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察解析
新知園地-2014
IASB修正IFRS 10 IFRS 12及IAS 28,投資個體─合併報表例外規定之適用
2014/12/18
IASB於2014年12月18日發布「投資個體─合併報表例外規定之適用」(IFRS 10、IFRS 12及IAS 28之修正)。此次修正釐清以下議題:
- 若企業之上層投資個體母公司已依IFRSs編製財務報表供大眾使用,即使其報表中係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所有子公司,企業亦無須提出合併財務報表。
- 投資個體下提供與投資個體投資活動相關之服務之子公司,若其本身亦為投資個體,則不應予以合併,而應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
- 非投資個體之企業所持有之關聯企業或合資若為投資個體,於採用權益法時可沿用該等關聯企業或合資按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子公司之作法。
- 投資個體若於財務報表中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所有子公司,亦應同時依IFRS 12規定揭露。
此次修正於2016年1月1日以後開始之年度期間推延適用,並允許提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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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ASB發布IAS 1之修正「揭露計畫」
2014/12/18
IASB於2014年12月18日發布IAS 1之修正「揭露計畫」,修正內容如下:
- 財務報告旨在揭露重大資訊,不同性質或功能之重要項目應予分別揭露,且不得與非重要項目彙總揭露。
- 於資產負債表或綜合損益表額外列報非準則所要求之小計金額時,應清楚標示該小計所包含之單行項目,並一致採用。
- 採用權益法之關聯企業及合資之其他綜合損益份額應分組為(1)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及(2)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 企業應考量財務報告之可了解性及可比性來決定一套有系統之方式編製附註。
IAS 1之修正於2016年1月1日以後之年度期間生效,並得提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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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ASB發布2012-2014周期之年度改善
2014/09/25
IASB於2014年9月25日發布「2012-2014周期之年度改善」(彙整多項準則之修正)。本次共修正IFRS 5「待出售非流動資產及停業單位 」、IFRS 7「金融工具:揭露」、IAS 19「員工福利」及IAS 34「期中財務報導」4號準則,修正內容如下:
修正準則 |
修正內容 |
IFRS 5「待出售非流動資產及停業單位 」 |
處分方式之變更 |
IFRS 7「金融工具:揭露」 |
服務合約 |
IFRS 7之修正「揭露-金融資產及金融負債之互抵」對簡明期中財務報表之適用性 |
|
IAS 19「員工福利」 |
折現率-區域性市場議題 |
IAS 34「期中財務報導」 |
「期中財務報告其他部分」之資訊揭露 |
除IFRS 5之修正採推延適用外,其餘修正於2016年1月1日以後之年度期間生效,並得提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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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ASB修正IFRS 10及IAS 28,投資者出售或投入資產予關聯企業或合資之交易
2014/09/11
IASB於2014年9月11日發布「投資者出售或投入資產予關聯企業或合資之交易」(IFRS 10及IAS 28之修正)。此次修正係為消弭IFRS 10及IAS 28(2011)間之衝突,因此作以下釐清:
- 當企業出售或投入於關聯企業或合資之資產構成一項業務,或喪失對子公司(包含一項業務)之控制,但仍保留聯合控制或重大影響,則認列該交易產生之所有利益或損失。
- 當企業出售或投入於關聯企業或合資之資產並未構成一項業務,或喪失對子公司(未包含一項業務)之控制,但仍保留聯合控制或重大影響,則僅在非關係投資者對關聯企業或合資之權益範圍內,認列該交易產生之利益或損失,即利益或損失中屬企業所享有之份額應予以銷除。
此次修正於2016年1月1日以後開始之年度期間推延適用,並允許提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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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ASB提出對未實現損失認列遞延所得稅資產之修正草案
2014/08/20
IASB發布IAS 12「所得稅」之修正草案(編號ED/2014/3)。IASB認為與按公允價值衡量之債務工具相關遞延所得稅認列之實務分歧(例如,在企業有課稅損失時,是否針對該等金融工具所產生之未實現損失認列遞延所得稅),主要導因於應用IAS 12某些原則之不確定性,故提議對IAS 12進行修正以釐清部分條文並提出釋例。
此修正草案對外徵詢意見將於2014年12月18日截止。
- IASB新聞稿(請按此)(與IASB網站連結)。
IASB發布IFRS 9「金融工具」最終完整版
2014/07/24
IASB於2014年7月24日發布IFRS 9「金融工具」之最終完整版,其內容包括分類與衡量(本次新增金融資產之一項分類)、新的預期損失減損模式(本次新增)及一般避險會計。IFRS 9將於2018年1月1日以後開始之年度期間生效,並取代IAS 39「金融工具:認列與衡量」。
預期損失減損模式
IFRS 9改採用「預期信用損失模式」認列金融資產之減損。若適用減損規定之金融資產信用風險自原始認列後並未顯著增加,則其備抵信用損失應按未來12個月之預期信用損失衡量。若金融資產之信用風險自原始認列後已顯著增加,則其備抵信用損失應按剩餘存續期間之預期信用損失衡量。此外,原始認列時已有信用減損之金融資產,應考量原始認列時之預期信用損失以計算信用調整後之有效利率,後續備抵信用損失則按後續預期信用損失累積變動數衡量。
新的金融資產分類
新增「強制以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符合下列兩項條件之金融資產應作此分類:
1. 合約現金流量完全為支付本金及流通在外本金金額之利息。
2. 依同時藉由收取合約現金流量與出售金融資產以達成目的之經營模式而持有。
此類金融資產後續應按有效利率認列利息收入於損益,並應持續評估減損,減損損益與兌換損益亦認列於損益,其他公允價值變動則認列於其他綜合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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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ASB發布新準則IFRS 15「來自客戶合約之收入」
2014/05/28
IASB發布新準則IFRS 15「來自客戶合約之收入」,美國財務會計準則理事會(FASB)亦同時發布收入準則ASU 2014-09「來自客戶合約之收入」(Topic 606),除少數差異外,兩收入準則已趨同。
IFRS 15將取代IAS 11「建造合約」、IAS 18「收入」及收入相關解釋,其核心原則為,企業應認列收入以描述移轉已承諾之商品或勞務予客戶之金額係反映企業交換該等商品或勞務所預期有權取得之對價。運用該核心原則時,企業應以下列步驟認列收入:
(1) 辨認客戶合約;
(2) 辨認合約中之履約義務;
(3) 決定交易價格;
(4) 將交易價格分攤至合約之履約義務;及
(5) 於滿足履約義務時認列收入。
IFRS 15係適用於所有客戶合約,除非客戶合約屬於其他準則適用範圍(例如租賃、保險合約及金融工具),則優先適用該其他準則。
IFRS 15於2017年1月1日以後開始之年度期間生效,並允許提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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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ASB 釐清聯合營運權益之取得處理
2014/05/06
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發布「聯合營運權益之取得處理(IFRS 11之修正)」。該修正釐清當聯合營運之活動構成業務(business,如IFRS 3所定義),收購者取得該聯合營運權益時,應適用所有IFRS 3之企業合併會計原則以及其他IFRSs之規定(除非該等原則與IFRS 11之規定相違)。是以,聯合營運者取得此種權益時,應依下列處理:
- 按公允價值衡量可辨認資產及負債;
- 將收購相關成本認列為費用(發行債券或權益證券之成本除外),
- 認列遞延所得稅;
- 認列商譽或廉價購買利益;
- 對受攤商譽之現金產生單位進行減損測試;
- 揭露企業合併所規定之相關資訊。
若企業以現存之業務作價投資以成立聯合營運,亦應按前述規定處理。
若對聯合營運具聯合控制之個體於取得聯合營運權益前後為共同控制下個體,則該收購不適用上述規定。
IFRS 1亦進行配套修正以將過去聯合營運(符合業務定義)權益之取得納入企業合併之豁免。
企業應於2016年1月1日以後開始之年度期間推延適用該修正內容,並得提前適用。
- IASB新聞稿(請按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