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察解析
新知園地-2011.01
IASB發布「減損」草案補充文件
2011/01/31
IASB與FASB業已發布有關金融資產減損之共同草案並公開徵求意見,該草案為對IASB於2009年11月發布之草案「金融工具:攤銷後成本及減損」之補充文件。許多回應者贊同IASB原草案所提議之減損方法,但擔心該方法難以實行,特別是在開放組合(open portfolios)方面。
草案「金融工具:減損」提議以預期損失減損模式(包括分別對『好帳戶(good book)』之正常資產與『壞帳戶(bad book)』之不良資產採取不同認列預期損失方法),取代IAS 39及US GAAP之已發生損失減損模式。『好帳戶』之預期信用損失將按時間比例法(time-proportional approach)認列,該時間比例法係以組合資產之加權平均帳齡與預期存續期間為基礎,但備抵呆帳提列之下限至少為預期將於可預見之未來(不短於報導日後12個月之期間)發生之信用損失。當資產自『好帳戶』移轉至『壞帳戶』時,草案之提議要求立即認列其預期信用損失。
在IASB版之補充文件中亦包括附錄Z「表達與揭露」並公開徵求意見,該附錄包括對金融資產減損之各項提議,特別提及其範圍、表達與揭露。目前僅有IASB研議過該等提議。FASB可能會自行研議與補充文件之提案內容有關之表達與揭露規定。
該草案為IASB取代IAS 39『金融工具:認列與衡量』全面性專案之一部分,其定案後將納入IFRS 9「金融工具」。
草案徵詢意見為期60天,截止日為2011年4月1日。
請點選以下連結:
- IASB新聞稿 (PDF 42k)
IASB發布「金融資產與金融負債互抵」草案
2011/01/28
IASB與FASB業已發布有關於財務狀況表中金融資產與金融負債互抵之共同草案並公開徵求意見。草案ED/2011/01「金融資產與金融負債互抵」提議當企業具有金融資產與金融負債之抵銷權且意圖以淨額基礎交割或同時交割時,則應將資產與負債互抵。
草案主要提案內容:
- 依照草案,企業若同時符合(1)具有可執行之無條件抵銷權;及(2)意圖以淨額基礎交割資產與負債或同時實現資產及清償負債時(互抵條件),則應將已認列之金融資產與金融負債互抵(即於財務狀況表中以單一淨額列報)。
- 草案闡明,不管抵銷權係源自雙邊協議或多邊協議(即三方或多方之間),均適用此互抵條件。草案亦闡明抵銷權須在所有情況下(包括對方違約或破產)均為法律上可執行且其執行並不取決於未來事件。
- 草案要求企業須揭露有關抵銷及相關協議(例如擔保協議)之資訊以使其財務報表使用者了解該等協議對企業財務狀況之影響。
草案規定將取代IAS 32『金融工具:表達』中有關互抵之規定。雖然草案大致與現行IAS 32之規定類似,但其闡明抵銷權不得僅為目前法律上可執行,而導致對IFRSs互抵條件之修正。再者,草案將藉由要求增加有關進行抵銷之資產與負債及相關協議之資訊,以強化相關揭露。
草案徵詢意見為期90天,截止日為2011年4月28日。
請點選以下連結:
- IASB新聞稿 (PDF 53k)
- 草案 (連結至IASB網站)
- IASB 之摘要介紹:金融資產與金融負債互抵 (PDF 90k)
- IAS Plus網站上有關IASB互抵專案之歷史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