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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ASB發布IFRIC 23「所得稅之不確定性之處理」

2017/06/07

IASB發布由IFRS解釋委員會所制定之IFRIC 23「所得稅之不確定性之處理」,以釐清所得稅不確定之會計處理。內容簡述如下:

背景

IFRS解釋委員會觀察到,當應付(可回收)所得稅存在不確定時,實務上對IAS 12「所得稅」所定義之當期所得稅、遞延所得負債及遞延所得稅資產之處理有所分歧。因此,IFRS解釋委員會決定制定此解釋。

範圍

當所得稅處理(tax treatment,係指所得稅申報時所採用或預計採用之處理)存在不確定性時,應適用IFRIC 23決定課稅所得(課稅損失)、課稅基礎、未使用課稅損失、未使用課稅抵減及稅率。

議題

所得稅處理是否應集體考量

企業須應用判斷,以較能預測不確定性最終結果之方法決定每一所得稅處理是否應單獨考量、抑或某些所得稅處理應一併考量。對稅務主管機關審查之假設

 企業須假設有權審查申報金額之稅務主管機關將審查該等金額並於審查時取得所有攸關資料。

課稅所得(課稅損失)、課稅基礎、未使用課稅損失、未使用課稅抵減及稅率之決定

企業必須考量相關稅務主管機關是否很有可能接受其申報所得稅時所採用或預計將採用之每一稅務處理或整體稅務處理。

  • 若企業判定特定所得稅處理很有可能被接受,企業對於課稅所得(課稅損失)、課稅基礎、未使用課稅損失、未使用課稅抵減及稅率之決定必須與申報所得稅時所採用之所得稅處理一致。
  • 若企業判定特定所得稅處理並非很有可能被接受,企業對於課稅所得(課稅損失)、課稅基礎、未使用課稅損失、未使用課稅抵減及稅率之決定必須採用所得稅處理之最可能金額或預期值(應採兩者中較能預測不確定性最終結果之方法)。

事實及情況改變之影響

若事實及情況改變,企業必須重評估其判斷與估計。

揭露

IFRIC 23並未包含新揭露規定,而係強調IAS 1及IAS 12既有之相關揭露規定。

生效日及過渡規定

IFRIC 23適用於2019年1月1日以後開始之年度期間,並得提前適用。

初次適用時,企業應依以下方法之一適用IFRIC 23:

  • 依IAS 8之規定追溯適用,惟不得採用後見之明;或
  • 將追溯適用之累積影響數作為初次適用日保留盈餘(或權益之其他組成部分,如適當時)之調整,不重編比較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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