資產總額(出租人預期於租賃期間結束時自標的資產獲取金額之現值)加上(b)預期變動租賃給付現值(若該變動租賃給付有納入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利率之考量),並扣除(c)未賺得利潤後之淨額認列。應收租賃款後續係以有效利息法處理。剩餘資產總額後續則於租賃期間增加至出租資產預期於租賃結束時之剩餘價值,若剩餘資產包含預期變動租賃給付現值,則相關金額應逐期除列,並認列費用。
對B型租賃而言,出租人會計處理一般上與現行營業租賃會計相同。

短期租賃

短期租賃定義為「自租賃開始日起,最長之可能租期(包括任何續租之選擇權)為12個月(或更短)之租賃」。
承租人與出租人得選擇不按上述規定處理短期租賃。承租人得於租賃期間以直線基礎將租賃給付認列於損益;出租人得於租賃期間以直線基礎或其他有系統之基礎將租賃給付認列於損益。

 

註:草案中翻譯為租賃開始日(commencement date of the lease),係定義為「標的資產可供承租人使用之日」,其與IAS 17翻譯為租賃開始日(inception of the lease)之定義不同,IAS 17之租賃開始日係定義為「租賃協議日或雙方對租賃主要條款承諾日之較早者」。

是否找到您要的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