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察解析

新知園地-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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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ASB更新工作計畫時程

2011/12/21

IASB於2011.12.20更新其工作計畫時程:

  • 金融工具:
v 減損:預計2012年第二季(原定2012年上半年)重新發布草案。
v 避險會計:預計於2012年第三季(原定2012年上半年)組合避險會計草案;預計於2012年第一季(原定2011年第四季)複核一般避險會計草案,於2012年第二季(原定2012年上半年)發布準則。
  • 其他核心專案:
v 租賃:預計於2012年第二季(原定2012年上半年)重新發布草案,但未定準則修訂完成日(原定於2012年下半年完成準則修訂)。
v 收入:未定準則修訂完成日(原定於2012年下半年完成準則修訂)。
v 保險合約:預計於2012年第二季(原定2012年上半年)複核草案或重新發布草案;未定準則修訂完成日。

 

2011.12.20更新之工作計畫時程(請按此)。

IASB發布IFRS 10「合併財務報表」之修正草案

2011/12/10

IASB發布編號ED/2011/07「過渡指引-IFRS 10之修正提議」草案以徵詢意見。該修正草案藉釐清何時須追溯適用IFRS 10,以闡明IFRS 10「合併財務報表」之過渡指引。修正草案之徵詢意見截止日為2012年3月21日。

點選:

  • IASB新聞稿 (請按此) (與IASB網站連結)
  • 草案:「過渡指引-預計對IFRS 10之修正」(編號ED/2011/07) (請按此) (與IASB網站連結)
  • Deloitte合併專案之彙總 (請按此)

IASB延後IFRS 9之生效日,並發布修改後之轉換揭露

2011/12/16

IASB發布修正,將2009年及2010年版IFRS 9之生效日延後至2015年1月1日以後開始之年度期間。於發布此修正之前,IFRS 9之強制生效日為2013年1月1日以後開始之年度期間。企業於修正後仍得提前適用之。

依照企業適用IFRS 9之時點及企業是否選擇重編前期,IFRS 9訂有不同之規定來允許或要求企業提供修改後之轉換揭露(由IAS 39轉換至IFRS 9):

  • 若企業於2012年1月1日前開始之期間適用IFRS 9,則無需重編前期亦無須提供修改後之揭露(IFRS 7.44S-44W);
  • 若企業於2012年1月1日以後但於2013年1月1日前之期間開始適用IFRS 9,必須選擇重編前期或提供修改後之揭露(IFRS 7.44S-44W);
  • 若企業於2013年1月1日以後之期間開始適用IFRS 9,企業無需重編前期,但必須提供修改後之揭露(IFRS 7.44S-44W)。

IFRS 7.44S-44W所規定之大部分揭露資訊與現行IAS 8及IFRS 7之揭露規定一致,惟修正內容規定,由IAS 39轉換至IFRS 9時,無論是否因經營模式之改變而導致金融工具重分類,企業皆須提供IFRS 7重分類之揭露。於首次適用IFRS 9時所規定之重分類揭露與其他揭露旨在提供IAS 39衡量種類、IFRS 9衡量種類及財務報表個別單行項目或金融工具類別間的調節。

由於金融工具專案中剩餘階段完成的時程延宕,因此延後IFRS 9之強制生效日。IASB打算能讓企業同時適用金融工具專案中所有的修正,並考量目前正在制定之保險合約準則生效日。IASB另於2011年11月會議中暫定將可能存在的IFRS 9應用議題重新納入IFRS 9,並考量IFRS 9與保險專案暫定結論兩者間相互的影響。此外,IASB亦將考慮FASB之金融工具分類與衡量模式。

點選:

  • IASB新聞稿 (請按此) (與IASB網站連結)
  • Deloitte對IFRS 9延後適用專案之彙總 (請按此)
  • Deloitte對IFRS 9之彙總 (請按此)

IASB修正IAS 32互抵細則,並修正揭露規定

2011/12/16

IASB於2011.12.16發布IAS 32『金融工具:表達』之修正,以釐清互抵細則之應用。IASB與美國財務會計準則理事會(簡稱「FASB」)進行之聯合專案,旨在說明雙方關於金融工具互抵會計準則規定之差異。惟FASB後續決定保留目前美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US GAAP)下之指引,因此IASB與FASB決定將聯合專案著重於制定接軌之揭露規定,使財務報表使用者能更易於比較IFRSs與US GAAP下金融工具暴險。此外,由於IASB對外尋求意見時發現實務應用上之分歧,因而決定修正IAS 32以澄清某些觀點。

IAS 32之修正著重於下列四方面:

  • 「目前有法律上可執行之權利互抵權」之意義。
  • 同時實現與清償之應用。
  • 擔保品金額之互抵。
  • 應用互抵規定之科目單位。

修正之IFRS 7『金融工具:揭露』規定應揭露所有依照IAS 32.42互抵條件與以抵銷之已認列金融工具相關資訊。此修正亦規定應揭露受可執行之淨額交割總約定或類似協議約束之所有已認列金融工具相關資訊,即使該等金融工具依照IAS 32不得互抵亦然。IASB認為該等揭露將使財務報表使用者得以評估淨額交割約定(包括與企業已認列金融資產與金融負債有關之互抵權)對企業財務狀況表之影響或潛在影響。

IAS 32之修正將於2014年1月1日以後開始之年度期間生效,惟互抵之新揭露規定將較早生效,於2013年1月1日以後開始之年度期間及該等年度期間內之期中期間生效。兩者皆須追溯適用於所有比較期間。

點選:

  • IASB新聞稿 (請按此) (與IASB網站連結)
  • Deloitte對互抵專案之彙總 (請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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